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

上传人:gs****r 文档编号:1810035 上传时间:2019-03-16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1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do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检察监督视野下的虚假诉讼应对摘 要 民事虚假诉讼的频发对现有的民事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新的课题,本文针对虚假诉讼基本特点和产生的原因,提出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民事诉讼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18-02 诉讼已经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维护权利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以谋求不正当利益的虚假诉讼呈现高发势态,一些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恶意串通等手段,隐瞒真相、虚构案件事实,滥用诉讼权,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不仅损害司法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也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活动提出了新的

2、课题。笔者试从检察监督的视角对虚假诉讼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对策和建议,以期检察监督职能在抑制虚假诉讼上有所裨益。 一、虚假诉讼的基本特征 通过分析和归纳虚假诉讼案件的基本特征,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对其进行判断,进行预防,提供理论依据。故先举两则检察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真实案例。 案例(一) 2007 年张某借给柏某 3 万元人民币并出具借条。2007 年 9 月,张某2以借条为据,向法院起诉,要求柏某还款。一审判决宣判前,柏某的妹夫陈某以柏某出具的 482000 元“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动要求调解,双方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了协议,确定柏某将名下的房屋一套及附属汽车库作价 482000 元抵给陈

3、某,同时约定柏某可继续居住该房屋五年。得知上述情况后,张某作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诉,认为柏某与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是恶意串通,目的是为规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请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 经检查机关审查,该柏某和陈某确系恶意串通,故向一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经再审撤销了柏某和陈某达成的民事调解书。 案例(二) 2010 年 5 月,孙某持周某出具内容为:“今借到孙某人民币 30 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于 2009 年 2 月 12 日归还,逾期按每日 5000 元支付利息。落款日期为 2009 年 1 月 12 日。 ”的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周某及其妻李某共同还款并承担逾期利息。因两被告

4、下落不明,法院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缺席进行判决,并支持了孙某的诉求。后经检查机关审查,发现孙某和周某之间的同一借款纠纷,法院已于半年前立案受理并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卷宗明确记载,双方当事人 2009 年 3 月 21 日前的债权与债务均已在调解中解决,之前借条等凭据均作废,但孙某在拿到调解书后,明知借条已经作废、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依然重复向法院提起诉讼,可见其主观恶意。后周某在判决执行阶段方知晓本判决的相关情况,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出抗诉,经过再审,法院撤销了原判决。 3(一)虚假性案件事实虚构而成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的成立要具有三要素。即当事人、案件事实和诉

5、讼标的。其中案件事实是最基本的要素。因此当事人欲寻求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必须向法院主张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对自己的主张加以证明。法官基于当事人的主张及得到证明的案件事实,进行裁判。案例一,柏某为了规避和其他债权人之间的合法债务,虚构了和陈某之间存在债务的事实,为的是转移自己的财产,逃避其真实的债务。案例二,孙某为了获得非法利益,用本作废的欠条向法院主张周某向其借款的事实,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虚假的案件事实,使诉讼结果违背了客观的真实,存在不合理、不合法的可能。 (二)故意性主观上系故意为之 虚假诉讼系诉讼主体故意为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行为人诉讼目的不合法。案例一中,柏某之所以痛快的履

6、行所欠陈某的债务,目的在于转移自己的财产,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案例二中,孙某用已经履行完毕的欠条,向周某主张债权,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两个案例中不合法的诉讼目的,标示着行为人在为虚假诉讼时,主观上对于虚假的事实是明知的,并且希望这种不法的诉讼目的得以实现。 (2)行为人之间的合谋。在虚假诉讼中,一方当事人事先知道对方将以虚假的事实向法院起诉,或一方当事人不仅知晓对方的行为,同时还策划和授意了虚假诉讼活动。案例一中,陈某就是在柏某的直接授意下,起诉柏某。案例二中,孙某没有和其他人进行合谋,但是其在为虚假诉讼前,其对于如何推翻之前调解案件中对其不利的书面证据,进行了充分的准4备。可见事先预谋是

7、行为人主观故意性的直接体现。 (三)危害性降低司法公信力、损害他人权益 “法治取决于甚至可以说等同于法院的公信力。摧毁公众对法律的信任,也就摧毁了法治的基础。 ”“恶意诉讼是现代法治的副产品,它是法治秩序和司法公正的消解力量。 ”虚假诉讼破坏了本已形成的公平法制环境,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使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虚假诉讼虽发生在民事诉讼领域,但其危害性较之刑事诉讼领域的伪证罪等妨害司法的犯罪行为有过之而无不及。案例一中损害了他人对柏某享有的合法债权,案例二中损害了周某的合法财产。虚假诉讼行为人利用国家权力,对原有的法律关系和权益的享有进行干预,安定的法律关系

8、和利益分配关系一旦遭到破坏,势必使他人蒙受损失。 二、虚假诉讼的成因 (一)利益驱使和诚信缺失 诱发虚假诉讼的根本原因在于行为人自身价值观在与即将获得的非法利益进行博弈过程中的软弱和退让。行为人往往只考虑自身物质利益的减损,却对他人的合法权利任意践踏。另一方面,实施虚假诉讼的成本和风险较小,而一旦成功因此获得的利益是巨大的,由此导致行为人为了巨大的非法利益而以身试法。 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思潮冲击着人们传统的道德观念,功力主义、利己主义等思想蔓延滋生,经济生活中的失信行为渐趋严重。有些人不顾诚实信用的基本道德标准,借助诉讼的合法外衣,达到自己5逃避债务、转移财产、规避法律的目的。更有

9、一些人看到这种行为屡屡得手,也纷纷进行效仿,从而导致这类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司法的被动性及法律制度滞后 民法属于私法,法律对待民事关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和权利自主处分的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形成合意,法律就应予以尊重。另一方面,司法审判的被动性要求法院不能主动介入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原、被告是对抗的双方,法院是中立的裁判者。当事人提出主张、答辩、变更、调解与和解等,均具有自主性。这些行为只要不违法,法院均不应否定。民事诉讼的这种性质为虚假诉讼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只要虚假诉讼双方当事人互相串通,虚构事实与证据,从表面上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诉辩双方对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法院就不大可能去审查双方证

10、据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真实性。正因为如此,虚假诉讼者往往能轻易得逞。 (三)监督缺位使得虚假诉讼行为有机可乘 监督权的缺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院内部的监督缺位。法院内部对案件质量的监督缺乏明确的监督主体、确定的监督范围、规范的监督程序、明确的监督标准及切实的惩罚措施,因此使得法官不能及时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如案例二中,诉争标的已经处理完毕。然而不到一年,孙某拿着已作废的借条来法院起诉,法官基于借条本身,判决孙某胜诉。法院系统内部缺乏案件查询机制,案件信息不畅固然是原因之一,然而缺乏完善的案件质量监督体系才是问题的根本。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监督,仍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效果不明显等问题

11、,从而导致了大量的虚假诉讼游离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之外。缺乏6有效的监督体系,使虚假诉讼行为人更加的有恃无恐,导致了此类案件的频发。 三、检察机关应对虚假诉讼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民事诉讼的检察监督意识,变被动为主动 对于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宜变被动为主动将诉后监督提前至诉中、诉前。前文的两个案例,受害人均在判决执行阶段方知晓案件的基本情况。而此时诉讼已经终结,判决生效,其自身的合法权利已经受到损害,且已无从通过上诉的途径得到救济。为此,一方面要建立检、法两院的日常工作联系机制,使监督变为一种常态,充分发挥两院的不同职能,来发现和制止虚假诉讼。另一方面多元化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将协商、建议等柔

12、性监督措施和抗诉、查处审判人员职务犯罪有机结合。 (二)强化刑事制裁手段的运用,维护正常诉讼秩序 民事虚假诉讼行为从本质上讲,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司法资源,使法庭变成了其获得非法利益的交易场所,大大的降低了司法的公信力。在结果上,侵犯了第三人、集体甚至是国家利益,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旦处理不好,可能激化社会矛盾,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发展。2002 年 10 月 1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发布的关于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审判活动,。

13、如果行为人伪造证据时,实施了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307 条第 1 款的规定,以7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该答复没有将虚假诉讼行为本身认定为犯罪,但是明确了根据虚假诉讼的方法、手段可能构成相应犯罪进行处罚。因此检察机关应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的沟通,对符合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从而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者,遏制虚假诉讼日益蔓延的势头。 (三)强化检察监督职能的发挥,多措并举联合布防 一方面要加大检察机关民事监督职能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介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知晓、了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民行检

14、察理念深入民心,培养公民寻求检察机关救济的法律意识,进而形成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民行检察工作的良好氛围,树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威。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面对虚假诉讼案件时,要行为果断,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 18 条第(四)项规定,合理使用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查清案件事实,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四)强化司法机关之间的配合,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积极探索并建立公、检、法、司共建联动阻击机制,明确公检法司各单位具体职责,法院对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可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收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后,可依法进行

15、初查,移送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对涉嫌刑事犯罪的虚假诉讼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律师队伍的管理,对虚假诉讼的律师坚决予以打击,肃清害群之马。同时各机关在查办虚假诉讼案件过程中,可相互调阅或8复制有关案卷,交流传阅各自形成的书面材料,同时以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走访调研等形式建立日常联系机制,共研办案疑难点。 注释: 澳杰勒德布伦南.是“为人民的法院” ,不是“人民的法院”.人民司法.1999(3). 李克杰.谨防恶意诉讼变成谋利的工具.法制日报.2007-3-1. 参考文献: 1陈铧,吴道富,童明强,项延永,潘君辉.虚假民事诉讼的防范与规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年版. 2杨玉秋.虚假诉讼行为定性及相关问题研究.法制论坛.2008(4). 3王晓燕.论滥用诉讼之侵权行为与责任.侵权法评论.2004(1). 4赵赤,李燕山.论虚假诉讼的刑法规制.江汉论坛.2010(2). 5毕慧.论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浙江学刊.2010(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资料库 > 学科论文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