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议“营改增”问题【摘要】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本文分析了“营改增”对财务管理、税收负担产生的影响,以求为今后扩大试点行业、试点地域提供借鉴。 【关键词】营改增;影响;原因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简称“营改增” )是当前实施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它能够化解制约服务业发展的税制瓶颈,给服务业发展带来重大机遇。2012 年 1 月 1 日起,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改增”改革试点。在 2009 年之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消费税,即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的税款不能抵扣,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此次“营改增”试点的
2、增值税税率在原有 17%、13%税率基础上增加了 11%和 6%两档低税率,同时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 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营改增”不仅对财务管理带来影响,同时对税收负担也产生重大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此次“营改增”税改,对各企、事业单位而言税负是否降低很难统一确定,因各单位自身情况而异,我们按纳税人的分类,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大类来分析。 (一)小规模纳税人 在“营改增”之前,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按 3%的增值税计征货物销售增值税和按 5%营业税计征文化服务业的营业税。而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税率对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按 3%的税率征收增值
3、税。实行“营改增”后,占试点企业近 7 成的小规模纳税人由原来 5%税率缴纳营业税改为按 3%缴纳增值税,税赋下降幅度达 40%左右。 很明显,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此次“营改增”是个好消息,为企业降低了税负,增加小规模纳税人的生存机会。 (二)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大致可分为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由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故服务型企业、制造型企业、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之间的差异就很大。 服务型企业最大特点是人力资本在企业资本中的占比高,人力资本已经成为服务型企业的“第一资源” 。其利润总额中,提供服务所创造的利润占据重要比例,即除服务收入外,公司基本无其他收入来源,也
4、没有因其他收入产生成本而引进的增值税发票。该类服务型企业会因“营改增”而没有进项税额导致税负明显增加。对于制造型企业及服务制造混合型企业来说, “营改增”是好消息,原本就有进项税额。实施“营改增”后,每月产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增值税额,大大降低了企业税负。二、部分行业税负增加的原因 对于“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其应税额就是当期的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进项税额的多少直接关系到最终纳税额的多少。进项税额太少导致应税额过多,最终推高税负。而导致企业税负反增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进项税额抵扣不足 一些试点服务型企业难以从上游获得增值税发票,导致抵扣不充分。比如运输业的
5、主营业务收入是长途运输, ,燃油费是除了购买设备之外主要的进项税来源。而全国各地只有很少的收费站或者加油站可以开出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发票。再如物流公司,未来几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可能购置大量大额资产,因此实际可抵扣的税很少。一家物流企业的成本构成中,30%-40%是油费,30%-40%是路桥费,20%的人力成本。但是按照上海现行的试点方案,交通运输企业的人力成本、路桥费、房屋租金、保险费等主要成本均不在抵扣范围,而可以抵扣的燃油、修理费所占比重不足 40%。 (二)上下游抵扣链断裂 在上海和北京的试点中,建筑行业争议颇大。在该行业中, “营改增”后,3%的营业税改为 11%的增值税,理论上这
6、11%的增值税是可以抵扣的。但是,这些行业税负反增,因为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沙、石等往往由农民和个体户提供,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此外,小规模纳税人按 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企业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必然造成企业税负的增加。 (三)税率设计过高 按照试点方案,有些行业的抵扣比较合适。如咨询业,过去是 5%,现在是 6%,稍有抵扣税负即可降低。但如交通运输业,原本营业税为3%,现在增值税变为 11%,抵扣水平要达到 8%,由于进项税不是人为可以控制的,往往导致抵扣不足的现象。此外方案设
7、计是按照新办企业进行纸上推演的,并着重考虑其购买运输设备即可进行抵扣的因素,但是“营改增”的企业都是经营资产一应俱全的“老户” ,大都没有“新办企业购买运输设备进行抵扣”这一项,税负必然增加。 (四)资本有机构成低 由于各行业的资本有机构成不同,企业税负变化也会有所差异。资本有机构成低,意味着企业人力资本占比高,而诸如固定资产这样的不变生产资料占比比较低。而“营改增”的核心在于抵扣,人力资本不在税法规定的抵扣项目之中,抵扣项目少,则税务会不降反增。我们试想一下,一家正常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一不需要购买机器设备,而不需要购买原材料,三不需要购买低值易耗品,不可能取得进项税额,何况一些支出未必能取得增值税发票,税负必增无疑。 总之,目前“营改增”试点阶段,难免存在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等现象,但如何使企业税负实实在在的减少,还需财政、税务、企业各方长期不断摸索,同时也为今后扩大试点行业、试点地域提供借鉴,切切实实给企业减负。 参考文献: 1陆丽萍.“营改增”政策试点的市场初步评估J.科学发展,2012(5) 2王劲松.“营改增”引企业上海抢滩”N.中国财经报,2012-04-07 3宋晓亮.“营改增”宜全面铺开N.中国经济时报,2012-04-05 作者简介: 朱易捷(1989.12-) ,女,汉族,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研究方向:资本市场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