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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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摘 要: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主要表现:(1)通过对行政强制设定权主体与实施权主体的严格限制,实现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最基础的条件;(2)通过对行政强制权实施过程的严密的程序控制,实现对行政权的约束和驯化,让行政权力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具体贡献;(3)通过制定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禁止权力滥用的法律规定,既充分体现了该法用比例原则来控权的决心,更明确具体地表明了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明确的制度条件;(4)通过严密的违法责任追究实现了对行政权运行的结果控制,预防、监督和约束公权力对和谐社会建设的

2、破坏。 关键词:行政强制法;和谐社会建设;促进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5-0195-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并特别强调:“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随着中国社会的转型,随着国家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政府在其中一直发挥着极其巨大的作用。这一方面是我们今天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明显进步的重要原因,也是社会矛盾出现、聚集、凸显的重要原因。社会矛盾出现、聚集、凸显,行政强制实践中的“散” 、2“乱” 、 “软”等突出问题“功不可没” 。具体表现就是暴力拆迁,

3、强征土地,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滥用警力频现,社会公共安全、食品卫生、药品安全、环境保护问题长期存在,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进而影响社会和谐。 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从这部法律的立法背景和宗旨看,行政强制立法重在回应和解决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散” 、 “乱” 、 “软”等突出问题。 “散” ,就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现行行政强制的规定分布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乱” ,就是由于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现有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比较乱、程序不够严格,一些地方

4、在政府工作中,采取强制措施时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在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中,不正当地动用行政强制手段,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软” ,就是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由于法律授权不够明确具体,存在“执行难”的问题,特别是在解决公共安全、食品卫生、药品安全、环境保护、违建处置等方面存在的执法不力问题,不利于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维护,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和执行力,阻碍了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可以说,解决好“散” 、 “乱”和“软”的问题,不仅关系到行政权力的规范约束和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也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维护和保障,更与和谐社会的建设更有着深层与紧密的联系。我们要实现又

5、好又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不对公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进行3规范约束,任其自由扩张、滥用,让行政强制实践中存在的“散” 、 “乱” 、“软”等突出问题长期存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局面就难以长期维持。 为此,本文欲对行政强制法对和谐社会建设的促进进行分析研究,以期对和谐社会的建设有所助益。 一、行政强制法通过对行政强制设定权主体与实施权主体的严格限制,实现从源头上控制行政权的无限扩张,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最基础的条件 行政强制法从控权的理念出发,把具有双刃剑作用的行政强制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和约束,理顺了权力的授受关系。首先,规定行政强制由法律设定,在严格限制的条件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才能设定行政强

6、制,取消了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行政强制设定权。这既考虑到了行政强制是具有极大侵益性的行为,稍有不慎,就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理顺了权力的授受关系。因为行政机关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的主要任务是执行法律法规。如果允许地方政府有行政强制的设定权,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制定者,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法律控权的目的就会落空。其次,对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严格的控制。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给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由行政机关中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实

7、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权由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实施。这样细致的规定可以让行政强制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得以实现,尽量减少违法执法甚4至粗暴执法。 行政强制法从源头上对行政强制权的规范和约束是建设有限政府的必然,是避免权力失控、滥用,进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必然。所以,有学者认为, “行政强制权是极具侵益性的行政权力,如果不将其纳入法治化轨道,任其游离于法律的严格约束和控制之外,将不利于建设法治政府和社会和谐稳定。行政强制法的颁行,为行政权力的规范行使提供了标准,确保行政强制行为在法治轨道内展开,为法治政府的推进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动力支持。 ”1 二、行政强制法通过对行政

8、强制权实施过程的严密的程序控制,实现对行政权的约束和驯化,让行政权力为和谐社会建设作出具体贡献 韦德曾说过:“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的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 ”2用严密的程序来约束和控制行政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法的重要目的。 “针对单行法中有关行政强制程序规定少、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本法从程序公正、规范执法、保护当事人权利角度出发,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作了规定。通过健全和完善行政强制实施程序,从观念上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从权利上保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从形象上促进行政机关树立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形象,从执法上防止行政机关暗箱操作、恣

9、意行政,从效果上增强行政执法行为的权威性和公性力,以期得到社会理解和支持,最终目的是通过依法、有理、有节实施行政强制权,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最广大群众的利益,促进社会的长治久安。 ”3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较为具体地体现了正当5法律程序原则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要求。比如,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对于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法也明确了催告、听取意见、决定、实施强制执行、执行中止或执行终结等具体步骤。针

10、对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提前告知、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习惯于“突然袭击”的执法方式, 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为防止权力滥用,该法还规定,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这些程序规范从理念上、方式、

11、方法和步骤上对行政强制权的实施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充分显示行政强制法希望通过行政程序来控权的决心,有力地维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促进社会的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行政强制法通过制定许多体现人文关怀、禁止权力滥用的法律规定,既充分体现了该法用比例原则来控权的决心,更明确具体地表明6了法律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护,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明确的制度条件 在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的时候,这里的“自由”不意味着为所欲为, “裁量”也不意味着任意决断。行政决定必须符合法律目的,而且必须满足公平与合理原则。犹如加拿大兰德法官所言:“不存在所谓的绝对的不受约束的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的前提

12、是“履公共职责的良善意图;每一条法律都有其赖以存在的公共意图与合理目的,对其文意和目的的明显背离像诈骗或腐败一样不可容忍。 ”4 比例原则是约束行政权力违法最有效的原则。它要求行政强制的手段以能够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为限。行政强制权在适用的过程中,既要考量目的和手段的关系,又要考量手段与手段之间的关系,让行政机关采取的手段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最小的损害。不能为了目的而不择手段,对相对人合法权益过度损害。否则就违背了行政权行使的目的。行政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当行政权面对违法的相对人时,不顾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肆意妄为,也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破坏。因为违法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罚,但违

13、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属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组成部分,理应受到法律的尊重和保护。不能用目的的正当性来推论手段的正当性,正当的目的必须用正当的手段来实现,这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比例原则的面世与落实,在行政执法中必将有效遏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限制行政权恣意,也给监督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政提供了一把标尺。比例原则以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为最终目的,在当前的社会现实中对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 7为此,行政强制法第 5 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法不仅规定行政强制权的设立要遵守比例原则,而且规

14、定行政强制权的行使更要遵守比例原则,以免其滥用而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此, 行政强制法要求执法机关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只需冻结部分存款,就没必要冻结整个账户。对查封、扣押的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

15、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针对近些年屡次被曝光的天价滞纳金现象, 行政强制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等措施时,应当将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为杜绝野蛮执法,保障当事人的生活免受公权力过度干扰,维持其人格尊严和基本生活条件, 行政强制法要求,除紧急情况外,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8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行政强制法的这些规定,积

16、极回应了近年来发生的诸多社会热点问题,并努力通过制度完善来解决这些问题。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又缓和了官民关系,维护政府形象,无疑对和谐社会的建设起到巨大的作用。 四、行政强制法通过严密的违法责任追究实现了对行政权运行的结果控制,预防、监督和约束公权力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破坏 行政强制法出台前,我们的行政强制领域出现了许多诸如粗暴执法、野蛮执法、拆迁血案、钓鱼执法等诸多问题,引起了群众的极大不满,更引起了官民关系的严重不和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行政强制法对实施行政强制行为规定了严密的违法责任。行政强制违法责任的特点,一是主体的多样性,既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也有法院工作人员,还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

17、员。二是责任的多样性,既有行政或纪律责任的处分,也有行政处罚和赔偿,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三是责任的严密性。行政强制法针对每一种违法行为,都配置了相应的违法责任。 行政强制法严密的法律责任规定,对于实现以权力监督和制约权力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必将对和谐社会建设起到特别重要的作用。这两年来行政强制领域恶性、典型的案例明显减少就是明显的例证。 总之,行政强制法通过这种力求在公权和私权之间寻求平衡,既授权又限权,既规范公权又着力保护私权,既追求公平又注意效率的制度安排,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和促进社会的和谐。 9按照十八大强调的用法治思维和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要求,我们只要进一步认真学习行政强制法的原则、条文和精神,努力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让我们现实生活中的每一次行政强制的实践都成为大家看得见的公平正义的窗口,我们的社会将更加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莫于川.行政强制操作规范与案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21. 2 英威廉韦德.行政法M.徐炳,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93. 3 乔晓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14. 4 郑戈.法头着粪J.南风窗,2012, (15):99. 责任编辑 安世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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