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电子数据收集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摘 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两大诉讼法典都将电子数据作为一项新的证据种类列入其中,这表明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重要作用。但是,电子数据与传统证据存在诸多不同之处,在收集上也需要采取新的侦查调查措施。由于目前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缺乏法定程序,极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本文探索电子数据收集中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途径,在二者利益间寻求平衡。 【关键词】电子数据;调查取证;隐私权 一、电子数据及其调查取证 (1)电子数据的内涵与特征。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定义,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数据。因载体
2、特殊性,电子数据具有与其他证据不同的特质。首先是依赖性,在保存方式上,电子数据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电子设备才能产生、储存、复制、转移、读取;其次是多样性,因电子数据必须依据一定电子设备,而电子设备是不确定的,故电子数据证据的外在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第三是易变性,电子数据极易被伪造和篡改。 (2)电子数据的调查取证现状。目前,电子数据的收集措施主要有采取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搜查扣押,电子监听和实时数据收集等。所谓强制命令记录、保存和提供电子证据是指根据国家授权,侦查机关可以强制命令国内的计算机个人用户或服务者记录、保存和提供其持有或者控制的特定计算机数据。电子数据的搜查扣押则指搜寻、读取、检查
3、或检阅计算机数据,取走存储计算机数据的物理介质或保留数据的复制件等。电子监听,顾名思义是指侦查机关运用一定的电子技术设备秘密获取并记录被监听人的通讯或谈话内容的一种技术侦查措施。实时数据搜集指在通信过程中搜集证据。但当前的调查取证还存在很大弊端。如,法律只授权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取证,但现有取证人员中,熟练掌握和精通计算机及网络相关知识专业人员的严重匮乏,对侦查人员收集电子数据造成了相当的制约。更严重的是,专业知识的缺乏甚至会导致证据因操作不当而被破坏。 二、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挑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
4、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秘密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产品在现实生活中的普及,电子存储介质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违法犯罪活动也不可避免地涉及电子信息和有关电子设备。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极易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那么,电子数据证据的调查取证、案件的快速有效侦破,与公民隐私权的不被侵犯,实践中究竟孰轻孰重,应如何进行利益平衡呢? 三、电子数据收集中隐私权的保护 美国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曾说:“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是约束和限制权力,且不论这种权力是私人权力还是政府权力。在法律统治的地方
5、,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障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 ”由此,电子数据证据的收集应遵循一定的程序,避免可能发生的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首先,侦查机关收集电子数据证据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严格依据相关技术规范,注重调查取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序规范是实体公正的前提,规范合理的程序有利于社会的和谐有序运行。如: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应当首先出具合法证件,搜查时应当出示搜查证并严格按照搜查证确定的范围进行搜查,不得擅自扩大搜查范围,搜查证应当明确搜查的具体对象。其次,建立专门的电子证据取证部门,培养具有专业技术的侦查人员。在美国,为了打击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
6、罪,成立有许多专门收集电子数据证据的组织,如“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等。与之相类似,英、法、德、日等各国也建立了相关组织。因此,我国专门的电子取证部门的建立、具有专业技术的侦查人员的培养刻不容缓。最后,应当明确侦查机关对于在收集电子证据过程中得知的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侦查机关在收集电子证据时得知他人的个人隐私非出于故意,乃是出于工作需要,不应过分苛责;但若侦查机关、侦查人员对收集电子证据时获知的公民个人隐私未尽到必要的保密义务,则当然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将越来越多地走进我们的生活。电子数据证据的调查取证因其本身的特点而具有易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倾向。因此,实践中电子数据的收集面临着打击犯罪与侵犯公民隐私权的冲突,笔者认为应当对调查取证的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以达到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尽量避免公民隐私权受侵犯的目的。谨希望以此文引起各界对电子数据收集中公民隐私权保护的思考。 参考文献 1刘莉.浅议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取证J.华章.2012(3):19 2翟希军,肖红.电子证据检验鉴定在检察办案中的应用J.法制与社会.2012(10):246 3魏从金.浅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J.法制与社会.2013(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