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精神的培育应注重其整体性与协调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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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法制精神的培育应注重其整体性与协调性摘 要 针对当前法制精神的培育所存在的问题,我们应注重其整体性和协调性,各相关主体应有大视野和全局观,真正重视、措施得力、知行统一并协调相关关系,这才有利于法制精神和意识的巩固和提升,使法制教育能取得正能量和更好的整体效果,从而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打下夯实的基础。 关键词 法制教育 整体性 协调性 精神培育 成效 作者简介:杨伟荣,广东省韩山师范学院,副教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69-03 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已进行了许多年头,强调了重在法制观念、意识、精神的培养,也确实取得了相

2、当的成效,但在相当长的时间里进步并未尽如人意。究其原因,笔者以为,我们对其应有的整体性和协调性认识不够、措施不到位、知行不一是一个很主要的问题。对此笔者在下面谈一些看法,以期抛砖引玉。 一、当前在法制教育中整体性与协调性不够的表现及产生的原因 对法制教育是否重视到位,是影响、制约法制精神培育的基础性和根本性的因素。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方略的确立,是我们重视的一个很好的体现。但从社会相关各方的重视程度,并考虑到后续的配套的措施及具体的落实情况来说,我们很多主体在此方面还是存在整体考虑2不周、协调不好的情况,使得法制教育整体效果不佳、成效不显着。在法制教育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有不少各级政策执行者

3、对此的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的情形,如只是视其为一件事务性的工作而没有真正把它视为一项事业、一项系统工程来对待;只重形式,走过场,无的放矢,落入了单纯知识的普及而非意识的培育;甚至能推则推,应付了事,搞上有政策,我有对策,上面的重视的精神、政策不落实;对法制教育存在短视的观念和行为,偏重其日常管理工作而忽视对教育的人、财、物的配备和配套。与此相关联的势必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后续的措施、计划等的筹措和落实,给法制教育活动的确实有效展开产生消极和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法制精神的更好培育和法制教育取得更好成效。 即使以法制教育较为规范的高等学校为例,也都有在整体性和协调性需注意的问题。在高等学校中,每个从事与

4、法制教育有关工作的领导和教师,包括学校领导、从事教务、学生、宣传的干部和员工,包括从事法制教学第一线的教师在他们的工作与教学中对法制教育的态度、观念及具体的工作与教学中是否真正重视、是否有全局观念、是否能恰到好处地协调在法制教育工作中产生的各种关系,对法制教育的确实有效开展意义重大。如课程体系的建立、规划与落实,课堂的法制教学与课外的法制实践活动关系的协调处理,课堂上理论与实际、知识与意识的协调把握,都与相关主体对法制教育是否真正重视、是否有全局观念、是否能协调直接相联。在这方面,我们都可以深深体会到尚有相当的问题,需要首先在思想观念上加以重视和改进更新,其次需要相关主体以大视野、全局观在其各

5、自位置上去关注并落实到各自的工作中去,而不3要在法制教育尚未开展之前就已经有了思想观念的阻隔进而在后续的其它相关工作对法制教育的开展及效果产生消极的不利的作用和影响。 当前在法制教育中所存在的整体观念不强、协调性不好问题,究其原因不少。主要有:一是有关主体对法制教育及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性本身就认识有偏差,在此情形下遑论其他不够现实。二是对法制教育所应有的整体性重视不够导致工作协调性不好。三是在认识方面虽没有太大的问题但因能力与职责所限难于在此有所作为,至多只能在微观上去注意、探究和落实;甚至很多时候基于上层的有违整体性、协调性要求的管理而难于坚持下去而半途而废。如相关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对

6、人们教育教学工作的引导、鞭策、激励这时变为误导和挫伤,使从事相关工作的人们沮丧而却步。所有这一切的综合作用,就维持了现今我国法制教育的现状。从中我们可看出;第一,观念虽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仍是最主要最需解决的问题;第二,系统内上层问题对下层问题的影响更大,因此而且从法制教育系统来讲,越上层的相关问题没有解决或解决不好,其消极的影响越大;相对而言,越下层的问题纵然可以经过努力加以解决,但其正能量的影响有相当的极限,甚至可能会消减和衰竭。而在同一层级中,最主要是解决好各部分各环节的协调性问题,使之能齐心协力,形成共同的合力。对此,当全社会法制教育进行到今天的这个节点时,我们更需要追求其整体效果而

7、非仅仅某一项某几项工作的完成,更需要追求其正能量而避免由于整体性考虑不够,各部分各环节不协调而相互消减甚至可能出现的负能量。在法制教育的各个环节中注重其整体性与协调性应该是一个新的必须考虑的视角,如此才能解4决法制教育中所存在的瓶颈问题,把其成效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二、在法制教育中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解决好其整体性与协调性存在的问题 影响法制教育的确实有效进行所存在的因素和关系有很多,对此我们要有客观科学的系统全面的认识,并使其能协调发展,从而取得更好的整体效果。 首先,从大处着眼,树立全国全社会一盘棋的思想和观念,无论是哪个地方、哪个单位、哪个层级,在法制宣传教育中都要有较好的全局观和协调

8、性,朝着同一个目标努力。一是要在全社会继续大力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培育人们的法律信仰,使人们能真正认识和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的重要性和有效性。在此特别要指出的是政府、司法机关以及领导干部在依法办事上所起的强烈的示范作用对人们法律信仰的影响,从此角度讲,这些主体需率先垂范。二是在法制宣传教育中,要在普及法律知识基础上牢牢抓住和围绕法制意识和精神的培育这一点来组织和进行相关的宣传教育活动。三是要加强有关措施的落实以及对其落实情况的实质检查和到位有效的监督,防止其过去经常性的走过场和形式化。 其次,从小处着手认真解决协调好影响法制宣传教育成效中的一系列关系,使其能取得大于各部

9、分功效之和的整体正效果、正能量。在此须注意以下几点: 1.在法制教育的内容上,要协调法制精神、观念的培育与法律知识学习之关系。在法制教育中,无论是教育内容还是教育形式的创新都应服务于法制精神的培育。而在教育内容的撷取和组5织中,仍须进一步厘清精神、观念的培育与知识学习之间的关系。对此,笔者以前曾特别针对“05”方案有关大学生法制教育所存在的问题提及过,认为法治教育应重在法制精神、观念、意识的培养,但同时也应有相对较为系统、充实的法律知识来支撑,两者是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离开了法律知识支撑的法制精神、意识是一种朴素的简单的且不可持久和难于为继的法制精神和意识。笔者认为,在法制

10、精神的培育方面,要注意克服两种倾向:一是因强调重在法制精神的培育而忽视法律知识的教学以及它的支撑作用,使法制教育变成没有血肉的虚幻的空壳,最终难于培育出较强的法制精神和意识。二是在撷取和组织法制教育的具体内容时由于各种原因而偏离了法制教育的基本方向,使其变味了,变成了几乎完全是法律知识教育或变成了其它种类的教育。这两种倾向在我们实际的教学实践中都时常可以领略到,并且存在于各类不同的人们。特别是后者,在现今法制教育教师队伍中尤为普遍。他们或基于不同的其它目的、动机或基于认识的偏差或基于法制、法律理论的贫乏而表现出大体相似而略有差异的情况。其所谓的“大体相似”指的是,他们其实都偏离了法制教育或根本

11、就是其它的思政教育甚至是另外的其它,这当然对于法制精神的培育是寡助或无益的了。值得指出的是,前面所提及的“基于不同的其它目的、动机”中的“目的、动机” ,包括为了迎合学生、为了追求课堂表面效果甚至是其它,既可以是单独和也可能兼而有之。所有这一切,从表面上或某些意义上好象对主体的思想观念、法制教育有关系,但其实质上都与法制精神的培育相背离。因此准确的认识和理解两者的关系,克服可能出现的错误倾向,6对于主体法制精神的培育是一个不可回避也是极为重要的问题。对此我们必须牢牢抓住和围绕法制精神培育这一点来组织整个教学和教育工作,但同时也要坚持较为系统的和较为充实的法制教育、教学,使之相互促进,重点培育和

12、提高大学生的法制精神;坚持系统性下的针对性,进而才有法制精神培育的实效性。 2.法制精神的培育中要使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结合并协调其发展。法制精神的培育有赖于各种途径、形式、方式教育的卓有成效的开展。而在开展的不同的途径、形式和方式的法制教育中,应视其途径、形式和方式的不同而在理论性和实践性各有所侧重,而怎样使之相融合从而焕发出巨大的生命力和感召力则是我们尤其要注意和重视的问题。就学校而言,法制教育中有两种基本的教育模式,一是主渠道的课堂教学,一是辅助性的实践教育,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了学校法制教育一个完整体系,也取得了一定教育成效;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其中一个最大的问题就是理论与实践在同一

13、时间段上脱节。虽说可以有所侧重,也应该有所侧重,但实际上无论在主渠道的课堂教学还是辅助性的实践教育,也不管是自觉还是不自觉,基本上大多时候还是出现相脱节的问题。对此,笔者曾对作为主渠道的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作了一些研究,认为课堂教学有也必须有实践教学,应努力有意识地促使教学要素的融合。同样,在学校法制教育的课堂教学中,虽然作为思想政治理论课当然应具有思想性理论性,这是必须坚持的,不能因过去对某些教学方式方法如“填鸭式”教学的诟病而否定应有的理论性,但同时也不能据此而认为课堂上的思想政治理论课就只有理论教学而没有实践性的教学,7或者认为囿于课堂时空的限制就不能有实践性教学。在有些人眼里,不管是第

14、一线的教师还是其它教师或者管理者、领导者,他们认为,包括法制教育在内的思政课就是公共理论课,如果说要强化实践环节的话那就只能看那些辅助性的社会实践教育活动,那些基本上是由学生工作部门、团委会、宣传部门组织的社会实践活动。笔者认为这实乃是一种误读和误解。就象笔者一直所坚持的,思政课堂教学也有实践性教学,课堂上的法制教育更可以在理论教学的同时更注重实践性教学环节。我们只要在课堂教学上从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形式上重视并引入实践性元素,并促成它们之间的融合,这里面就存在着有别于理论教学的实践教学。因此即使是课堂上的法制教学也应该是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有机结合,也只有实现这两者的协调发展,才更有利于公民

15、法制精神的培育。而前面提到了,除了学校教育这一重要途径外,还有社会上相关方面所进行的法制教育;这都需要我们很好注意到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的结合与协调进行,以取得更好的整体效果。 同时,在法制教育中,即使主体部分是实践这种形式的教育也不能只流于所谓实践的形式而没有理论的支撑、铺垫、楔入和升华,不能只具有实践性而不具有理论性。从某个角度来看,怎样在所进行的法制实践活动中楔入和融入相关的理论并使之协调,这也是我们从事这方面教育的工作者特别要注意解决好协调好的问题。 3.在法制教育的成效的评价中要整体考量其评价标准和协调处理好各项指标的关系。目前,在法制教育成效的评价上并没有较合适的评价标准,或者没有较

16、合适的客观的量化标准;对各项指标之间的关系也存8在不够协调的情况。我们经常所说的成效基本上都是主观的而很少是量化了的评价。如果说有和较客观的话,恐怕就是学校教育规程中与其它专业课程一样的学生课堂的各项指标的教学评价了;即便如此,在这种评价时,都存在着评价指标缺乏科学性、评价内容缺乏系统性、评价结果缺乏权威性的问题。应该说,对法制教育的评价应有它自己的比较大的特殊性,不能套用其它课程的那一套,而应建立自己的较为合适的评价体系和指标,为法制教育指明一个正确目标和努力的方向。评价法制教育是否有成效、有多大的成效,最主要和最关键还是看法制精神培育的情况。所谓的以评促教、以评促建、以评促改就在于此。而针

17、对目前在评价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总体上,在评价中,应把教学教育内容置于最重要的位置,对严重背离法制教学教育内容者须予以“一项否决” ,并在此基础上强调理论与实践的融合,这才能回归法制教育本来的目的;同时,正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在评价时要也重视学生主体的学习效果,并且在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时要以“行”为归宿, “知与行”相统一。因此对于作为归宿的“行”应该有一些相对客观的方法和标准来获得和衡量,如是否采取追踪调查等方法来进行。另外,笔者认为对于教学效果不可有短视和近视的毛病;要客观冷静看待学生对法制教育教学的评价,不能流之于表象化,也不能完全或实际上完全以学生的评价为依归,等等。唯有如此,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制教育走出形式化、走出低效比的怪圈,真正有利于法制精神的更好培育。 参考文献: 1杨伟荣.具有系统性的充实的法治教育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9应有之义.现代教育科学(高教研究).2009. 2杨伟荣.发掘与培植实践性元素,实现课堂实践教学的“三结合”.文教资料.2011. 3李资源.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的现状与思考.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7. 4肖映胜,张耀灿.高校思政课教学评价理念新思考.中国高等教育.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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