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刑事和解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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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刑事和解的构建摘 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妥善解决社会纠纷,化解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可以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 关键词:刑事和解;理论价值;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1-0189-02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和内涵 (一)刑事和解的概念 刑事和解是在国家追诉机关的引导下,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就民事问题如赔偿、赔礼道歉、谅解等事项协商达成和解后,国家追诉机关根据犯罪人的悔罪情况、赔偿情况和被害人的态度等依法对犯罪人从轻处理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的产生与建立和谐社会

2、是分不开的,是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是调解制度的发展和革新。近年来,各地司法机关相继开展了一些有关刑事和解的试点工作,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二)刑事和解的内涵 1.刑事和解的对象 刑事和解的对象是犯罪纠纷,刑事和解的基础就是“犯罪”的存在。2.刑事和解的主体 犯罪首先是有一定的主体实施的特定危害行为,犯罪人是犯罪纠纷的一方主体。同时,犯罪是具有一定危害性或侵害一定法益的行为,因此,犯罪的受害人是犯罪纠纷的另一方主体。因此,刑事和解主体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犯罪人与国家、犯罪人与一定的社区组织或单位组织。(三)刑事和解的产生及意义 刑事和解历史源远流长。我国古代行政司法一体化的体制决定了调解具有特别

3、的价值,法官几乎没有限制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具有法外调解的基础,法令及官吏力量不足决定了调节的必要性。我国古代社会的刑法确立了较为严格的犯罪处置制度,但对于乡村社会来说,除了重大的命盗案件必须告官通过审判处置以外,由自治机构调解或和解解决犯罪纠纷的方式不可避免,它所具有的准司法性使关于犯罪纠纷的和解方式也具有了一定的合法性。 我国古代社会解决纠纷的途径有当事人之间的和解,第三者或社会团体主持的和解和仲裁,国家的审判三种。其中,和解与调解占据了极为重要的地位。儒家思想影响着我国古代法治思想,儒家提供的思想统治者的仁义、德政,人民的礼、信和调和,追求的是社会的和谐。和谐的表现之一为“无讼” ,目的是以

4、德化民、息讼戒争、和睦相处。 (四)刑事和解与相关刑事司法制度的比较 1.恢复性司法与刑事和解 恢复性理论强调:犯罪破坏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会之间的正常利益关系,恢复正义的任务就是在三者之间重建这种平衡。刑事司法的目的不仅是补偿个别被害人的损失或使被害人复原,而且是更大的社区的修复。它的中心思想是“国家介入刑事纠纷的目的是给参与者带来和平和恢复损失” 。 2.刑事和解与被害人补偿救济制度 被害人补偿救济制度包括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形事损害赔偿制度和被害人保护的刑事和解制度。就刑事和解与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关系而言,国家补偿只是刑事和解的一个最后的补充手段。 3.刑事和解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和

5、解 首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刑事和解不仅可由法官主持,也可由检察官、警官、缓刑假释官等其他司法官员主持。其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诉讼,是“庭内和解” ;刑事和解不仅可能在诉讼中,也可能处于诉讼之外。再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仅限于物质损失的赔偿;在刑事和解中,包括物质损失、精神上的伤害。最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属于民事和解,与刑事问题的解决无关;而刑事和解将会直接制约犯罪的司法处理结果:和解成功,被告人可能被停止刑事追诉;和解失败,案件就会重新进入刑事司法体系的诉讼程序,被告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4.刑事和解与刑事自诉中的和解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

6、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案;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法院应当制作刑事案件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司法实践看,刑事自诉案件中当事人往往会提起附带性的民事诉讼,这类案件中,法官调解的重心通常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对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是如果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调解时将二者联系起来,以作为平衡当事人利益请求的重要手段。从这一点看,刑事自诉案件的和解已经带有了某种程度的刑事和解

7、之意味。 5.刑事和解与刑事案件的私了 “私了”是与“公了”相对的提法,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将案件提交给正式的司法机关,而是自行协商解决。一定意义上讲,这是“地下操作” ,根本不具备“合法性”与“正当性” 。刑事和解是司法体制与社区合作的成果,是在司法体制不及与不足的地带孕育和成长,成为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一环。 二、刑事和解的理论价值 刑事和解制度在寻求公共利益、被追诉人利益与被害人利益这三者之间的平衡保护方面有特殊的价值。是在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是西方恢复性司法理念与我国传统司法

8、理念在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实现的有机交融,有其合理性根据并对现实社会产生积极作用。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和谐理论的出现成为刑事和解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中共中央在十六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思想,催生了和谐司法的理念。从构建和谐社会、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出发,在刑事诉讼中对犯罪状况进行了认真分析,对犯罪进行了科学的分类。将一些存在对抗性,如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重大恶性犯罪等,排除在和解之外;对于一些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一些犯罪,特别是一些轻微的犯罪,如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罪等,在这些案

9、件中有明确的被害人,是存在和解条件的。 第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是其产生的政策基础。 “宽严相济”体现了“宽”与“严”的有机结合。对轻微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采取宽宥型刑事和解来解决刑事纠纷,体现了对犯罪宽的一面;而对严重暴力犯罪及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而必须体现严的一面,坚决不能宽宥。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体现了新形势下司法工作的方向,为刑事和解的产生提供了政策上的依据。 第三,刑事诉讼中第三法律价值的凸现是其产生的现实基础。我们传统的法律价值是一种二元构造,目的是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实现程序的公平和结果的公平。如何在刑事法律中体现和谐,最大程度的让因犯罪而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修复。犯罪除

10、对社会具有危害性之外,伤害最深的是受害者,恢复受害者与犯罪者之间的关系要比恢复社会的秩序要简单得多、也现实得多。仅用追诉和惩罚的方式是不行的。如果通过谅解,被害人的心理得到抚慰,那才是社会所需要追求的。 第四,功利主义替代教条主义是刑事和解产生的思想基础。刑事和解其实就是一种基于加害方与受害方就赔偿问题所进行的对话、协商、交易、谅解过程,功利主义明显。通过和解,受害方的精神部分得到了安慰,而加害方因为得到了受害方的谅解而以和解的方式结案,一旦达成和解不起诉或者是在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他就是无罪的。司法机关则提高了办案效率,获得了和谐的局面。 第五,无讼与 “和合”文化是刑事和解制度的文化基础。在

11、我国历史上, “厌讼” 、 “耻讼”的传统构成了民众选择和解的思想根源。 三、刑事和解制度构建 当代刑事法治制度必须包容着这样的精神,即在平等、人道与宽容基础之上,在刑事法治运作过程中展现出各种刑事法律关系之间的人性化、宽容和妥协性。刑事和解作为解决刑事纠纷的机制可以成为中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法制建设的一条新思路。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规划和构建 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并不会从根本上触动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在现有的刑事法律体系中设立这样一种新的刑事和解制度,仍然属于是一项专门的、严肃的刑事法律改革活动。而但凡涉及法律的改革,从来就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事。因此,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可想而知既不会

12、是大刀阔斧的刑事法律改革,也不会立竿见影就能进入刑事法制改革的进程。 (二)在刑事实体法上的构建 就刑事和解制度在刑事实体法上的构建,相对于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程序来说,刑事和解的刑法制度化从范围和技术上来讲,事实上非常简单,即只需要现有的刑法体制中认可并确立其法律地位。刑事和解刑法制度化的难题就是如何使传统的国家追诉犯罪与刑罚的观念与被害人、犯罪人参与犯罪处置的观念相融合;传统的刑法理论如何包容刑事和解等问题。 (三)刑事和解制度具体构建方式 刑事和解刑法制度构建最大的难题首先是如何改变原有的“绝对”的国家主义观念并接受刑事和解制度的合理性、正当性和必要性观念,以克服深藏于人们意识内部的排斥性

13、。所以,建立刑事和解制度首先应该进行法制观念的革新,必须以承认法律会随着时代与社会的变迁而发生改变。其次,应当在现有的国家主义刑法体制下确立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观念。 结语 在当今社会的多元化体系结构下,为了实现建设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追求;在刑事和解广泛而充分的社会价值与法律价值无法被回避与漠视的情况下,我们应当突破原有的“绝对”的国家主义刑法观念,并在现有的刑法体制内为刑事和解制度的建立让出一定的空间,使其最终成为完善现有刑事法律制度,并协助实现刑法价值目标的手段之一。 参考文献: 1 武小凤.冲突与对接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2 杜宇.理解“刑事和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3 高永刚,王超.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校报,2010,22(1):51. 4 谢望原,张小虎.中国刑事政策报告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5 宋英辉.刑事和解实证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6 龚佳禾.刑事和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2007. 责任编辑 李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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