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论古玩市场中的拍卖交易一、古玩交易中的消费者剩余 古语云:“生财之道,开源节流” 。这句话如果被加以微观经济学的翻译,则可以做如下理解: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生产厂商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的途径有两个,即降低成本扩大生产规模,降低平均成本,实现规模经济;或者增加收入尽量获得消费者愿意为商品支付的所有成本,减少消费者剩余,增加收益,进而扩大利润空间。 然而,在古玩市场中,这两种方式注定不能同时实现。鉴于前文所述,由于古玩市场产品供应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会发生变化,使得厂商通过扩大产量实现规模经济的可能性消失,而榨取消费者剩余这一方式成为古玩厂商利润最大化的不二选择。 事实上,设立歧视价格、榨取消费者
2、剩余方式并非是行业厂商的无奈之举,这种情况的发生,不但有其必然性,还有其天然的优势,这主要是因为市场本身的如下特点所致。 1、古玩商品具有高度稀缺性。消费者更看重得到商品(效用)本身,而不是其价格。 2、古玩商品不能量产。因此此类商品不能通过规模经济的方式降低平均成本,进而增加利润。 3、消费者多为高收入群体。因此只要商品价格在其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之内,他们普遍不会计较是否被专区部分消费者剩余。 2由此,笔者得出初步结论,古玩商会更倾向于通过设立歧视价格、榨取消费者剩余的方式获得更大利润。因此,拍卖也就成为比较合适的交易方式之一。 二、一般拍卖:厂商消费者剩余的实现方式之一 一般拍卖,即竞价者
3、通过轮流抬高商品价格,此间无力继续提供支付者自动退出,最后由所剩的最后一人在最后一次的竞价价位上获得商品的一种销售方式。 由于在拍卖中存在着深程度的消费者竞争,在古玩品序数效用论的的假设条件下,消费者倾向于自愿穷尽自己的消费者剩余而尽量贴近其所愿支付的价格上限。 如图 1 所示,假定市场上有 A、B、C 三个竞价者与 1、2 两件商品。他们的支付能力的上限分别是 P3、P2、P1,且 P3P2P1;两商品按效用大小排序,12。 在竞争出价的情况下,随着价格的交相上涨,当价格上涨为 P1 时,C 失去支付能力而退出竞价。然后,价格继续上涨,在价格达到 P2 时,B 同样退出竞争。这样 A 便在价
4、格 P2 处获得商品 1。同理,B 在 P3 处获得商品 2。 于是,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生产厂商实现了面积为 S(O-P2-X-Z-K-J)的多边形的收益。试想,如果厂商对两个商品进行统一定价的话,为实现商品全部出仓,只能把价格设定为 P1。进而只能获得 S(P1-K-J-O)区域的收益。其利润较实行拍卖方式时减少 S(P2-X-Z-P1) 。 因此,我组得出结论:在竞价的环境下,销售时采取拍卖方式的,3将获得较大的收益,由于成本不变,其利润也会相应增加。而它的数量等于每一竞拍成功者的成交价格与最低成交价格的差额的总和。 三、荷兰拍卖:厂商消费者剩余的实现方式之二 荷兰拍卖,即拍卖者预先设立
5、一个明显的高于所有竞拍者愿意支付价格的上限的起始价格,尔后不断降低价格,直到出现第一个应价者。而第一个应价者在其应价价格上,直接获得拍卖品。 假设该情况中竞价者之间不知道其他竞价者的支付能力上限,且他们以在支付能力上限内获得商品为最大目标,其他假设不变。可得图如下:如图 2,拍卖者预先设立价格 P0,因为该价格明显高于所有竞价者的支付能力上限,所以在该价格降低到 P3 之前无人应价。当价格达到 P3点时,A 出现了应价的能力,此时由于他不知道其他竞价者的支付上限,且他以得到商品为最大目标而不过多考虑价格。因而,为防止他人抢先应价,A 会在 P3 处竞价而得到商品 1。同理,B 在 P2 处得到
6、商品 2。 于是,此时 A、B 两人都在其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处得到商品消费者剩余为 0。而厂商则实现了 S(P3-W-X-Y-J-O)面积的收益,该收益也是其可能的最大收益。较统一定价时,收益增加了成功竞价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与未成功竞价者中愿意支付的价格上限中最高者得差额的综合,即 S(P3-W-Z-P1)+S(X-Y-K-Z) 。较一般拍卖时,收益增加了相继的价格成交者之间及最后一个成交者与第一个未成交者的价格差的总和。即S(P3-W-X-P2)+S(X-Y-K-Z) 。 四、结论 与一般商品不同,古玩商品由于自身以及消费者特点,其厂商不适4合从生产的角度解决增加获利的问题。在此情况下,尽量获得消费者剩余就成为生产者增加获利的主要手段。这样的背景下,拍卖成为了最好的解决方式,其竞价过程的实质就是比较消费者所愿支付的价格上限的过程。因此在一般拍卖中,成交价格就是竞价中心理上限第二高者的出价,而在荷兰拍卖中,成交价格将等于成交者的心理价格上限。这样,厂商就尽可能的获得了消费者剩余,增加收益,并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增加利润。 参考文献: 1史晨生.古玩市场:优化升级是关键J.中国市场,2008, (25):39. 2隋殿海.古玩市场调查J.湖南中学物理,教育前沿,2009,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