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序 言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是由原常德师范和桃源师范合并升格而成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原桃源师范由著名民主革命家宋教仁于 1912 年倡导创立,始称湖南省公立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原常德师范始创于 1947 年,时名常德县立简易师范。1953 年两校分别更名为桃源师范学校与常德师范学校。2012 年两校合并组建新的常德师范学校,2013 年升格为专科学校。学校办学一百多年来,培养造就了以丁玲、王剑虹、王一知和未央等为代表的杰出校友,为社会培养输送了一大批教育工作者及各类专门人才,成为湘西北地区小学和幼儿园教师培养的重要基地,为国家教育事业、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
2、出了重要贡献。学校始终以“服务基础教育,培养合格师资”为己任,秉承“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校训,弘扬师范教育的优良传统,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强校、品牌兴校”的办学理念,立足湘西北、面向全省、辐射全国,致力于将学校建成全省领先、全国一流的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学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湖南幼专;英文译名:Hunan College For Preschool Education,英文缩写:HNCPE;学校
3、网址:Http:/。第三条 学校住所为湖南省常德市金丹路与高泗路交汇处(市城西大学城) 。第四条 学校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行政主管为常德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第五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 学校举办者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名称变更等重要事项,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负责人,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经费资产的使用,指导学校发展规划,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源,确保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学校的独立法人地位,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障学校办学活动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个
4、人的非法干涉。第七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第八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坚持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本校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一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履行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
5、创新等基本职责。第十二条 学校以事业发展为主线,以教学改革为动力,不断创新专科层次幼儿园和小学教师人才培养模式,为社会输送合格的幼儿园和小学师资。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以普通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和中等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并举的办学模式,同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发展合作办学。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学校目前设置有早期教育、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以及语言教育、科学教育、艺术教育、教育技术等教育类专业,适度开设旅游酒店管理和艺术设计类非师范专业。第十五条 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肄业证) ;对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或
6、学员颁发结业证书。第十六条 学校立足学科教学,重点加强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促进教育教学工作全面、科学发展。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标准、程序和规则,依法招收学生。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需要,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第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活动,推进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成果转移,促进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提升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第二十条 学校构建开放包容、合作共享的社会服务机制,坚持协同创新,充分发挥学科专业特色、人才培
7、养优势和智库功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撑。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开放办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教育研究机构开展学分互认、教师互访、课程互通、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合作办学与学术交流。第二十二条 学校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立体现社会主义特点、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充分发挥文化育人功能,引领人才培养、学术发展和文化传承创新。第三章 教职工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教师是学校的办学主体。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等
8、活动;(二)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及国(境)内外访学、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学习、培训机会;(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就职务(职称)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四)知晓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事关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重大决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认真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9、三)关心和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六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鼓励教师进行学术创新、攀登科学高峰。学校规范教师学术行为,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第二十七条 学校自主确定党政职能部门、附属单位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根据政策要求及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各类教职工比例及岗位;依法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校内收入分配方案。第二
10、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岗位聘用制度:(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与岗位聘用制度;(三)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岗位聘用制度;(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用和劳动合同制度。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对所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晋升、奖惩、解聘的依据。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表彰奖惩机制,对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
11、分。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制度,不断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提升教职工的生活待遇。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成立教职工校内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离退休制度和急需人才返聘制度,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及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第四章 学生和学员
12、第三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第三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俭学,依法依规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四)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等奖助学项目;(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六)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向学校或教育行政
13、部门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利益;(三)遵守学校各项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规范;(四)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七)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依法依规组建和参加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学术、文化、艺术、体育等活动。鼓励学生参与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
14、科技创新等,提升创新创业实践能力。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价和奖惩制度,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个方面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四十一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和生活服务,对学生进行人生规划引导、就业指导和心理健康辅导等,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四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体系。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成立相应的机构,维
15、护学生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 学员是指按照规定在本校接受各类培训的非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或者教育服务协议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学员相应的结业证书或培训证书。第五章 治理结构第四十五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
16、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