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医犯罪实证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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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非法行医犯罪实证研究摘要 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文通过对某区检察院办理的非法行医犯罪案件进行调查,分析原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 非法行医 医生执业资格 管理制度 作者简介:陈志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及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各地区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行医犯罪,公检法等相关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共同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最高法于2008 年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起到了打击、震慑犯罪

2、的作用。但是,必须看到,打击非法行医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必须持之以恒,常抓不懈,综合治理。下面,笔者结合所办理的非法行医犯罪案件的主要特点,分析其犯罪成因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主要特点 自 2008 年至 2011 年间,丰台区检察院以非法行医罪提起公诉的案件共计 5 件 7 人。 1.犯罪后果严重,上述 5 件非法行医案中均有就诊患者死亡事实的发生。由于非法行医者的诊疗条件较差,用药及操作不规范,时刻威胁2着就诊人员的生命健康。上述案件中造成就诊人死亡的,从医学鉴定上看,被告人非法行医行为属“延误”治疗,导致被害人死亡的有 2 件;非法行医行为处置操作不当“治死”被害人的 2 件;因

3、无证据无法认定1 件。 2.案件多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受害对象主要是低收入的外来务工人员。上述 5 件非法行医案件中,主要发生在外来人口聚集地。如在马某非法行医案中,2008 年 8 月 6 日晚,被告人马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无照经营私人诊所,在无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对被害人李某进行输液治疗,后李某在上述地点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符合小叶性肺炎所致死亡;不排除李某在病情出现变化时诊所医生存在处置不得力而延误李某救治的医疗过失,被告人的诊疗行为与李某的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 3.案发前被告人非法行医持续时间长,有的虽被相关部门巡查过,但躲过“风头”后继续非法行医。如被告人张某非

4、法行医案中,2006 年2 月起,被告人张某、钟某夫妻二人,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非法开设小诊所。2008 年 5 月 2 日 13 时许,被告人张某为前来看病的被害人付某输液,在输液过程中,被害人付某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付某符合过敏性休克引起死亡。案卷材料中反映出,该出租房所属的村大队一巡防队员证实:该案发前,其曾多次到该出租房处开设的小诊所检查安全。在检查时,其经常看到被告人张某在诊所内卖药、看病,小诊所是在 2006 年初开的,没有任何手续。由于巡防队员职责仅限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反映影响社会稳定的线索和信息,掌握村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的3情况等内容,未能对非法行医行为产生较大的影响

5、力和威慑力。 4.因非法行医曾多次被行政处罚。如被告人夏某非法行医案中,夏某自 2006 年以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仍在其租房处私自开办“黑诊所” ,从事非法行医活动。2010 年 1 月至 3 月间,夏某在 3 次接到区卫生局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医疗执业活动的情况下,仍继续从事医疗活动。当年 4 月 13 日,患者罗某(有癫痫病史)有感冒症状,连续 3 次到夏某的“黑诊所”看病,夏对罗进行了治疗,至 20 日上午,罗某被发现死于家中,罗某之父遂报案,此案因死者家属拒绝尸体解剖检验,故无法确定死因。 5.非法行医提供看病、卖药、治疗“一条龙”服务,有呈“规模化”

6、经营的趋势。由于黑诊的经营方式灵活,不仅日夜诊疗,还能随叫随到、上门服务,这种简便、快捷的治疗服务,通过熟人、同乡、朋友等口口相传,黑诊所的生存空间较大,而且呈现“规模化”经营趋势。如上述张某、钟木案中,据被告人供述:其夫妻二人自 2006 年以来在租房处非法行医,诊所共 4 间房,分别为输液室、中药房加住宿、药品库房等,药品是在某医药公司购买。笔者从百度引擎搜索确有被告人所供述的该医药公司。 二、犯罪成因分析 1.在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聚集地,相关的配套公共服务机构设置上存在问题,使非法行医有较大的需求市场和生存空间。非法行医行为之所以存在于上述“城中村”等地, “供需关系”的存在是主要原因之

7、一。就非法诊所而言,有固定的客源。 42.非法小诊所收费较低,也是其得以长期存在的主要原因之一。如张某、某星案件中,经鉴定,被害人李某因急性心肌炎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心源性休克而死亡。据赵某供述证实:李某给我打电话说难受,让我给他看看,我发现他体温低,嗓子红,给他开了葡萄糖液、黄芪注射液、头孢曲松钠、利巴韦林注射液,配了 3 个瓶子。第一瓶是葡萄糖液配黄芪注射液,第二瓶是盐水配头孢曲松钠,第三瓶是利巴韦林和葡萄糖液,李某给了我 75 元钱。上述这两个案例中,同样的诊疗行为与药品所受费用,据笔者估算,被告人所收费用要远远少于正规医院所收费用。正如前述马某案中,被害人妻子王某也称,到那儿(指被告人的

8、诊所)看病,是因为离家较近,也为了省钱。 3.对非法行医的查处治理,存在“谁都管了”但都没有达到治理效果,对城乡结合部、农村的综合治理不到位,没有形成治理合力。相对于城市中心区的社区管理,由于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管辖面积大等原因,对出租房、外来人员管理存在较大难度。如张某、钟某案件中,村治安联防队员证实:自己曾多次到被告人所开的小诊所检查。该诊所出租房房东也证实:民警与其说过两回,告知其让房客停业。又如夏某案件中,区卫生局就其无医疗机构执业卫生行政许可证一事,多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4 月 20 日发生就诊人罗某死亡的事实,该卫生局又于当日再次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 。通过上述案例反映出

9、,对非法行医现象,村委会、派出所、卫生局都对非法行医现象进行了有关治理,但是非法行医行为依然存在,直至出现就诊被害人死亡,导致谁都管了,谁都没有管住。 54.医疗器械、药品购买方便,医疗药品流通环节缺乏有效监督管理,也是非法行医行为存在的原因之一。非法行医者个人就能从正规医药公司批发或者从上门推销的药贩子处购买所需药品、器械,为非法行医提供的便利条件,同时上述器械、药品价格低廉,使非法行医者获利空间较大。上述 5 件 7 人非法行医案件中,被告人所采取的诊治行为多是为患者“输液” ,但当办案人员讯问被告人“液体药品”从何而来时,其中只有被告人张某供述是从某医药公司购买,有的被告人则供述是个人给

10、送的。 三、遏制非法行医犯罪的对策建议 1.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专项医疗投入,特别是在重点地区加快设立一些配套的医疗服务机构,建立农村、社区医疗服务网点,形成便捷高效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以人为本,适当降低医疗费用,方便患者就近看病、看得起病,扶持、帮助并全面加强农村卫生工作,满足当地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与健康。 2.加强医疗卫生宣传,向广大人民群众普及相关医疗卫生小常识,多渠道、多形式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和医学知识普及,引导他们科学、安全就医,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意识。建立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制度,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激发全民参与抵制和打击

11、非法行医的积极性,营造社会监督氛围,使非法行医无藏身之地。 3.加大联合打击力度,建立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加强日常管理与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制,做到行政执法稽查到位,对不符合从业资格的6非法小诊所坚决予以取缔,形成“政府牵头、分段监管、全社会参与”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部门联系,信息共享,在卫生、工商、药监、公安等多部门之间建立非法行医案件双向移送机制,在打击非法行医工作中积极探索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形成打击合力,有力震慑犯罪。 4.加大对医疗卫生、出租房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规范相关行业经营行为,个人购买药品实现处方药的规范销售,完善药品批发制度,严格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查购买人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资格证等相关证明材料,阻断非法行医者行医设备、药品的来源渠道。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公安派出所等,要加强对出租房屋和外来人员的管理,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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