利益与国家理性的纠结:马克思早期利益思想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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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益与国家理性的纠结:马克思早期利益思想探究【摘 要】利益是唯物主义的核心范畴,马克思正是由于对利益问题的研究才创立了唯物史观。莱茵报时期,马克思第一次遭遇对物质利益问题发表意见的难事,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他对林木占有者和贫苦群众的利益冲突开始进行研究,初步论证了利益在国家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由于受黑格尔唯心主义哲学的影响,当时的马克思的利益观和国家理性还纠结在一起。 【关键词】马克思;利益;国家理性 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发表了关于新闻出版自由和公布省等级会议辩论情况的辩论 、 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和摩泽尔记者的辩护等有较大影响的文章,标志着马克思朴素的理性主义利益思

2、想开始产生,这种朦胧的理性主义利益思想集中体现在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的第三篇论文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中。马克思已经看到有权者阶级的特殊利益影响他们的政治态度,由于深受黑格尔唯心史观和理性国家观的影响,这时的马克思仍然相信国家和法的尊严,导致利益与国家和法纠结在一起。 一、有产者阶级和劳苦群众的利益冲突 19 世纪 40 年代的普鲁士,小农、城市贫民由于贫穷和破产处于极端艰难的生活状态,砍伐森林里的树木成为他们一项重要谋生手段,林木盗窃案时有发生,贫苦农民与林木占有者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日益尖锐。莱茵省议会为了维护林木占有者的利益,通过一项更加严厉的惩罚性法案,不但生活无着落的贫苦农民盗窃林木

3、是违法行为,未经林木占有者允许在森林中捡拾枯枝的行为也属于林木盗窃行为,两种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惩罚的方式包括两种:一是交罚金给林木占有者。马克思对这种惩罚方式给予强烈批判, “惩罚本身作为法的恢复,本来应该不同于价值的赔偿和损失的补偿,不同于私有财产的恢复;但是,现在惩罚却由公众的惩罚变成对私人的赔偿了;罚款并未归入国库,而是落入林木所有者的私囊。 ”1林木占有者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赔偿变成一项收入,他们可以把这笔收入拿来投资,把收入转化为资本,这实际上是对无产者另一种方式的剥削。二是除了罚款之外,还要对盗窃林木者进行人身处罚,他们必须到林场为林木占有者完成强迫劳动。莱茵省议会通过的这

4、项法案不但没有得到普鲁士政府的反对,反而得到了政府的默认和赞许。代表政治上和社会上备受压迫的马克思批判省议会颠倒黑白、混淆是非,把罪行本身变成合法行为,在不应该用盗窃这一范畴的场合用了这一范畴,因而在应该用这一范畴的场合却掩饰了盗窃。 在对林木盗窃者进行处罚的细节上,省议会批准了分别治罪的办法,凡是用切割工具砍倒或截断活树者,用锯子代替斧头者,一律加重治罪。针对这种情况,马克思指出, “当问题涉及自身的利益时,这些明达的立法者就如此认真地把斧头和锯子也区分开来,而当问题涉及他人的利益时,他们就毫无心肝,连枯树和活树都不加区别了。 ”2有权者阶级把这种差别作为加重罪行的情节是重要的,而忽视减轻罪

5、行的情节,既然没有减轻罪行的情节,当然也不应该有加重罪行的情节。 “讲求实际的林木所有者是这样判断事物的:某项法律规定由于对我有利,就是好的,因为我的利益就是好事。而某项法律规定由于纯粹从法理幻想出发,也应该适用于被告,那就是多余的、有害的、不实际的。 ”3林木所有者认为通过的法案如果不能实现这个最终目的,不能实现他们的利益,那就是具有有害后果的法。 “利益的狭隘小气、愚蠢死板、平庸浅薄、自私自利的灵魂只是看到自己吃亏的事情。 ”4马克思对有产者阶级违反国家理性的私人利益持否定态度,痛斥私人利益把一个人触犯它的行为夸大为这个人的整个为人,实际上也是为了证明把捡拾枯枝定为违法行为是私人利益在作祟

6、。林木盗窃法的通过是私人利益绑架了国家和法律,是利益分配的极度不平等,是有权者对处于社会最底层的贫苦大众的压迫和侮辱。 二、有权者阶级把国家窃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 莱茵省议会代表的是林木占有者的利益,省议会成员和林木占有者一丘之貉、沆瀣一气,他们抹杀捡拾枯枝、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和盗窃林木三者之间的差别,认为这些差别并不决定行为的性质,捡拾枯枝仍然是一种盗窃行为,应以盗窃罪论处。马克思指出,如果国家按私有财产的方式而不是按自己本身的方式来行动,那么国家就是在适应私有财产的狭隘范围来选择自己的手段,这实际上是有权者阶级绑架了国家,国家成为他们的私有财产。 马克思坚持认为,国家和法律是神圣不可侵犯

7、的,国家和法律应该平等地对待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广大受压迫贫苦大众的权利和利益也应该受到尊重,国家高度重视狭隘的私有财产的利益就必然会转变为完全无视被告的利益,私人利益正在把国家贬低到私人利益的水平。 “私人利益的空虚的灵魂从来没有被国家观念所照亮和熏染。 ”5私人利益非常狡猾,理性国家权利受到窃取的重要原因是有权者阶级的自私心理所致,林木占有者违背国家和法的理性,只考虑自己特殊的私人利益。为了实现私利最大化,特权拥有者总是“把自己最狭隘和最空虚的形态宣布为国家活动的范围和准则。 ”6理性国家和它的实际效用之间发生了巨大矛盾,国家权威成为林木所有者的奴仆,国家制度和行政机

8、构沦落为林木所有者的工具,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成为左右整个机构的灵魂,作为普遍利益代表的国家实际上沦落为私人利益的工具。 “一切国家机关都应成为林木所有者的耳、目、手、足,为林木所有者的利益探听、窥视、估价、守护、逮捕和奔波。 ”7 马克思对有产者把国家攫取为实现自己私利的工具行为进行强烈地批判。 “难道林木所有者在林木被窃之前曾经是国家吗?不是,但是他在林木被窃之后却成为国家了。 ”8林木所有者有通过国家中介获得赔偿的权利,不应该有处置违法者的国家权利。马克思认为,只有国家有权利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将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完全交给林木所有者处置,他们强迫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在林中劳动,把违反林木管理条

9、例者变成自己的农奴,林木所有者利用罚款把公共权利变成了自己的私人财产,这是对国家权力赤裸裸的侵犯, “盗窃林木者偷了林木所有者的林木,而林木所有者却利用盗窃林木者来盗窃国家本身。 ”9维护林木占有者的私人利益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法的原则之间发生了冲突,应该为保护林木的利益而牺牲法的原则,还是应该为法的原则而牺牲保护林木的利益,结果利益所得票数超过了法的票数,私人利益本来没有立法的权利,但“为了保证自己对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的控制,省议会不仅打断了法的手脚,而且还刺穿了它的心。 ”10 马克思接着分析了有产者攫取国家为自己谋取私利的非法性,当然,这里的法指的是黑格尔法哲学中的理性的法。马克思认为,省议

10、会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的行为视为盗窃,维护有权者阶级的特殊利益,对生活于市民社会中公民的普遍利益置之不顾,把私人利益抬上立法者的宝座,不是法为私人利益制定法律,而是私人利益为法制定法律。 “公众惩罚是用国家理性去消除罪行,因此,它是国家的权利,但是,它既然是国家的权利,国家就不能把它转让给私人,正如一个人不能把自己的良心让给别人一样。 ”11盗窃林木者同国家的关系不能由于林木占有者的介入而变成同私人的关系,林木占有者不能因为林木被盗而获得国家特性,只能收回被别人拿走的东西。 “林木所有者既然要求把罚款归他所有,那么他除自己的私人权利外,也要求把惩罚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的国家权利归他所有,从而就取代

11、了国家的地位。 ”12这种现实生活中的国家与理性国家和法律是背道而驰的,国家成了林木占有者的私有财产,林木占有者不仅背走了被盗的木材,也背走了国家。 马克思认为,莱茵省等级会议不仅受权代表私人利益,而且也受权代表全省的利益,当私人利益和全省公民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该毫不犹豫地代表全省利益,而不是代表少数有权者的特殊利益。有产者利益得到保护和无产者利益遭到践踏无疑会进一步激化社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三、劳苦群众的利益应该受到尊重 在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充分肯定和尊重林木占有者的正当利益,认为砍伐活树和偷窃已经砍伐的树木都是盗窃行为,应该以盗窃罪惩罚。同时,马克思对林木占有者及其代言

12、人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侵犯劳苦大众的习惯权利表示愤慨,公开为穷人的利益辩护。马克思论述了捡拾枯枝是被剥夺土地、生活毫无着落、只求满足生存最低需要的穷苦农民的一种走投无路的选择。他指出,捡拾枯树和盗窃林木是本质上不同的两回事, “捡拾枯树的人则只是执行财产本性本身所作出的判决,因为林木所有者占有的只是树木本身,而树木已经不再占有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了。 ”13对任何侵犯财产的行为不加区别、不作出比较具体的定义而一概以盗窃论处,那么,任何私有财产都是盗窃。法律是事物的法理本质的普遍和真正的表达者,惩罚应该是罪犯行为的必然后果,任何罪犯受到的惩罚都应该设定一个边界,犯法的内容就是罪行的界限,如果法律把

13、捡拾枯枝行为称为盗窃林木,那就是法律在撒谎,而穷人就成了合法谎言的牺牲品,这同时也是在消灭法律本身。 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特权者的习惯法是封建专制制度的产物,人被分为特定的动物种属,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法律所确定的不平等,生活于封建制度中的人是精神的动物王国,而不是现实的人类世界。封建制度中的一些人靠另一些人为生,生活于社会最底层的贫苦群众就只有靠尘土为生。特权者利用特权制定适合自己的习惯法,这种法并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贵族的习惯法的内容和普通法律的形式相对立,是同合理的法的概念相抵触的习惯,马克思强烈呼吁维护劳苦群众的利益,为穷人立习惯法。穷人的习惯法变成了富人

14、的独占权,这就说明公共财产是可以而且应该被独占的,政治上和社会上一无所有的贫苦群众的利益却被忽视。 “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法,而且要求的不是地方性的习惯法,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的习惯法。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这种习惯法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些最底层的一无所有的基本群众的法。 ”14法律不但承认了特权等级的合理权利,而且承认了他们的非分要求,他们的这些习惯法是同合理的法的概念相抵触的习惯。贫民的习惯法的内容并不反对法律形式,贫民的任何习惯法都基于某些财产的不确定性,立法者却片面地对待贫民的习惯法,为他们设置了新的限制,并且切断了他们同旧有的法的联系。 马克思还从自然本身来为穷人的利益进行辩护,把捡拾枯枝

15、看成是自然界对穷人的施舍。自然界中脱离了有机生命而被折断了的干枯的树枝树杈,在自然力的作用下,它们与空气、阳光、水分和泥土同化,变成自己的形式和生命,夺取了私有财产永远也不会自愿放手的东西。 “正如富人不应该要求得到大街上发放的布施一样,他们也不应该要求得到自然界的这种布施。 ”15贫苦阶级捡拾的是自然界中自然力的产物,这些枯树枝只不过是树木的附属品,相对树木本身来说显得那么微不足道,不应该被林木所有者所看重。从这里可以看出,马克思要求为穷人立习惯法,但还没有找到合理的理论依据。贫苦阶级的这些习惯是实际的和合法的习惯,习惯法的形式也是合乎自然的,只是在资本主义国家中,“贫苦阶级的存在本身至今仍

16、然只不过是市民社会的一种习惯,而这种习惯在有意识的国家制度范围内还没有找到应有的地位。 ”16穷人的习惯法变成了富人的独占权,只要枯枝能给林木所有者带来利益,也必须由富人拥有而不会施舍给穷人。 林木管理条例还把大小林木所有者一视同仁地进行重点保护,而把劳苦大众降低到尘埃。 “当问题涉及林木所有者时,大小林木所有者之间的完全平等就成为定理,而当问题涉及违反林木管理条例者时,不平等就变成公理。 ”17不管大林木所有者还是小林木所有者,他们都是林木所有者,所以他们受到同样的保护,马克思对省议会的这种作法持强烈的反对态度。他认为,林木所有者和违反森林管理条例者都是国家公民,既然大小林木所有者有同样的权利要求国家保护,那么,国家的大小公民更有同样的权利要求这种保护。 参考文献: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75,246,247-248,254,261,261,267,276,277,287-288,277,280,244,248,253,253,260. 作者简介:蒋维兵(1976) ,男,四川南充人,法学博士,中共重庆市巴南区委党校讲师,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政党政治理论与实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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