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律工具性价值的博弈分析摘 要 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即法律的所体现的价值,它所关注的并非是法律内在的内容,更多的表现为其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律在运作过程当中,其对社会的规范程度。在法律工具性价值发挥的过程当中存在着一对相当重要的关系,即法律的维护者和遵守者,虽然两者都统一于法律,其终极目的都是为人类社会的发展服务,但是在现实当中这两者的关系常常不是我们常见的双履行义务的均衡关系,而是有选择的部分履行义务的关系,由此造成了法律工具性价值的不充分发挥。 关键词 规范维护者 规范遵守者 博弈均衡 义务 作者简介:袁军伟,上海理工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
2、思想政治工作理论与方法;李建东,上海理工大学保卫处处长,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05-02 一、引言 霍布斯所言在人类产生初期着实存在灭亡的危险,由于缺乏必要的规范和秩序,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一种纯粹的战争关系,这种关系带来潜在的后果即每个人都无法确定自己在现在和将来能够处于一个安全的环境,换句话来说就是自己的生命财产随时都有可能被他人剥夺,2而剥夺他人生命和财产的人同样也受到来自其他人的剥夺,如此人人都处于一个危险的境地,即使那些身强力壮的也同样如此,因此为了维护个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生活于这一社会的所有或者大部分成员
3、让渡了部分权力从而维护自身生命和财产的存在。而让渡出去的权力普遍认为是由政府掌握,即通过成立一个组织来拥有这部分权力,从而维护社会的正常存在,但是更深层次的来讲,社会大部分或者所有成员让渡的权力所建构的应该是一种规范,而前面所提到的组织应该是维护这种规范的执行者,即一旦有社会成员不遵守这种规范进而给他人的利益带来了损害,那么这个组织就必须要对其进行惩罚进而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否则这种规范就有可能面临瓦解的风险,而一旦这种规范瓦解,社会将重新回到先前的战争状态,这是任何一个正常社会成员所不愿意看到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对规范本身的价值的认知和认可越来越强度,在传统社会当中,这种规范更多的
4、表现为道德和习俗,而当人类进入到现代工业社会当中时,这种规范则更明显的表现为法律,而不论其内在的价值内容如何,其都表现为一种规范,都是对人的行为的一种规范,都是整合社会资源维护正常秩序的一种方式。 二、在践行过程当中存在的主客体 在任何规范性的社会当中,不论是传统的道德习俗社会还是现代的法制社会,都要处理好一个重要的关系,即规范本身的践行主客体关系,在传统道德约束的社会当中则体现为为了保持这种传统的社会秩序,社会需要全体社会成员遵守这种秩序,换句话来说就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要牺牲某种利益为代价,这是一个前提,不管这种利益的牺牲是可以通3过现有途径正当获取的还是通过一定的成本获取的,总而言之,对于
5、普通的社会大众来说遵守这种秩序所带来的收益是远大于不遵守这种所带来的损失的,因此从一定程度来说,秩序的产生如果仅从其规范性而言于社会则表现为一种正能量。但是社会成员并非天生就有遵守规则的意识,即使是一位异常理性的社会成员,谈到这一点,从逻辑关系上来讲,社会成员对于规则的遵守从某种角度上来说只能是良好秩序的一个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论这种对秩序的遵守表现为权利或者义务。这一点可以追溯到最原始的人们对于权力的让渡,从最原始的角度来讲,每个人让渡的权力可能是均等的,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天生禀赋及占有资源的多少,其由此而带来的损失时不均等的,也就是说当这种让渡如果其执行主体不能有效的发挥作用或者说尽忠职
6、守,那么社会当中的某些成员就有可能利用社会成员对于利益的遵守进而继续剥夺他们的利益,这一点与当初他们让渡权力时所成立的组织的目的大相近庭,如此社会的成员就有可能重新夺回他们已经让渡的权力,社会将重新回到最初的战争状态。这一点是所有人都不愿看到的,因此在一个成熟的社会当中,更或者说在一个起码的社会秩序的秩序当中,都存着一对关系,即遵守规则的社会成员及惩罚或者奖励违反规则或者遵守规则的成员,而两者都统一于最高规则即法律。这里的统一一个重要的点就是两者都不能凌驾于规则即法律之上,尤其强调的是这里的执行主体,在现实社会当中其更多的表现为一种权力的拥有者,虽然从实质上讲其仅是执行者,但是在践行当中其表现
7、的要超过这个界限,并且其拥有了其他社会成员无法比拟的公共权力和强大的组织权力。 4三、主客体在规则即法律运作过程当中的博弈关系 如果抛开法律所体现的内在价值,即我们通常所说的伦理价值,那么也只剩下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了。而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即法律的所体现的价值,只有在运用过程当中才能得以体现,它所关注的并非是法律内在的内容,而更多的表现为其对社会秩序的规范作用,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律在运作过程当中,其对社会的规范程度。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在食堂打饭,若规定大家打饭的时候应该排好队,如果大家能够很好的依照这个规则,那么这个秩序就可能会很好的执行,之所以说“可能”是还存在着个别人插队的风险,如果出现这种情
8、况,那么只能说这种规范的工具性价值没有得到很好的践行,如果大家都插队,那么这种规范的工具性价值也就无从谈及。现实当中规范的工具性价值所体现的特征要复杂的多,就依前文食堂打饭情况为例,在一过程当中明显的存着这两种关系,显性的是打饭者,隐性的是对插队者所进行惩罚的机构,当然在多数情况下,基于节约的视角隐性的部分通常是看不到的,但是在现实当中,当我们违反规则的时候他又是确切的存在的,更进一步来讲两者的行为都是基于这一规范的,或者说是统一于这一规范的。如果把规范关系梳理一下,可以构成一个三角关系,即处于顶端的规范,处于下面的一边是规范遵守者,另一边是规范的维护者,它负责对任何违反规范的行为进行惩罚,两
9、者的统一进而保证了规范的工具性价值的存在。也有可能出现的情况是,下面任何一方出现不履行义务时,上面的规范都会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在既定的社会里这种情况是比较少见的。针对规范的工具性价值,如若不考虑规范本身,遵守者和维护者两者其实构5成了一个博弈关系,虽然规则遵守者认为遵守规则对其来说总体上是利大于弊的,但是在其内部同样存在着一个小型的博弈关系,这个小型博弈关系的存在使得那些严格遵守规则的人利益可能遭受莫大的损失,基于此,这种小型的博弈关系的存在进而使得规则维护者的存在成为一种必要。 但是存在并不一定会起作用,在这一对明显的博弈关系当中,即规则遵守者和维护者之间同样存在着几种可能的情况,在一个比较
10、成熟的社会当中,这种关系表现为双方都是严格的义务履行者,同时又统一于规则之下,这是一种比较完美的情况,也是对于法律工具性价值追逐的最终目的;但是现实的发展往往并非完美所想象的那样完美,而是介于非常完美与非常不完美之间,也就是说两者的关系剔除了双方都完全履行义务和完全不履行义务,通常的情况下两者的关系更多的是双方部分履行义务,这点假设与现实的社会情况可以说是完全符合,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更多是双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四、法律工具性价值的现状 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有几十年的历史,然而法律的工具性价值始终没有能够得以体现,从大众角度来讲,虽然存在着个别人不遵守规范的情况,但是从辩证的角度来讲,这一现状
11、并非完是有规则遵守者导致的,而是社会当中存在着特殊的利益群体,他们的存在本身就超越了法律本身,更别谈对法律权威的尊崇了。从目前的国情来看,虽然这一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但是局部区域仍然存在双方义务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也就是上面我们所说的双方只是有选择性的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这种选择更多的是基于自己的利益得失而做出的。如果再进一步探讨双方6之间的现实关系,虽然从理论上讲,权力的让渡者在遇到规则的执行者没有有效的维护规则运行时,可以选择放弃这种规则,即规则维护者,但是在现实当中,规则执行者会通过其拥有的权力来维护既定的社会存在,从而维护其既得利益,这种情况在民主法制尚不成熟的时期尤其明显。所以就目
12、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来看,双方的地位其实是一种完全不对等的境地,从社会大众的角度来讲,其利益随时都可能受到剥夺,而缺乏必要的维护;从规则的维护者这一角度来讲,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激励机制,其可能没有动力去有效的完成自己的使命,加上寻租的存在,使得这一情形尤其明显,甚至出现不履行义务,反倒凭借自己对规则的维护从而伤害或者剥夺规则遵守着的利益,虽然这一观点有可能超越现实的实际状况,但是从目前各地的强制剥夺公民财产的情况可以窥出一二。 五、法律工具性价值有效践行的博弈均衡 宏观的来讲,规则的遵守者和维护者都是统一于规则本身的,也就是说这两者的存在本身就是为了规则服务的,而规则本身来讲是毫无价值的,它是为
13、了人服务的,换句话来讲,规则的遵守者有效的维护规则的存在和执行,规则的遵守者有效的知晓规则,懂得规则,运用规则,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人类本身服务的,只不过在现实当中规则的维护者被人格化了,成了有血有肉的个体,成了脱离规则遵守者这一社会大众的独立个体,其运用规则遵守者让渡的权力来达到自己的私人目的,或许这正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但是从人类的未来来看,这是很不符合人类的发展的,而真正的能够有效维护人类社会健康发展7的应该是两者的有效结合,即两者的都能够有效的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只谈及这一点还无法保证这个社会的有序健康运行,还必须加上一条,同时尊重对方的权利。 法律的工具性价值不是抽象的,而是相具体的,虽然在各个时期法律的内在价值可能不一,但是对于法律的崇拜本身就是一个社会良好运作的必要条件,它超越了人性的弱点,同时又是人性的有益补充,而在一个规则的社会当中只有权力的让渡方和权力的执行方彼此有效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同时又尊重彼此的权力,这一规则才能有效的运行,才能保证规则本身目终极目的的践行。 参考文献: 1焦海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下法律的工具性解读官学院学报2011(5) 2黎晓毅法律为什么得不到遵守法学理论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