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对我国无罪判决率的考察研究摘 要 无罪判决率在一定程度上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 ,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近十年来我国无罪判决率逐年降低,且与法治发达国家相去甚远。本文统计了我国近十年的无罪判决率,探讨无罪判决的价值和低无罪判决率的隐忧,分析无罪判决“难产”的原因,提出改进措施,以期引起公众和司法机关对无罪判决的重视和“宽容” ,呼唤司法理性,发挥无罪判决对法治的积极价值。 关键词 无罪判决率 价值 公平正义 作者简介:王旭,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94-02 实践中由于无罪判决率用来评价检察机关公诉案件质量
2、的高低,造成全国对无罪判决率的追求空前高涨,甚至将无罪判决率与评优、奖惩和升迁直接联系起来,从而造成了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率的过分追求。而法院往往因受到社会氛围、制度牵制的影响,作出无罪判决障碍重重。与低无罪判决率相对应的是一些冤案错案的出现,与检察机关追求无罪判决率恐怕也不无关系。要改变目前制度上、观念上对无罪判决的态度,避免出现冤假错案,首先要了解无罪判决的概念和价值。 一、无罪判决率的概念 无罪判决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依法提起自诉的案件,经法院开2庭审理并判决无罪的案件。无罪判决率是指法院判决无罪的被告人数与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所涉被告人总数的比率。无罪判决率有两种计算方式:一种即一审案件判
3、决的无罪率,另一种即生效判决的无罪率。考虑到我国二审改判率极低,实际上这两种无罪判决率计算的最终结果相差并不大,所以两者结合可以较为准确的反映我国近年来的无罪率高低和走势。二、我国无罪判决率的统计及分析 本文重点考察最近十几年的无罪判决率,主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数据和最高院发布的司法数据为依据。 据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2437426 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 2742133 人。免予刑事处分的占1.42%;宣告无罪的占 0.43%。 据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人民法院共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283 万件,判处
4、犯罪分子 322 万人,对不构成犯罪的11651 名自诉案件被告人、17870 名公诉案件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宣告无罪的大约占 0.9%。 2008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五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审结一审刑事案件 338.5 万件。依法宣告 1.4 万名刑事被告人无罪,无罪判决率大约为 0.33%。 2009 年最高院发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显示:生效判决 1008677 人,宣告无罪 1373 人,计算所得生效无罪判决率大约为0.14%。 32010 年发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显示:生效判决997876 人,宣告无罪 1206 人,计算得生效无罪判决率大约为 0
5、.12%。 2011 年发布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决生效情况统计表显示:生效判决1007419 人,宣告无罪 999 人,计算所得剩下无罪判决率大约为 0.1%。 从以上的数据可以总结出我国的无罪判决率低于 1%,且近十年呈现出递减的趋势,并极有可能向低于 0.1%以下发展。而考察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无罪判决率低于 5%,日本甚至低于 1%,相比之下,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无罪率普遍较高,一般在 25%左右,香港地区裁判法院的无罪判决率在 45%左右” 。由此可见,我国的无罪判决率较低,和日本较为接近。 十几年来无罪判决率最高 0.9%,最低 0.1%
6、,1993 年至 2007 年十五年间的波动最大,为何 1998-2002 年突然从 0.43%大幅上升到 0.9%,然后 2003-2007 年又大幅下降到 0.33%呢?这期间有两件事可以作为解释:1996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1997 年刑法修改确立了“罪行法定”原则,这有利于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所以无罪判决率大幅上升;2005年,高检院制定了检察机关办理公诉案件考评办法(试行) ,对绩效考核指标作了具体规定,其中“无罪判决率不超过 0.2%,撤回起诉率不超过 0.8%”,低无罪判决率成为了检察院办案考评标准之一,成为了追逐目标,
7、至此之后无罪判决率一路下滑至 2010 年的 0.1%。而整体看来无论前后无罪率怎么变化都在 1%以下,与国外相比处于相当低的位置。 三、低无罪判决率的隐忧和无罪判决的价值 4追求低无罪判决率的初衷,是督促检察机关严格履责,提高办案质量。但过分追求低无罪判决率,则会让这一制度从初衷走向反面。现实的表现就是,本应由法院以证据不足作无罪判决的案件,检察机关会以撤回公诉的方式结案,避免出现无罪判决;更严重的后果是,检方不向法院提交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必然造成错误判决。过分追求低无罪判决率和公安机关制定破案指标一样,都会造成冤假错案。 近年来,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在进行案件质量考评时,经常以无罪判决率
8、低甚至为零来述说自己的成绩。但低无罪率甚至零无罪率就意味着检察院的高质量办案水平吗?那为什么公认法治水平较高国家的无罪判决率相当高呢? 在考量无罪判决率是否过低之前,我们应先了解无罪判决的意义所在。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刑事诉讼的特点决定了无罪判决的产生和存在的必然性。犯罪行为具有过去性和隐蔽性等特征,刑事诉讼则相应具有滞后性、阶段性、回溯性,司法工作人员运用有限的认知能力揭露、证实犯罪是一个对已经发生的事件作回溯性证明的过程,这一过程困难重重。在刑事诉讼中,以诉讼证据重构的案件事实只能是一种排除合理怀疑、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
9、的真实,是一种相对的真实。有的案件原本证据就不能或不可能充分,有的案件中被告人翻供,仅有的证人翻证导致案件认定不充分,有的案件关键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案件证据无法认定,甚至法律、规定发生变化也不可避免的导致无罪判决案件的产生。 而无罪判决的存在的意义是:第一,它是实现诉辩平等的诉5讼模式的基本要求。第二,它有助于实现错误定罪的最小化。第三,无罪判决也是程序上的及时性所要求的。第四,无罪判决的存在也能促进有效侦查和起诉。第五,无罪判决也体现了公民自由价值的需要。第六,无罪判决也是诉讼经济性的要求。 但是必须说明的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无罪判决都是合理存在的,也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追究检察官办错案件的责
10、任。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产生的无罪判决才是合理的。 而低无罪判决率就意味着,刑事判决违背刑事诉讼程序一般规律,抑制了“无罪推定” 、 “罪疑从无”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价值。更让人忧心的是目前司法机关对无罪判决的盲目追逐。这无疑会影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四、低无罪判决率的成因 (一)观念上“有罪推定”的主导地位 “宁可错判一千,不可错放一个”的严打观念深入人心,一些办案人员在潜意识里总怕放纵了犯罪,疑罪从有的办案理念根深蒂固,案件定性把握不准,在法律发生变化后仍然凭老经验办案,对宽严相济政策不能充分理解运用,导致一些应当判处无罪的案件以有罪论处,采取一些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
11、。 (二)侦、诉、审三部门沟通、协调不平衡,导致有罪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案件侦察与审理中,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职能指向目标不一致,打击犯罪与证明犯罪没有形成合力。有的侦查和起诉脱节,起诉不能有6效引导侦查;有的侦查部门与公诉部门对案件事实、证据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方面理解存在分歧,对补充侦查事项沟通不足,使部分案件虽经二次退查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的单位侦诉关系紧张,对分歧事项不沟通不退查,或退补事项文来文往,导致一些案件明知有罪,定罪却难,这时候,不能简单以无罪论,只好变更措施,由检察机关撤诉或勉强判处刑罚。 (三)检法两家内部平衡,消化一批应当定为无罪的案件 检察机关把无罪判决率作为考
12、核的硬指标,在追究错案责任时往往只看结果不管原因而客观归责,即只要出现无罪判决,相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出现了无罪的可能性,检察院绝不会任其利益遭到损害,总会想方设法置被告人于有罪之地。而法院在得罪律师或检察院之间,往往会选择前者,实在无奈之下,只好采取折中办法。另外也有,检察院通过与法院协商将可能判处多数无罪的案件转化成撤诉案件,以降低无罪判决率。 (四)对国家赔偿和责任追究的担忧 一旦有案件被宣布无罪,必然引起国家赔偿和相关的责任人员追究。很多审判人员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宁愿得罪当事人和律师,也不敢冒着天下大乱的危险,心底里不免也有些对侦查和公诉人员有着兔死狐悲的担忧。 五、改进
13、措施建议 (一)端正思想,正确认识和评价无罪判决案件 严格实行罪刑法定,无罪推定原则。 “疑罪从无”正是无罪推定的内7涵之一,只要不能依法证明无罪的对立面有罪成立,被告人即为无罪。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在检察机关不能补足证据的情况下,要敢于坚持。检察机关要正确对待无罪判决案件,既不能片面认为无罪判决就是错案,一味地强调错案追究;也不能忽视无罪判决案件,必须及时分析原因,研究对策,才能减少和避免无罪判决案件的发生。 (二)加强议事和决策,宽严相济,慎重处理 对于“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的做出,要以审慎的态度,当且仅当在法庭辩论结束时,已经穷尽了一切法律上许可的认识资料和认识手段,“用尽调查程序和手段
14、” ,而仍然无法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指控犯罪时,才能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 (三)完善内外协调和沟通制度,正确处理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形成合力 一是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侦、诉、审等对口业务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互通有关情况,研究解决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二是建立庭审观摩制度。适时组织侦、诉人员参加庭审观摩活动,亲身体验庭审对证据的要求,有利于侦查人员形成高标准的证据意识和明确侦查的主要方向。 (四)取消检察机关硬性目标考核制度,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 从逻辑和实证角度分析,要控制无罪判决,就不能盲目追求高起诉率,因为起诉率越高、提起公诉的案件越多,判无罪的几率就会越高。所以,把起诉率高
15、、无罪判决率低同时作为考核办案质量的标准,有自相矛盾的一面。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日本同我国一样无罪判决率低,却少8受争议,因为其检察机关的起诉率控制得很低,大约 50%,而我国起诉率却高达 90%以上。 六、结语 刑事诉讼必须在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之间维持适当的平衡。如果说放纵真凶是对正义的亵渎,那么,冤及无辜也同样意味着正义的流产。任何司法机关、司法人员都不能因失职、渎职或者疏忽、失误而放纵真凶,也不能冤及无辜,而应当针对犯罪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真正实现司法审判对罪刑相应、罚当其罪原则和目标的追求。低无罪判决率绝不意味中高质量的办案水平,也不应成为司法机关盲目追求的目标,社会公众和媒体应该对无罪判决持有更多的尊重和理解,这样在全社会形成的司法理性氛围才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