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批捕未成年人释法说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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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论批捕未成年人释法说理制度摘 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专门增加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体现了刑事诉讼法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及健康成长的重视。检察机关目前已经对不批准逮捕和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规定了释法说理要求,考虑到未成年人特殊的情况,有必要加强对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的案件进行释法说理,为未成年人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 关键词 未成年人 释法说理 逮捕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56-02 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身心特点,在程序法层面应当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和重视,自然应当区别成年人而予以特殊对待。现行刑事诉讼法中新增了一章未成年人

2、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门规定办理未成年犯罪案件的诉讼理念和具体程序,体现了刑事程序法对未成年利益的保护。目前,检察机关对于不批准逮捕或不予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自然包括未成年人)的案件都要求进行释法说理,这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需要。然而,对于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批准逮捕更应该强调对其释法说理,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权益保护。 一、批捕未成年人释法说理制度的内涵 释法说理,就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时,就案件事实、证据、2适用法律及处理决定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理由进行法律解释、以理服人的过程。释法说理,就是要阐明案件涉及的事理、法理和情理,最终让民众对决定“口服和心服” 。因此,批捕未成年人释法说理,

3、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及社会帮教条件等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对其有逮捕必要时,检察机关应当向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亲属及其所在的社区、学校、委托的律师等相关人员说明批准逮捕的理由。它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检察职能过程中,尊重并保障诉讼主体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透明、公正的程序促进实体公正的实现,是实现检察机关司法的正当化、公正化的一种解释说服工作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采取逮捕强制措施时需要具备的条件,但这些条件中并没有体现年龄的区别,相关法律也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制定单独适用于他们的强制措施。

4、为了尽可能减少羁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检察机关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从严把握批准逮捕条件,对确实需要批准逮捕未成年人时,应当对未成年人的亲属等相关人员说明逮捕的必要性及理由。 二、建立批捕未成年人释法说理制度的必要性 (一)保障被追诉人人权的需要 宪法第 37 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因此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但在为了社会利益和他人权利时,国3家机关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身体自由。由于逮捕措施是对人身自由的剥夺,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一种心理上的惩罚。

5、如果适用不当,就很有可能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另外,未成年人的可塑性很强,若将其与其他犯罪嫌疑人羁押在一起,更容易发生交叉感染的危险。因此,对需要逮捕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时,应当由承办检察官对逮捕必要性进行释法说理。 (二)防止滥用批捕权的需要 面对侦查机关要求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与涉嫌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要求不捕之间的矛盾,检察官在审查办理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批捕权也不例外。因此,承办检察官必须依据现有的案卷材料,作出客观公正、令双方都能信服的决定。检察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全面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和情况,保证作出决定的客观性、必要性和连贯性。为防止

6、滥用批捕权,应当要求承办检察官充分阐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作出批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三)提高检察人员执法水平的需要 逮捕作为强制措施,其目的只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因此,逮捕不能成为对涉嫌犯罪嫌疑人的惩罚手段。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79条对符合逮捕必要性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批准逮捕的条件不再仅要求构成犯罪、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即可,而应当考虑其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在侦查机关移送报请逮捕的案件材料中,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及相关证据以外,也会附上逮捕的必要性方面的材料,但内容往往跟呈请逮捕报告书差不多。因此,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4应当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论证说明。对逮捕决定进行释法

7、说理,是从更高层次上对检察官执法办案提出要求不仅是办好案,而且要让办案的结果得到各方认可满意,这种高标准促使检察人员必须提高执法水平。三、建立批捕未成年人释法说理制度具体措施 (一)明确规定释法说理的适用对象及主要内容 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批准逮捕案件时,往往需要跟未成年人的亲属、委托律师、未成年人所在的社区、就读的学校打交道,自然,这些人就是检察机关释法说理的对象。一来可以向其普及法律知识,二来可以让其认可法律处理结果,便于其以后对未成年人进行监管教育。释法说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未成年人犯罪涉嫌的罪名,对其进行处罚的法律依据,未成年人的主观悔罪表现程度及涉嫌犯罪性质的严重程度,未成年犯

8、罪嫌疑人成长历程中的不良表现,被害人及其所在社区及周围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羁押对其自身具有的积极影响,不羁押会对被害人造成的不利影响等等。(二)明确规定释法说理的程序 目前检察机关基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已经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理部门,因此,进行释法说理工作时,首先应当从该办案部门选任具有丰富社会经验和较高的法律专业水平的人员,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摆事实、释法理。其次要明确说理的顺序,一般是先由承办人介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并结合案件情况及社会调查情况说明逮捕5的必要性,再由承办检察官听取对方的意见,然后承办人再次进行解答。(三)开展社会调查

9、,为释法说理奠定基础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268 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原因等情况进行调查。因此,在办理审查批准逮捕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工作,检察官可以直接到未成年人生活、学习、工作的地方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平时表现。另外,承办人也可以根据实际调查中出现的情况,对调查的内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社会调查的目的主要是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及犯罪的背景,探讨对其采取非逮捕措施的可能性等,为将来进行释法说理时提供素材,奠定基础。 四、运行批捕未成年人释法说

10、理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一)释法说理应有限度 首先,受司法资源有限性的制约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客观需要,开展批捕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释法说理不能不加区分,平均分配司法资源,而应该有选择、有重点地展开,繁简分流、抓住关键,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需要释法说理。如果涉案未成年人的亲属及所在学校、社区等利害关系人对逮捕无异议的,则没有必要进行。其次,要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要求来决定以什么形式说理。对案件的基本情节和所掌握的具体证据承办检察官不得加以详细的解读,而只能对未成年人涉及的罪名、法定情节进行说明。由于案件还处在在审查批捕阶段,案卷材料对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等相关人员来讲还6

11、处于保密阶段,为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释法说理时只能公开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所触犯的罪名、所处的诉讼阶段等。再次,释法说理的重点是逮捕必要性,如果必要性理由中涉及到妨碍侦查或者诉讼顺利进行的理由时,也只能向释法说理对象简单地阐述。 (二)侦查机关逮捕必要性材料的提供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79 条将逮捕必要性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因此,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请批准逮捕时,不但包括证实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方面的材料,也应当包括逮捕必要性的材料,并进行逮捕必要性说明。逮捕必要性方面的材料主要包括涉嫌犯罪未成年人身体情况、主观悔罪表现、人身危险性方面的材料、所在社区或就读的学校对未成年人客观评价的材料、被

12、害人对涉嫌犯罪未成年人是否谅解的材料、可能妨害侦查方面的材料等。但如果侦查机关未提供上述材料的,而这些材料有可能影响逮捕决定的,检察机关未检部门也可以自行进行调查,防止“一句话”式的简单决定,以增强逮捕决定可接受度。 (三)完善对批捕释法说理的监督 一项制度要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那对该制度的监督或监控机制必不可少,批捕释法说理制度也不例外。首先,如果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亲属、所就读的学校、所居住的社区认为检察机关作出逮捕必要性理由不客观、不公正的,既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提出异议,若还不服,还可以向作出决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议。其次,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健全对批捕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说理制度运行的考评机制,以防释法说理制度流于形式。对需要释法说理的案件,承办检察7官应当拿出一个释法说理报告,并向领导汇报,防止不恰当的说理进一步激发矛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还可以成立专门的考评小组,对说理的运行情况进行点评以其更好地开展释法说理工作。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特别程序的专章设计,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对未成年犯罪案件恰当运用释法说理制度,帮助未成年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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