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制度研究摘 要 为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非遗”调查小组以醴陵釉下五彩瓷、镇平玉雕和舞阳农民画三地为样本展开了调查,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制度的健全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和建议。 关键词 非遗 生产性保护 制度 基金项目:本论文为河南科技大学 2012 年 SRTP 项目“为有源头活水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实证调查”的中期成果,项目编号201245,指导老师:李静。 作者简介:郭逸南、马冉茂、王晓芳,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李静,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35-02 中华民族有悠久的历史,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其优秀历史文化积淀的产物。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建设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体系” ,并强调“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我国已逐步建立起较完备的、符合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特点的保护机制。2012 年 2 月,我国建立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为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制2度的进一步完善, “非遗”调查小组展开了深入调查。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现状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
3、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物质形态产品的保护方式。 “生产性保护”这一理念,主要针对传统技艺、传统医药中的药物炮制技艺和部分传统美术类非遗项目的保护。当前,我国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在保护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此次调查笔者设计了关于受访者文化程度、生产性保护企业规模、利润等 17 项相关问题。通过对所有问题的统计,笔者总结出目前三地在非遗生产性保护中的主要状况: 在湖南醴陵,釉下五彩瓷的从业人员文化程度整体较高,超过 60%的受访者文化程度在大学及以上。当地主要的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成立企业,且企业的规模全部集中在 101-
4、2000 人之间,年销售额以 2000 万元以上居多,其产品销售市场以国内为主,部分产品远销海外。此外,醴陵釉下五彩瓷主要是以进入工厂师徒传授或集中学习的方式进行传承。 在河南镇平,当地玉雕产业的从业者文化程度相对较高,70%以上的从业人员文化程度属于高中及以上。当地对玉雕产业的保护以成立农户小作坊为主,企业为辅,小作坊规模多集中于 6-10 人的家庭小作坊,企业均属于 50-500 人的中小型企业,其中作坊的年销售额集中于 30 万元以上,企业的年销售额集中于 100-2000 万之间。此外,镇平玉雕的主要销售市场在省内和国内,小部分销往国外,其传承方式以家庭成员和作坊师徒之间传授为主。 3
5、在河南舞阳,农民画的从业者文化程度相对较低,多集中于高中及以下,其主要生产性保护方式是成立农户小作坊。小作坊的生产规模大多集中于 10 人以下,年销售额在 3-30 万之间,其产品销售 60%以上集中在省内,极少数优秀作品销往海外。此外,舞阳农民画以家庭成员和作坊师徒之间传授为主 调查结果还显示出各地传承人的年龄大多在 45-70 岁之间,且男性比例远高于女性;所有参与调查的民众对生产性保护制度均表示支持,且绝大多数民众认为生产性保护会在不同领域产生相应的积极作用。 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的分析 (一)存在问题分析 通过统计,笔者对三地在生产性保护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6、: 1.传承人老龄化,传统手工技艺得不到重视 经过实地调查走访和利用网络信息检索,笔者发现国家此前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年龄较大。青年一代崇尚现代文明,对民族传统文化逐渐失去兴趣,且部分非遗生产性项目收益低、技术要求高、创作条件艰苦,导致民间艺人门庭冷落。此外,随着机械化生产的普及,传统手工技艺得不到重视。机械化生产可以提升效率和产能,极大地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而得以迅速普及。人们利用其优势单纯追逐经济效益,传统的手工技艺因生产成本高、收益周期长和生产效率低等缺点而遭到人们忽视。 2.传承方式单调,缺乏创新 4在调查中发现,部分传承人在创作中一味模仿,缺乏有效创新。例如,舞阳农
7、民画由于僵硬的继承,其表现形式未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改变,导致产品种类单调,最终致使舞阳未能建立有效的生产性保护制度。2000 年,在教育部颁布的学科目录中取消“工艺美术”专业,许多生源较少的传统工艺美术学校面临着被合并和关门的困境。传承方式仍旧以家庭式传承、师徒式传承为主。 3.资金短缺,产业化程度不高 在实地调查中,除醴陵釉下五彩瓷产业建立较为完备的生产体系和生产规模外,其他地方大多以小作坊式的生产为主。在镇平,现存的企业大部分规模小,且管理制度相对落后,经济效益比较低,产品造型也比较简单,竞争力弱。舞阳农民画的制作模式仍是家庭小作坊式的,产业化进程缓慢。同时,由于政府财政支持不够,资金短缺
8、现象严重。在镇平,玉雕的投资较大,资金回收周期长,资金问题成为企业(作坊)的最大问题。在舞阳,个人创作也是阻碍重重。我们在走访当地文化局的时候,该局办公室主任坦称,虽然政府对农民画很重视,但对于实质上的经济的支持并没有,农民画家和小作坊得不到任何补助。 4.保护机制缺失,法律保障力度不够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内容庞杂,涉及部门多,不仅包括文化部门等直接负有保护职责的部门和机构,还包括教育部门、旅游部门等,这就需要建立科学规划、明确分工、协调合作的保护机制。目前,这些部门和机构多是各自为战,没有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在法律保障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比较完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
9、5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7 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但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执法主体被撤销,执法效果不甚理想。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虽然让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步入有法可依的阶段,但此法仅涉及非遗领域的基本发展方向,未对非遗的生产性保护措施作出切实有效的规定。 (二)值得借鉴的经验 在湖南醴陵,当地政府为将釉下五彩瓷产业做精做专,颁布瓷器产业发展规划,并实施了五大措施:一是实施产业链完善战略,加快发展产业集群;二是培育龙头型企业,增强市场竞争能力;三是塑造区域品牌影响力,推动企业创建名牌;四是优化工业园软硬环境,引领产业技术升级;五是强化
10、政府产业引导力,建立八大支撑体系。 在河南镇平,当地成立了玉器管委会、投资公司和文化演艺公司,在管理、融资、文化体制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对专业市场进行功能分工、经营分类,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玉器质检机构的监管,提升售后服务水平;规范经营行为,建立诚信体系。此外,当地政府实施了“创意引领、镶玉整合、文化品牌、外引内联”四大战略,并成立了中华玉文化中心等各项硬件设施。 三、针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的建议 针对上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现状,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完善教育体系,兼顾传统的传承模式,扩大人才队伍 2000 年,高校中的工艺美术专业被艺术设计专业取代。但是据调查,6艺术
11、设计专业倾向于理论教学和电脑方面操作,手工制作并不多见,没有承担原来工艺美术专业应有的功能。而传统的工艺美术只能根据各个地区的发展状况成立职业中专院校,在当前传承人老龄化严重、后继乏人的情况下,文化部应联合教育部重新设立工艺美术专业,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各省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成立独立的学校(如景德镇陶瓷学院) ,培养技术人才。同时,兼顾传统的师徒模式,提高人们参与非遗技艺学习的积极性。此外,非遗生产性保护产业项目的设计、加工、管理和营销需要多环节、多专业、多层次的人才梯队合作完成,因此不仅需要一支专业的技术人才队伍,也要有一支熟悉艺术、有较高创新意识和文化品味、懂市场运作的复合型人才队伍
12、,从而引领非遗产业的持续快速发展。 (二)各非遗生产性保护单位在政府的引导下设立专门的民间组织 笔者认为,可以考虑按照 NGO(non-govermentalorganization)模式设置民间组织(如镇平玉雕保护协会)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单位进行管理。民间组织应具有以下职能:(1)为非遗生产性保护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提供咨询意见,帮助其形成科学的生产经营模式;(2)优化资源配置,协调各非遗生产性保护单位间的竞争;(3)鼓励非遗生产性单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创新;(4)设立发展基金,根据非遗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基金总额,政府与协会可按 6:4 的比例出资;(5)在协会内部成立基金管理机构
13、,每年向各参与单位做基金收支情况的报告。 (三)政府积极优化非遗生产性保护项目的生存环境,设立专门的7产业园区 一是加强质量检测、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完善信用监管体系。二是国家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单位提供财政、政策支持。例如,在税收方面出台优惠政策,对于刚成立的非遗生产性保护单位实行三年免税的政策,并对这些单位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吸引社会资金的注入。三是鼓励非遗生产性保护单位与旅游公司合作,开展以非遗产业为主题的旅游活动,扩大非遗产业的影响力。此外,政府应当设立专门的创意产业园,形成集聚效应,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沟通,准确把握非遗产业的发展方向。 (四)重视商标保护,提高品牌效应
14、 对于发展相对成熟的非遗产业应鼓励其实施“走出去”战略,通过兼并重组小企业、小作坊,成立大型企业,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国际知名度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大品牌的形成,产生品牌效应,推动企业走向世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而推动非遗的生产性保护的持续发展。 (五)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制度 各地结合其实际情况,针对非遗的抢救性保护、整体性保护和生产性保护分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制定关于非遗生产性保护的相关细则中,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保障非遗生产性单位的权利不受侵犯。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生产性保护不仅有利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而且有利于增加传承人和当地人民群众的收益,改善民8生,扩大就业,实现社会全面发展。针对非遗生产性保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需要我们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生产性保护制度,使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带动地区经济文化发展、改善人民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春田.知识产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谌强.非遗:大力建设中国特色保护体系.光明日报.2012-10-31(10). 3彭小眠.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法保护探究.重庆:西南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