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建筑空间可介入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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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法院建筑空间可介入性研究摘 要:随着国家法治建设的发展与完善,法院建筑逐渐改变以往森严、不可近人的形象,取而代之的是以开放、透明的形象面对公众进入法院的参与。空间的可介入性是法院建筑公众参与性实现的先决条件,即实现公众的参与性,首先必须使公众首先可以方便、快捷的进入法院。法院建筑空间可介入性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入手进行设计,涉及法院建筑与其所处城市整体之间的关系,建筑所在基地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具体使用空间与公众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法院建筑;可介入性;尺度;流线 中图分类号:TU972+.2 文献标识码:A 一、宏观层面可介入性设计 (一)法院建筑选址居中 居中指将法院设置在人口密集、

2、经济活动活跃的区域,这样利于覆盖于范围更加广泛的公众群体,以便充分发挥法院的社会效益。这是利于公众介入的一种体现。 (二)法院建筑区位可达性 可达性是空间可介入性最直接的体现与要求。主要表现为城市范围内社会公众与法院建筑之间联系的便捷程度。因此,法院选址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将其设置在交通便利的地段。 (三)法院建筑形象的可识别 2提高法院建筑可识别性利于公众在城市中迅速发现并到达法院,这种可识别性取决于建筑形象和建筑的位置。通常情况下,法院建筑常被处理成整个片区建筑群的核心建筑和标志性建筑。 二、中观层面可介入性设计 中观层面的空间可介入性在于组织并容纳公众的公共活动,引导各种不同类型的公众人便捷

3、、顺利地进入法院,中观层面可介入性研究包括建筑外部空间的尺度设计、外部空间流线的组织等。 (一)法院建筑外部公众流线组织设计 对法院总平面流线从以下两个角度进行组织设计:公众之间人员流线组织、车行流线与人行流线组织。 (二)公众流线与公众流线之间的组织 根据对在法院公众活动的功能区域以及所进行的活动的相互之间联系密切程度进行分析,将法院外部的公众流线分为:法庭、立案、信访三种公众流线。考虑到用地条件以及法院的规模限制,可以将立案流线及法庭流线合并为一条进行设计。 (三)人行流线与车行流线的组织 从公众交通方式可以分为机动车、非机动车与人行三种类型。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做到人车分行。避免车

4、行流线与主要人行流线交叉混合。对车行道路与人行道路进行有效分隔。可以采取两种方法:第一种法是在基地内采对道路进行分隔,利用分隔的道路对人行流线与车行流线进行引导。第二种方式是直接在基地分设专供人行与车行的道路。 3(四)法院建筑外部空间尺度设计 法院建筑外部空间尺度感包括了广场的尺度,法院建筑的尺度以及法院与广场之间尺度关系三个部分。 (五)法院广场尺度 广场尺度最直接的表现是广场面积的大小。一般将广场的规模应控制在人体的活动能力范围之内。经研究,人们步行的舒适范围在加 200米范围内。因此,将法院建筑广场规模控制在这个范围内符合人的生理要求。 (六)法院建筑尺度 通常情况下,建筑的体积与体量

5、主要是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而确定的,但是为了满足人们尺度感的需求,使人们的感知空间与心理空间吻合。必须对建筑进行调整。为了体现稳重感,其高宽比往往小于普通的建筑而控制在 1:0.6 到 0.3:1 之间。 (七)法院建筑与广场尺度关系 法院建筑和广场之间总是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首先是广场的纵深和建筑高度之间的关系,按照芦原义信外部空间设计理论,当D:H1,会使人感到空间压抑;D:H=1 时,是产生封闭、压抑空间的最小比例值,公众会产生有一种内聚、安定但不至于压抑的感觉;当D:H=2 时,公众可以较完整地观看到建筑整体,同时能能保持聚合感;当 D:H=3 时,公众可以观看群体建筑全貌的基本视角,

6、空间的聚合感觉变弱,离散的感觉增强。当 D:H4 时,聚合感消失。综上所述,便可以得出较理想的模式:广场长度与宽度控制在 23H 范围,符合人对外部空4间的心理需求,适合公众的介入停留。 三、微观层面可介入性设计 (一)公众流线与法官流线分离 为了保证司法工作的公平正义,防止当事人与法官法庭外程序接触所引起的法律纠纷。需要组织两套人员流线系统将公众流线与法官流线进行隔离。法官与当事人在法庭外按照各自设定流线活动,双方只有在法庭上才会面、交流。正所谓“当庭对质” 。 外部公众流线设计需要注意与门厅、楼梯电梯等水平、垂直交通节点的连接方式。通过门厅、楼梯等交通节点引导公众便捷地到达目的区域;注意公众流线与交通节点的距离,保证公众疏散安全。 (二)公众流线与刑事案件被告人流线分离 为了保证公众与法院工作人员的安全,以及刑事案件被告人自身的安全。刑事案件被告人需要设置独立的羁押流线,由羁押室通过水平或垂直专用通道直接进入法庭审判区,不得与其它人员有流线交叉。进入法庭时不得穿越旁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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