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法社会学视角下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及公众参与摘 要 我国处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复杂多样,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产生了大量的行政纠纷和行政矛盾,并潜在积累着社会大众对行政主体的不满,日益制约着行政主体职能的发挥和社会的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经济的发展。本文在法社会学理论的指导下对行政主体行政过程中出现的行政纠纷和行政矛盾进行分析,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并结合公众参与理论,在现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范围内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合理的制度设计和解决途径。 关键词 法社会学 行政纠纷 公众参与 作者简介:李勇强,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法学专业;肖进中,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教师;余丽
2、,武汉藏龙岛教育有限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157-02 一、法社会学理论对行政纠纷的分析 法社会学是以社会法的方法研究法律现象,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与社会学相互结合的产物。法社会学代表人涂尔干、韦伯等人强调法律的社会化,反对将法视为国家的唯一产物,认为应当从组织化社会,或社会本身,或人们社会行为中去探寻法的真谛。法社会学启示人们关注社会制度和法律学说的实际效果,关注法律的作用而不是实际内容,并且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联系。庞德认为,法律2是发达政治组织化社会里高度专门化的社会控制形式,即通过有系统有秩序
3、地运用这种社会的暴力而达到的社会控制。在这一意义上,法律是一种“社会功能”或“社会控制” ,是协调利益冲突的手段;法律的作用就是承认、确定、实现和保障各种利益,尤其是社会利益。 行政法的核心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的关系,因此造成行政纠纷的关键在于行政权力和公民权的关系失衡。这种失衡表现在两个方面:“行政权力过于强大,相对方的权力过于弱小”和“行政权过于弱小,相对方的权力过于强大” 。在目前,由于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公民还不能完全的参与到行政立法当中去,所以在行政立法中出现行政纠纷的机率很小,大多行政纠纷是产生于行政执法过程中。 说到行政执法我们就不得不分析一下两个火药桶:行政拆迁和暴力执法,其中暴
4、力执法在当下尤以城管的暴力执法为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 28 条之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可以导致物权的变更、转让或者消灭,并且自自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为政府征收奠定了法律基础。行政主体在征收时与相对人发生行政纠纷,归根结底是因为公民的利益受到了侵害。行政主体在决定征收时,是行使对社会的管理职能,同时也是对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平衡,是社会利益的一次协调与分配。在这种分配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产生纠纷,是因为行政主体在征收时没有注重法律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忽视了法的实际作用,在做出征收决定时,对公民的权益要求没有充分的了解,对社会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的关系没有做出
5、正确的判断,没有对公民对社会利益的需求进行充分的论证,仅以行政主体的需求来界定3公共利益,仅以行政主体的意志来决定公共利益的范围,仅以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判断和衡量公民的权利需求,缺乏社会公众的利益表达机制和公共利益的界定机制。在执法方面,行政主体惯于以行政强制力来约束相对人,在遇到反抗的情形下又没有合理的解决机制,就自然地产生了暴力执法的问题。在这些宽泛又具有强制性的行政权面前,弱小的相对人的权利得不到行政法制度上的保障,缺乏相对人利益诉求机制,使相对方无法在法律范围内通过有效的机制、程序来和强大的行政权力来抗衡。总之在当前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缺乏对社会问题的有效控制形式,不能通过系统有秩
6、序的行政权力和想过手段的运用来实现对社会的良好控制,缺少完善理论指导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二、法社会学理论下的行政纠纷解决机制 (一)法社会学对行政纠纷解决的立法监督 法律的制定本身就是对社会利益的重新分配,以利益的分配来设定和规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力与义务。从行政法学的平衡论观点来看,为实现在立法中的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平衡,就更需要在立法中对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进行合理的利益分配。这种合理的利益分配需要立法者充分掌握在行政领域和社会领域的相关信息,需要立法者深入的考察社会实际情况。现在司法实践中大多采用从行政机关收集信息、听取专家学者的建议和意见、总结司法机构的司法实践和司法经验等来
7、作为行政纠纷立法的立法准备。这些措施支撑着现行的行政立法,汇总着来在于各方的信息,但却有着较大的局限性:行政机关本身就会在立法中不断的要求制定符合自己利益的制度,对行政纠纷的解决它更注重4自己在行政活动中的效率和权威性,这种巨大的影响在行政立法中的渗透无疑会带来在立法中纠纷解决的暴力性和不平等性,在立法中天平就已向行政机关倾斜了;而专家拥有的知识具有片面性,并且他们的身份并不是完全中立的,往往会受到政治、单位以及各种利益的影响。为此,应该更为广泛的推广法社会学实证研究的方法,采取社会调查、网上公开、听证会等方式来提供、分析统计数据,对法律现实进行抽象性的概括和总结,加强对立法的监督,赋予更多主
8、体对立法监督的权利,使行政纠纷的立法深入到社会,集民智、汇民意的来建立行政纠纷的解决机制,使得每项纠纷措施都是来源于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在法律颁布实施后去闲置不能转化适用到行政实践中去的不合理规定。 (三)行政纠纷中行政主体权力的控制与平衡 行政主体在解决纠纷时,往往处于主导地位,这是由行政的优先性所决定的,行政主体掌握着由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源,在行政纠纷中处于优势地位。这就不得不在行政纠纷中对行政主体的权力进行控制。法社会学讲求的是对社会管理组织运用国家权力进行社会控制,以一种有序的管理来治理社会,主张对社会的良好管控,这种有序的管理应该是公民权利得到保障、行政权得到制约的。对行政纠纷
9、立法的监督是对行政主体适用的法律正确与否的监督,而在行政纠纷解决的过程之中还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与平衡。这种监督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在纠纷事实认定方面要充分的重视证据,无证据则不得认定事实,对于证据要求行政主体要及时的保留,在取证时尽量做到方法合理。在纠纷解决程序上,要程序合法,充分的给相对人陈述申辩表达意见的权5利,保障相对人的话语权,还要做到公开公正,让相对人知晓行政纠纷解决的全过程并且行政主体要采取措施确保相对人的参与。在行政纠纷中引入独立的第三方的监督,以中立的民众代表(包括人大代表或者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其他社会组织来全程参与到行政纠纷的解决过程中来,赋予他们监督权,使行政纠
10、纷的解决在第三方的参与监督下进行。在行政纠纷中要给予当事人法律专业知识上的帮助,加强法律援助在行政领域的适用,行政主体在解决行政纠纷时要帮助相对人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以专业高素质的法律支持使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得与行政主体抗衡的法律资本与实力,平衡行政主体在行政纠纷中的优势地位,从而推动行政纠纷的依法解决,实现对行政权力的控制。 (四)法社会学下行政纠纷解决的公众参与 行政纠纷产生于社会生活中,同时行政纠纷的解决也切实的影响着行政相对人的实体权利和义务,甚至对相对人的财产、生命、生活产生重大的影响,有些重要的行政纠纷的解决得不到妥善的解决还会酿成重大的社会事件和群体事件,最近发生的乌坎村事件、
11、陕西强制堕胎事件、什邡事件就是例子,还有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强拆、城管暴力执法都说明了行政纠纷不仅影响相对人,还影响着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在我国由一个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型期,公民的意识在觉醒,对于他们身边的行政纠纷自然会引起他们的重视,他们参与行政纠纷解决的积极性也在日益的提高,如何合理的引导行政纠纷解决的公众参与已成为法治政府不得不解决的问题,法社会学以法的社会概念取代了法的逻辑概念,主张有用的法即真理,这就把法释放到了社会领域中去,主张用一切合适6的手段来解决行政纠纷,不仅仅是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还有习惯、社会准则、行业纪律、道德等也是可以用来解决纠纷的。这为行政纠纷的社会参与提供了丰富的方法
12、和手段,也为行政纠纷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学理和价值支持,以法社会学的方法来研究社会、探讨法律、解决纠纷。行政纠纷中的公众参与在参与途径方面,在行政纠纷解决中可以大力的推广信息公开制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不仅是对案件事实的了解,行政主体还要对适用的法律和依据的法理做公布,对于具有典型性的案例还要定期的向社会宣传,增强公民对法律适用的了解和对行政纠纷解决的理解;落实公开批评、建议制度,让公民通过合理的途径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民意不可堵,要充分的让公民表达对行政主体的意见和建议,对不满情绪要及时的疏导和劝解,当然这种疏导和劝解必须是在法律前提下进行,行政主体在行政纠纷中要善于用和缓的方式来解释自己的立场和
13、政策,维护自己的权威和法的安定性,慎用强制措施;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完善政府纠纷解决的决策论证。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要切实的让公众参与进来,进行公示,使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和认同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和公共事项的决定,特别是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纠纷事项的处理要及时的公开,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的基础上对于社会公众的要求要及时的回应,增强责任政府意识,要敢于承担责任。面对复杂矛盾大的纠纷更要敢于公布,敢于担责任,向社会坦诚交代,而不是遮遮掩掩,私下处理。只有公开的面对才是解决群体事件的最好办法,否则只会积累更多的社会矛盾,加深社会公众对行政主体的不信任,
14、酝酿更大的危机,不7利于行政主体职能的发挥。 在法社会学的视角下运用法社会学的理论研究行政纠纷,运用法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来加强对行政纠纷立法的事前准备和立法过程中的监督及事后监督,实现行政纠纷的实质正义,构建行政纠纷解决机制,发挥行政司法作用,在行政纠纷解决的形式上更近一步,在此过程中要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到行政纠纷过程中,促进行政纠纷的公开、透明解决,化解行政纠纷,促进政府职能的发挥,在法治的基础上,做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平衡,最大化的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政府、合法行政、和谐社会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德托马斯.莱塞尔著.高旭军等译.法社会学导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2陈小文.行政法的哲学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