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摘 要 自 2008 年 8 月 1 日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已取得初步成就,但也存有诸多不足之处,如成功率低、案件类型单一、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为了发展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优先理念,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它的特殊性,不能按民事诉讼法或民法的原则去制定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关键词 反垄断 私人诉讼 损害赔偿 作者的简介:王盈,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陕西工商职业学院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59-02 一、反垄断为什么需要私人诉讼 反垄断法有两种实施方式,一是公共实施,二是私
2、人实施,公共实施是指反垄断执法部门动用权力资源和公共财产对垄断行为施加行动,如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所采用的措施都是公共实施。私人实施是反垄断执法部门以外的由私人当事人进行的反垄断法实施,有举报、诉讼和仲裁多种方式,最主要的是私人诉讼。 私人诉讼在许多国家的反垄断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已经成为反垄断法有效实施的中流砥柱。 1.私人当事人是直接受害者。在法治社会,受害者是有诉讼权的,2尤其对消费者来说,他们是最终受害者,反垄断执法部门虽处罚了违法行为,却往往忽视了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这是对反垄断法立法宗旨的私人颇偏。 2.和公共实施相比,私人实施更经济更便捷。在合同、财产权、侵权之类的法律中,对法
3、律的执行,一般都由私人完成。当私人发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时,可直接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国家强制力保障,以实现其请求。如此,私人诉讼要比公共执行快捷的多,在反垄断法领域同样如此。由于财政预算有限,也不可能所有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反垄断机关的处理,在那些受益大于成本的案件中,私人诉讼能节约更多资源。 3.激活自动实现机制。如果法律全部由公共部门实施,只要这些部门稍有违反,就足以使某部法律失效。而对于私人,基于自身利益,就会避免这些情况发生。如此一来,法律非但不会形同虚设,还能通过私人自动发挥其效力。在我国,反垄断法采用的执法模式是双层次多部门模式,为使各部门互相监督更好配合,私人诉讼必不可少。 4.
4、私人诉讼可以减少违法者的不良影响。首先,能减少对执法人员的贿赂。其次,是反垄断立法不被产业所获。 二、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为何失败 (一)举证责任分配 举证责任的分配是案件胜负的前提条件,如果提不出证据支持己方观点,败诉的风险很高,遇到这种情况,私人当事人必定不会打一场必败无疑的官司。我国当前反垄断诉讼的规则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在承3担举证责任方面依循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 ,而反垄断案件和一般案件不同,它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签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权力、原告受到损失”是否属实,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几乎没有失望成功,而私人也自然没有提起诉讼的动力了。 (二)费用承担问题 我国当前的民诉制度
5、规定:诉讼费由原告预缴,案件结束后,由败诉方承担。诉讼是不确定的,胜败也难以预料,在考虑是否提起诉讼时,诉讼费也是关键因素。如果费用较低,无疑能激励原告。目前民诉体系中,诉讼费用较大,除此还需支付律师费用,再加上成功率低,三种因素共同施压,当事人也就不愿再起诉了。 (三)损害赔偿问题 还有一种情况,当事人确实受到了损害,但损害很少,不值得去诉讼。举个例子,假如牙刷制造商实行价格垄断,那千百万消费者受到的利益损害是巨大的,但每一个消费者的损失可能就几毛钱。一般情况下人们也不可能为这几毛钱去打官司。 (四)损失程序不合理 如上一个例子,单个消费者的诉讼不太现实,也难以实现,因为:首先,个人损失较小
6、,诉讼可能得不偿失,缺乏提起诉讼的激情和动力;其次,受害数量多,若采用传统诉讼,巨大的工作量不但浪费司法资源,也给法院带来很大压力;第三,法院分别对这些案件进行审理,裁判结果可能会有差别。 如果结合这些诉讼,除可以支付成本外,还能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4用。此种情况看起来可行,实际上也难以操作,原因有:首先,受害人数量大,分布地域广,若都到法院登记,这点就要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受害人宁可放弃;其次,受害人较分散,推选代表人很困难;第三,众多当事人逐一签订授权委托书也是不经济的。 三、需要改进原则 (一)举证责任分配 我国当前反垄断案件的审理依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当事人在提起反垄断诉讼案件时
7、,需对被告的行为属违法行为、损害情形的存在、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提供证据,不然败诉的可能性极大。反垄断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一方面要证明被告有罪需要结合有关商业信息和行为人进行经济分析,而普通人很难完成,另一方面,某些垄断行为隐蔽很深,受害人难以发现并证明。这也是私人诉讼在我国难以胜诉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须要减轻举证负担:首先,由于反垄断案件具有特殊性,可以规定在诉讼时坚持“证据开示”原则。证据开示在我国当前诉讼法学界被研究的如火如荼。其次,强制规定在案件中由反垄断执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民诉法虽有规定,当事人有申调证据的权利,但法官往往懒于去做。 (二)诉讼费用 从激发私人诉讼的热情来看,应
8、尽量减少诉讼费,在我国目前的诉讼中,原告胜算不大,减少诉讼费用就变得尤为重要。 律师费也是私人诉讼的一大障碍,虽然律师能以风险代理的办法代5理案件,但若是胜率较小,当事人很难劝服律师不收任何费用。我国目前的法律把重点放在了刑事而极少考虑民事,我们应改变观念,高度思考这个问题,对私人诉讼提供援助。 (三)损失赔偿制度 尤其是多倍赔偿制度,不但能惩罚威慑违法行为,还能激励受害者提起诉讼。反垄断行为的特殊性,往往单人受害损失很少,受害者较多,所以有必要划出一个最低额度的标准。有了该制度,一旦垄断方违法,并造成了损失,受害者就能获得一份最低额度的赔偿。 (四)诉讼程序 受害人众多这一问题,现有的诉讼制
9、度还无法解决。面对这一难题,美国开创了集团诉讼制度,由一人或数人代替整个群体,而判决的效力扩及每一个人;日本所采用的方法叫选定当事人诉讼,由全体的当事人共同商讨选出他们的当事人代表,再由代表完成诉讼。根据我国的法制现状来分析,需要改进目前的代表人诉讼:首先,拓宽诉讼范围。其次,可以参考外国制度,如美国的“集团诉讼” 。再次,提升法官的能动性。 四、私人诉讼和公共执行的协调 我国反垄断法的体系是“双层次,多部门” ,工作由工商总局、发改委和商务部同时负责,凌驾于三个部门之上的是反垄断委员会,由国务院设立,负责对反垄断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指导。总的来看,公共执行和私人诉讼间有三种关系:合作、竞争、
10、冲突,应保持适度竞争,化解冲突,加强合作,使二者发挥最大作用。 合作关系。公共执行和私人诉讼主要有两种合作方式:一是后继执6行,指无论是私人当事人还是公共执法机关,有一方先起诉,另一方都可借鉴其成果,发起后继执行。后继执行也分为私人和公共两种。二是执法机关给私人提供帮助,主要途径是提供证据和发表意见等。通过合作,可以提高胜诉率,减少不确定性,还能节省开支。 竞争关系。主要有直接执行和审决前置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为代表,就是当事人无需执法机关允许或经过其调查处理,到法院直接诉讼就可以了;后者以西班牙和日本为代表,就是说执法机关对违法者的行为进行了审决,在此基础上,当事人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国
11、适合采用前者,直接执行带来的竞争在所难免,但竞争多是良性竞争,应该鼓励。 冲突关系。随着反垄断法的完善,将来我国也有可能建立类似“宽恕和豁免计划”的制度,私人诉讼与该制度之间的冲突到时就是首要解决的问题。 五、如何实现反垄断私人诉讼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实施反垄断法的重要力量,在许多国家都有很大成就,但我国法律体系和其他国家不同,反垄断法的执行情况也大有不同。因此,我们应着重考虑如何使这样一套制度发挥其作用。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私人诉讼的主体非常宽泛,消费者、竞争者、经销者以及被特许经营者都包括在内。每一个主体的情况都不相同,诉讼的目的也各有差异。若想更好地实现反垄断私人诉讼,就必须找到切入点,
12、吸取经验,循序渐进。 最佳切入点非消费者莫属。首先,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维护消费者7的利益,它有三大使命,保护市场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前两种是方法是手段,最终目的在于消费者利益。因此,消费者的反垄断诉讼可以当之无愧地作为切入点。其次,垄断行为损害消费者权益也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消费者是最大受害群体。当前的油价。房价、电费水费医疗费等消费者的深深感受的领域大都有垄断现象。有些看上去是市场化经营,但本质起作用的还是行政手段。 有了消费者作为切入点,下一步就是制度该如何实现了。可以分析一些典型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从中吸取经验,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对现在的制度进行突破或建
13、立新的制度。 六、结语 为了更好的执行垄断法,必须保证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可行性,尤其目前我国行政垄断严重,私人诉讼是一条良好的途径。反垄断私人诉讼应该受到多方的重视,尽管现在它在我国还不成熟,但采取相对应的解决方法,一定能扫清途中的障碍。 参考文献: 1王健.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法商研究.2010(3). 2刘继峰.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内蒙古大学学报.2009(2). 3邓静.我国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研究.北方工业大学.2012(11). 4刘明帅.构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探析.山东大学.2011(5). 85颜运秋.反垄断法应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终极目的.消费经济.2005(5). 6郑鹏程.美国反垄断法三倍损害赔偿制度研究.环球法律评论.2006(2). 7颜运秋,周晓明,丁晓波.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障碍及其克服.政治与法律.2011(1). 8王健.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及其实现兼论中国反垄断法引入私人执行制度的必要性和立法建议.法律科学.20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