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两大法系沉默权制度比较摘 要 英国是沉默权制度的起源地,李尓本案件是其建立的标志,在随后的发展中,美国法院确立了“米兰达规则” ,将沉默权推上了顶峰,它体现了对被告人人格和尊严的尊重,同时也是刑事诉讼控辩平衡原则的体现。所以可以说英美法系是沉默权的发起者。随着启蒙思想的传播,在英国法的影响下,欧洲大陆的很多国家纷纷进行了改革,也开始确立了沉默权。但因为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不同,其沉默权也有诸多差异。 关键词 沉默权 米兰达规则 无罪推定原则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7-02 一、沉默权的内涵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
2、告人面对公诉机关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各个国家对沉默权的内涵各有不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沉默权包含以下几项内容:第一,行为人对其他人或机关的提问有权利拒绝回答,不得以不回答作为理由对其进行处罚;第二,行为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自陷于罪的问题;第三,行为人在作为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或公诉机关的讯问时,有权拒绝回答任何问题。现如今很多英美法系国家尤其是英国、美国都是采纳这种广义的解释。而狭义的沉默权专指在刑事诉讼中,且享有沉默权的主体只有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大陆法系如日本、德国采纳了这种理解。 2二、沉默权的发展历程 沉默权在西方国家中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以追溯到罗马法。在这一阶段
3、涌现出的很多格言或多或少带着沉默权的影子,如“无人有义务揭露他自己” “没有人可以被迫承认自己的罪行”等等都是非常著名的古老格言。这可以说是沉默权的萌芽阶段。随着 18、19 世纪启蒙运动的发展,天赋人权思想、公平正义思想的涌现, “神判”这种严重侵害公民权利的审判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诟病,神圣的宗教信仰统治基础开始被动摇。俗话说反抗是伴随着压迫产生的,标志沉默权产生的第一案李尓本案件就是在此时产生,使得不自我归罪的权利得以彰显。这是沉默权的成型阶段。沉默权在人的观念和理论中发展日趋成熟,民主主权、自由平等、公平正义思想在民众的思想中根深蒂固。英国上层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于是在其成文法中确
4、立了沉默权。这是沉默权的发展阶段。 当然,任何事物的发展都不是一帆风顺的,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是否定之否定的一个发展过程,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的理念被保留下来,而违背社会发展规律的思想被废弃。同样,沉默权从产生到其发展直到成熟,也曾受到无数法学家的质疑与反对,但最终在法律人士的努力下确定下来。 三、英美法系的沉默权制度 (一)英国沉默权的发展历程 世界上最早确立沉默权制度的国家是英国,英国远离欧洲大陆本土,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使得英国的发展不同于欧洲大陆,尤其是在法律这一3块。英国的普通法、罗马法以及英国大宪章等等都是沉默权的法律渊源,沉默权从产生到确立经历了三个阶段,萌芽阶段、发展阶段、最终确立
5、阶段。 1.英国沉默权制度发展的第一阶段萌芽阶段 中世纪的欧洲包括英国是封建神学统治的时代,由神审判是主要的审判方式,这种审判方式完全剥夺了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直到从 13 世纪开始,神判方式开始演变成纠问制诉讼模式,但是这要求作为刑讯客体的被告人必须在审判前宣誓,对于法官的讯问必须如实回答,这就是“依职权宣誓” 。针对这种宣誓程序,英国普通法院的法官通过采取签署人身保护令的形式来抵制这种不合理程序,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被告人的权益。所以可以说普通法院的这种做法为沉默权的确立起了奠基性的作用。 16 世纪开始,亨利八世通过了一系列的法令,其中最重要的是 1533年通过的上诉法案和 1534 年通过
6、的至尊法案 。在这一阶段的沉默权并没有真正上升为法律文件,仅仅存在于人们的道德观念上,它并没有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真正权利。虽然,沉默权并没有法律的支撑,但是在中世纪的欧洲,沉默权开始被法学家们所重视,同时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2.英国沉默权制度发展的第二阶段初步建立阶段 李尓本案件是英国沉默权制度建立的标志,它使得沉默权与就问程序之间的斗争出现了转折点。该案发上在 1637 年 12 月,李尓本与约翰沃尔顿因从荷兰进口煽动性书籍而被英国当局所逮捕。李尓本说,就起4诉的事实来说,我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而不必回答你们的讯问,而且他也拒绝了在讯问笔录上签字,同时他也不回答他认为
7、不相关的问题,以免因此而使自己受到不必要的伤害。随后, “依职权宣誓”程序被取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诉讼原则也得以建立。自李尓本案件后,沉默权制度开始在英国初步建立起来。但此时仅仅存在于法律文件中,在实际的刑事诉讼程序中,大多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然不能真正享有沉默权。所以说,只能说是初步建立。 3.英国沉默权制度发展的第三阶段最终确立阶段 从 17 世纪末开始到 19 世纪,是沉默权制度确立的时期。要想使法律权利变为实有权利,还需要一系列相关法律原则来保障实施。在这二百年当中,司法界经过重大改革,最终使得沉默权在司法实践中真正确立。 第一,随着律师职业的兴起,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
8、要的作用,其辩护人的地位促使了沉默权的产生。经过多方努力,纠问制诉讼模式被控制诉讼模式所取代,律师的作用越来越占据重要地位。由辩护人代替回答或者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回答,这大大提高了辩护的质量。从这时开始,沉默权这种法律权利开始转变为实有权利,这与律师的努力是分不开的。 第二,被告人可以作为辩方证人在法庭上出现是沉默权的组成部分,经过长期努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有了很大提高,被告人可以作为辩方证人出现在法庭上。这一定程度上沉默权的运用培植了土壤。 第三,无罪推定诉讼原则的确立使得沉默权的实施有了保障。无罪5推定原则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未经审判之前都应当是无罪的。既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9、人在判决之前是无罪的,那么他就有理由对于控诉机关的控诉进行辩护从而向法庭证明自己的清白。所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沉默权的保障。 (二)美国沉默权制度的发展历程 美国与英国同属英美法系,其有着很深的渊源。英国作为沉默权的开山鼻祖,对美国的影响那自是不必说的。美国作为英国的殖民地,英国的众多文化漂洋过海到了美国,这其中当然包括沉默权。美国继承了英国的沉默权,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沉默权进行了发展与完善,并最终超越了英国成为了英美法系的领头羊。其自创的“米兰达规则”将沉默权发挥到了极致,更成为了其他国家争相学习的对象。 美国是第一个在宪法中确立沉默权的国家,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母法,对保障公民的基
10、本权利也是起着根本的保障作用的。 说到美国的沉默权,不得不提其自创的“米兰达规则” ,这成为了沉默权发展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与标志性产物。米兰达规则要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之前要告知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沉默权,这使得犯罪嫌疑人有了选择是否保持沉默的权利。米兰达规则在确立之初,受到了很大非议。其反对者认为,米兰达规则一定程度上包庇了有罪的人,这会导致有罪人脱离惩罚,也会使违法犯罪案件发生率上升,为有罪人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为其自我狡辩提供了根据,给侦控机关的破案增加了难度。这只是看到了表面,从长远来看,米兰达规则促使了警察更加细心调查案件,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取证,使得破案率并没有下降,反而推动了
11、警察的取证能力,从而推动了刑事诉讼法的发展,更实在一定6程度上保障了人权。 四、大陆法系的沉默权制度 大陆法系的沉默权与英美法系相比发展地稍微晚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模式大部分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强调法官的作用,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为被刑讯的客体,其享有的权利受到了一定限制。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要求以侦破案件为目的,为了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不可避免地会对被告人的权利进行限制。但是随着两大法系之间的交流与发展,大陆法系也开始学习英美法系的先进法律制度,沉默权就是其中一项,在保障人权这一点上,两大法系趋于接近。 法国的沉默权制度。法国作为欧洲大陆的主要国家,其法律制度在当时的欧洲来说有很大影响。178
12、9 年人权宣言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在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思想的影响下,又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废除了讯问之前的宣誓制度,并制定了一些程序规则,这为沉默权的确立奠定了基础。之后在刑事诉讼的改革中,法国借鉴了英国等国家的刑事立法,在 1993 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第 116 条规定:“预审法官应告知被审查人,未经其本人同意,不得对他进行讯问。 ”这一法条表明,任何人都没有义务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提供不利于自己的证据。 德国的沉默权制度。德国早期的法律受法国影响,在 1877 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官可以就公诉机关起诉的事实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且在审讯中必须给予
13、被告人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情节的机会。此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沉默权的内容,但从法律规定可以得出被告7人有沉默权的解释。从 1930 年开始,纳粹法西斯主义盛行,先前的法律规则被破坏殆尽,人们的很多自由与权利也不再享有,这其中当然包括沉默权。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在西方国家的干预下对刑诉法进行了改革,其第 136 条规定:禁止以各种方法强迫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决定和确认自己的意志自由,如果违反此规定而获得的供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这一规定奠定了德国沉默权的基础。 五、两大法系沉默权制度比较分析 英美法系是对抗制诉讼模式,大陆法系是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英美法系注重保障人权,大陆法系注重惩罚犯罪,因此
14、二者在法律传统、司法理念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同样,在沉默权这一块也有很多不同。 第一,两者的主体不同。英美法系采用了广义的沉默权,因此它的主体包括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案件的知情人、证人等;而大陆法系采用了狭义的沉默权,其主体只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二,能否仅根据供述定罪不同。大陆法系中,仅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定罪;而英美法系中,基于辩诉交易程序,只要被告人认罪,并符合辩诉交易的条件,就可以直接进入量刑阶段,法官和陪审团就可以对其进行定罪。 第三,二者对于是否侵犯沉默权的标准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既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的作出是否受到强制或强迫,而且要考虑是否遵守了与沉默权有关的程序性规定。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更侧重于在讯问过程中是否采取了强制方法,利用强制方法所获得的供述就被认为侵犯了沉默权。 8第四,二者放弃沉默权后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英美法系中,如果犯罪嫌疑人放弃沉默权,他的身份就会变成一名辩方证人,如果他开口作证,必须如实回答公诉机关的讯问,如果拒绝回答或者故意作伪证,那他将会被以藐视法庭而定罪;而在大陆法系,被告人如果放弃沉默权,他并不会成为一名证人,也不会因拒绝回答或作虚假陈述而被定罪。 注释: 夏新华.法治:实践与超越借鉴外域法律文化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牛曹萌.沉默权制度之比较分析.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