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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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关于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摘 要 这几年网络黑客犯罪异军突起,给予社会的危害也愈发巨大,不得不促使国内学者加入对网络黑客行为的刑法规制这一命题中来。网络对传统法律体系的影响是全方位和多层次的,传统刑法理论、理念和刑事立法规则的自我调整和时代转型自然无法避免,这需要理论研究的快速跟进。本文写作目的为了使我国此方面学者加深对网络犯罪的认识,让网络黑客行为德刑法规制研究进入一个较高的层次,加快与国际网络黑客犯罪学术研究相接轨。 关键词 网络黑客犯罪 社会危害性 刑事立法 比较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88-02 信息是客观世界

2、的三大要素之一,对人类社会的存在发展至关重要。在信息的生产和交流中,科学技术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在提供人类便利的同时,也打开了潘多拉魔盒网络黑客犯罪。 在网络黑客犯罪给世界各国造成严重危害的同时,也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欧美、亚洲等发达国家发达国家都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条文予以遏制,同时欧洲理事会、联合国、八国集团、国际刑警组织,也都采取了相关行动。 当今时代,中国计算机网络黑客犯罪也日新月异地变化着,下文中,2主要从黑客行为的界定,国际立法、国内立法状况以及立法建议等数个几方面对网络黑客犯罪进行界定。 一、网络黑客的界定 (一)网络黑客行为的概念以及特征 “黑客”一

3、次是英语单词 Hacker 的直译,Hacker 源于英语单词Hack,其原意为“劈” , “砍” ,引申义为“干了一件很漂亮的工作” 。黑客行为的英文原意是指对限制系统的快速排除或聪明解决,但后来词义发生了很大变化。美国著名计算机安全专家 Donn.B.Packer 在其著作中认为,黑客是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的非授权性使用者,黑客行为因其多数具有危害性在欧美大多数国家都被认为是犯罪。 其主要特征主要包括四方面,依次为: 1.技术工具专业化。据报道,现今黑客使用的工具已达 1000 多种。如使用著名的 windows“蓝屏炸弹” 、IP BROTHER 这些工具,只要知道对方的 IP 地

4、址,轻轻一点鼠标,即可对他人的计算机系统进行强烈的攻击。垃圾邮件发送工具、电子邮件炸弹也是皆如此。此外,黑客们还编写了不少拒绝服务攻击和分布式拒绝服务工具,如著名的部族洪水网络(Tribe Flood Network)软件,可使网络阻塞。 2.技术内容普及化。黑客技术已不再是某些少数专业人员和编程人员的专利。由于计算机的普及,信息的高速传递,各种媒体大量宣传介绍,使黑客技术迅速普及。仅新浪网列出的中国大型专业的黑客网站就有 88 个,而各类电脑杂志上的诸如“黑客入门” 、 “黑客秘籍” 、 “黑客工具” 、 “黑客讲武堂”等栏目更是如此。 33.犯罪成员年轻化。年轻人,尤其是青少年,好奇心强,

5、不喜欢受拘束、限制,缺乏必要的道德与法制观念。在这个追随潮流的时代,注定成为黑客的主力军和生力军。2000 年 2 月,袭击美国雅虎等七大网站并使之瘫痪的黑客软件,其核心程序就是德国 21 岁的青年米克斯特(MIXTER)编写的部族洪水网络软件。 4.犯罪成员组织化。黑客崇尚完美、自由,经常交流、切磋、聚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不少黑客组织。如美国著名的“欺骗大师” 、 “末日军团” 、中国的“绿色兵团” 、 “天行”等。1999 年,北约入侵南联盟时,中美爆发了一场黑客战, “天行”声称对入侵美国国防部负责。路透社2000 年 9 月 7 日报道:著名的 N 网站于 2000 年 9 月 6

6、日被迫关闭,而中国“黑驴在行动”一负责人刘挺表示对此事负责,以抗议其对中国网络股的歧视。 (二)网络黑客行为刑法规制的危害性 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黑客危害也逐渐增大,主要有三点危害: 1.危害国家安全。黑客凭借高超的黑客技术,非法闯入军事情报机关的内部网络,干扰军事指挥系统的正常工作,窃取、调阅和篡改有关军事资料,使高度敏感信息泄密,意图制造军事混乱或政治动荡。1990年 4 月1991 年 5 月间,荷兰黑客进入美国国防部的 34 个站点,调出了所有包含“武器” 、 “导弹”等关键词的信息。1991 年的海湾战争中,美国首次将信息战用于实战,但黑客很快就攻击了美国军方的网络系统。 2.破坏社会

7、政策秩序。1996 年 9 月 18 日,美国中央情报局的网页被一名黑客破坏, “中央情报局”被篡改成“中央愚蠢局” ,严重影响了美4国政府的形象。2000 年 2 月 7 日,全球闻名的美国搜索引擎网站“雅虎” ,由于受到黑客入侵,大部分服务陷于瘫痪。在随后的 3 天里,又有多家美国网站先后被黑客袭击,导致服务中断。在情况最严重的 2月 9 日,全美国因特网的运行性能下降了 26.8%。 3.造成经济损失,破坏社会稳定。1995 年,来自俄罗斯的黑客弗拉季米尔列宁在互联网上上演了精彩的偷天换日,他是历史上第一个通过入侵银行电脑系统来获利的黑客,1995 年,他侵入美国花旗银行并盗走一千万,他

8、于 1995 年在英国被国际刑警逮捕,之后,他把帐户里的钱转移至美国、芬兰、荷兰、德国、爱尔兰等地。1999 年,梅利莎病毒(Melissa)使世界上 300 多家公司的电脑系统崩溃,该病毒造成的损失接近 4 亿美金,它是首个具有全球破坏力的病毒。 正是因为黑客行为存在上述三点巨大的危害能力,如今社会已经将黑客犯罪行为推上了风口浪尖之处,黑客行为的行为规制已经到了必须面对且必须尽早完善规制立法的地步。 二、国外关于网络黑客行为的相关立法举措 (一)美国 美国是信息化设备最完善、社会信息化发展最快的国家,也是遭受黑客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美国在反黑客犯罪方面也较早拥有了完备的法律和专门的司法机构

9、。2001 年 2 月黑客攻击大型商业网站的事件进一步刺痛美国政府,除了加强原有的国家基础设施保护中心、联邦调查局等反黑客犯罪的司法力量,同时前国家总统克林顿还提议,在 2001 年度预算草案中为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基础设施建设拨款 20 亿美元,5并立即拨款 900 万美元启动其中的关键项目。 (二)日本 在上世纪 80 年代早期日本的法律中有关黑客犯罪的立法比较少,对黑客非法侵入、偷看数据不作处罚,只对篡改数据影响业务的行为,依照刑法第 234 条第 2 项追诉。近些年来,日本发生的黑客攻击事件越来越多,为了加大对黑客行为的打击力度,日本国会于 2000 年通过了“对付黑客等基础设施整备

10、行动计划” ,并于 2 月 13 日开始实施计算机不正当入侵法 ,对黑客非法侵入计算机行为,可处以 1 年以下惩役或者 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三)德国 德国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起步较早,1996 年又通过了信息安全法 ,该法对网上安全、个人自由和隐私权作了一系列界定,并成立了联邦信息技术安全局,配合内政部和刑警局进行技术执法。除了立法行动外,德国还在技术上加强预防,向企业和个人普及信息安全知识,推广安全技术标准等等。于此同时,黑客攻击美国大型商业网站的时间使德国更加关注网络安全,政府准备组织一支特别行动队,主要对付潜在的危害经济安全的和黑客事件。 三、我国相关立法状况和立法建议 (一)我国刑

11、事立法状况 2009 年 3 月 28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七) 。令人关注的是,对于惩治网络“黑客”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增加了相关条款。这意味着,今后惩处网络“黑客”有法可依。此前,刑法第 285 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6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非法侵入法律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窃取他人账号、密码等信息,或者对大范围的他人计算机实施非法控制,严重危及网络安全。刑法原有的规定使司法机关在打击“黑客”犯罪时面临法律困扰。 鉴于上述情况,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 2

12、85 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二)相关立法建议 基于以上思考,本人认为我国相关立法应当从以下四方面进行改进:1.建议修改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重要的部门性计算机系统将不属于国家事物的计算机系统。我认为, 刑法第 285 条规定的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应将金融、医疗、交通、水电等重要领

13、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在内。综上所述,建议将刑法第 285 条规定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金融证券保险、交通运输、水利水电、公用电信、卫生医疗领域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7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 2.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加强司法解释。如果对以拷贝复制办法、窃取他人计算机软件、数据价值巨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就应当出台软件及数据库无形资产的估价方法。否则,有人主张应该对此种行为单立一罪定罪量刑。如果对窃用计算机服务如窃取上网帐号等行为以盗窃罪论处,就应当做出新的司法解释,将“

14、盗接他人通信线路”涵盖“盗用因特网络终端设备及帐号” ,将“窃取复制他人电信号码”涵盖“窃取复制他人计算机帐号” 。 3.建议增设资格刑。从司法实践看,黑客犯罪除了本身难以查证外,犯罪人往往对此种方法具有强烈的迷恋性。有人称为“上网瘾”或“黑客瘾” 。因此,采取传统的刑罚已难以阻止其再次犯罪。如著名的瑞福金一案,在犯罪人被拘束判决的过程中,尽管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真诚悔过,但是还是禁不住再次利用计算机盗窃了数千万美元。所以对于此类犯罪引入新的资格刑,禁止其进行计算机操作和相关咨询,应当是一种更好的选择。 时代在发展,司法理念,刑法理论,以及刑事立法规则一直都随着时代改变着,产生于农

15、业社会,成熟于工业社会的刑法理论以及刑事立法规则,在信息时代大潮下,部分体系已经显得陈旧且随不上时代发展了。如今网络异军突起,黑客犯罪已经逐渐上升为一种危害日益巨大的犯罪形式,有关学者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网络黑客犯罪的刑法理论以及刑法立法规则应加以研究,利于国家尽早立法,对网络黑客犯罪给予遏制,以免其对社会造成难以估量的危害。 8参考文献: 1周安伯,等.信息科学论纲.江苏教育出版社.1990. 2于志刚.网络犯罪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2. 3高铭暄,赵秉志编.新中国刑事立法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4Doon B.Parker 著.刘希良,吴艺霞等译.反计算机犯罪一种保护信息安全的新框架.电子工业出版社.1999. 5皮勇.网络安全法原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 6刘志松.计算机黑客犯罪分析.赣南审判.2006(1). 7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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