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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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探析摘 要: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 年至 1998 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 3430 亿元增至 6000 亿元,平均每年递增 12。2003 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 12000 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 9400 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

2、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卫生;经济 中图分类号:TS201.6 文献标识码:A 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据初步统计,1949 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 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 107 篇、专项法律法规 683 篇、相关法律法规 50篇;文革前(1966 年 5 月前)7 篇、改革开放前(1978 年 12 月前)1 篇、改革开放后(1978 年 12 月后)832 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5 年 10 月30 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3、食品卫生法 (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 ”) ,从法律层面上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 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 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

4、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 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2004 年 9 月 1 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 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 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

5、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 三、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体系 目前,我国在对食品的安全监管中尚未建立起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制度。从现实来看,一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往往是监管部门事后仓促应对,相关部门匆匆召开联席会议,确定彼

6、此的职责、工作分工和工作步骤。建立并不断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不仅有助于上述问题的解决,还可以加强食品安全执法部门的队伍建设。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因此,国家在建立食品安全应急机制的同时,应抓紧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应急机制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主观上故意瞒报、不作为、隐瞒信息等行为,都必须追究法律责任。 四、完善统一全面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 第一,尽快完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 目前,我国食品相关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共四级标准,其中,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有 1000 余项。当前,我国食品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水平偏低,国

7、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之间存在着交叉、矛盾或重复,重要标准短缺,标准的前期研究薄弱,部分企业标准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部分标准的实施状况较差,甚至强制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 第二,加大对食品检测检验研究和应用的投入 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管理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检测工作应当紧随标准的修订不断完善。检测工作作为食品原料、生产加工过程、运输以及市场销售等环节中内部自我监控和外部监督检查的重要手段,直接影响食品的质量和安全。随着食品中安全卫生指标限量值的逐步降低,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检验检测应向高技术化、速测化、便携化以及信息共享迈进。设置系统的食品检测机构并使之逐步社会化、建立

8、科学的检测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检测技术储备和人员储备是从总体上提高我国食品检测能力的重要举措。 五、建立和完善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 我国应采取国际认可的手段,创建食品安全的评价标准,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评价体系。做法主要包括:及时而适宜地对食品安全事件开展危险性评价,以便为国际和国家标准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依据;在全国范围内搜集食源性疾病和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致病菌污染的数据资料;及时、迅速地获取来自其他国家的危险性评价资料;就食源性疾病、食品中有毒化学物质和致病菌的污染以及微生物学危险性评价技术及数据加强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有效交流。 六、建立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信用在当今社会

9、的作用越来越大,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它已成为企业的无形资本。食品安全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在信用体系方面加大建设力度,运用市场规律,把食品企业对社会的食品安全责任真正化为自己的自觉意识。 2004 年 4 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 8 个部委正式启动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率先在辽源市、大庆市、厦门市、常德市、银川市及肉类行业、粮食行业、儿童食品行业进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并将在 2006 年 4 月前完成试点工作。目前,这一工作正在进行中。受外界种种影响和其他条件的制约,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难度不小,因此可以考虑重点在一二个方面有所突破而不必面面俱到,关键是要取得实效。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中也明确提出:力争用 5 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我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运行机制。只有把整个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全面建设起来,才能使之科学、有效地运转,到时真正发挥其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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