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浅论明初的惩贪法制摘 要 纵观有明一代,治吏的重点又在于重点惩治贪官污吏,其法制内涵丰富,特色鲜明。从立法方面看,惩贪法制在整个明代法制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条文繁多,法网严密,刑罚酷烈,预防措施也非常得力。从执法方面看,一是大量法外用刑,刑罚手段残酷;二是做到了有贪必肃,不避亲贵;三是借助民众力量,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但由于封建社会自身的局限性,惩贪法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根除贪污。 关键词 明初法制 惩治贪腐 大明律 明大诰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5-02 一、明初惩贪法制的立法 明代的惩贪立法自始至终都受到了明太祖朱元璋“重
2、典治吏”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结合朱元璋的特殊经历和当时社会状况来看:朱元璋出身贫苦农民,早年在民间流浪,参加过红巾军起义,亲眼目睹了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贪官污吏的奸恶,因而他对“蠹政鬻狱,大为民害”的贪官污吏,早就恨之入骨,他深知“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 , “不禁贪墨,则民无以遂其生。 ”豍因此,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并把这一刑事政策固定化,在基本法律中予以规定。 (一) 大明律中的惩贪立法 2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 大明律突出以官吏贪污罪为重点打击对象。 大明律刑律中将“受赃”单独列为一卷,设置了“官吏受赃
3、” 、 “坐赃致罪” 、 “事后受财” 、 “有事以财请求” 、 “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 、 “家人求索” 、 “风宪官吏犯赃” 、 “因公擅科敛” 、 “私受公侯财物” 、“克扣盗赃” 、 “官吏听许财物”等十一个罪名,依据不同的情状,分别科处轻重不等之刑罚。并且, “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 。此外, 大明律于刑律受赃之外,还在其余的许多律条之中设置了惩贪条目,如户律中“逃避差役”条,对在征发赋役过程中非法侵占政府财产或非法收受贿赂的贪腐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 在量刑上,明律非常严格限制。在“受赃”一卷下,设立“六赃”制度,即“监守盗” 、 “常人盗” “窃盗” 、 “枉法赃”
4、 、 “不枉法赃”和“坐赃” ,分别计赃科刑,其区分之细致,即便在规范法学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难有匹敌。其中, “枉法赃”的科刑方式为“通算全科” ,即按照受贿数额的总和来科处刑罚, “不枉法赃”与“坐赃”的科刑方式为“通算折半” ,即按照受贿数额的总和的一半来科处刑罚,对于仓库钱、粮等物的管理者监守自盗的,则规定“不分首从,并赃论罪” 。 (二) 明大诰中的惩贪立法 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大诰是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刑事法规。 大诰是在大明律的基础上加重科罪编辑而成的。其内容包括重大案例、太祖朱元璋的“训诫”和特别法令三部分。四编大诰共236 条,专讲或主要讲官吏犯法的条目 150 余条,占
5、总数的 70%,其中,罪在贪污受贿的 120 条。在量刑上, 大诰的绝大部分处刑都超过了3大明律的标准。按大明律规定:对官员受贿的刑罚科断,应当区分“枉法赃”和“不枉法赃” 。 “不枉法赃”无死罪, “枉法赃”律有死刑,但属杂犯死罪,可以按照赎罪条例科断。官吏因公擅自科敛财物而不入己者,无死罪;入己者以枉法论。非因公科敛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欺隐粮罪止杖一百,其田入官。滥设、滥充吏卒,罪亦不至死刑。但大诰所列的“贪赃科敛,欺隐诡寄,滥设吏卒”等案例,均大大超出明律的标准,情轻罚重,甚至每每施以极刑。 (三)其他惩贪立法 此外,明朝皇帝也颁布了一些有关惩治贪污的诏令。例如:1369 年,朱
6、元璋下令:“自今官吏犯赃者无贷。 ”豎 1370 年,下令:“诏户部籍天下户口,令有司点押比对,有不同者问发充军,官隐瞒者处斩。 ”朱元璋曾告谕中书省臣:遇到发布大赦令, “凡犯赃罪者,罪虽已赦,仍征其赃。 ”可以说,朱元璋为了惩治贪官污吏,确实是费尽了心机,对贪官污吏编织了一副“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的严密法网。至明中后期,贪污现象严重,但是皇帝惩贪的力度已有所减弱,而且根本无法再制止贪污现象的泛滥了。 二、明初肃贪法制的执法 有明一代,惩贪立法确有区别于历朝历代的独到之处。但是法不自行,而明代早期之所以能取得吏治澄明的肃贪功效,也与朱元璋极为重视对肃贪法制的执行是分不开的。朱元璋不仅制定
7、了严密的法网,而且认真执法,雷厉风行,平时一发现官吏违禁贪贿,即按法令严加惩处。明代执法上的特点主要有: 4(一)法外用刑,刑罚残酷 实际上,对于贪官污吏的诛戮,不仅如前所述的规模空前,而且施刑的手段也极端残酷野蛮,特别是贪污受贿罪之大者,都是“法外用刑” ,诸如:墨面文身、捶足、刖足、剁指、断手、挑筋、去指、挑膝盖、刷洗、称竿、抽肠、黥刺、剕、劓、锡蛇游、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行、镯脚、迫令自杀以至肢解、碎肉、枭首、凌迟、族诛等等,不仅恢复了残酷至极的肉刑,而且多用死刑。 明史刑法志说:“凡三诰所列枭首、凌迟、族诛者,无虑千百,弃市以下万数。”族诛之法,就是官吏贪赃枉法,不仅本
8、人处死,还要株连到家族亲属。这种刑罚,自汉朝以来,只有叛逆罪才用此重典,现在却用来惩治贪污罪,说明“明太祖意在惩恶” ,豏“(法)严则民知畏而不敢轻犯” 。 (二)严格执法,不避亲贵 朱元璋在反对贪官污吏的司法实践中,一个可贵之处,就是带头严格执法,不避亲贵,以身作则,不管是谁犯法,一律依法惩治。开国元勋因坐赃获罪被罚的不胜其数,即使国戚皇亲亦难与幸免。例如:朱亮祖,朱元璋的同族本家,开国时将领,封为永嘉侯。他伙同其子在广东受贿赂买放被有司逮捕的不法豪绅,并诬告主事官员致死。事发后,朱元璋召令“所为多不法”的朱亮祖父子入京,在朝廷上活活当众鞭死。豐明太祖朱元璋在重法惩贪的司法实践中,不偏袒权贵
9、,不徇私情,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三)借助民众力量,建立民拿害民官吏制度 朱元璋在重法惩贪中注意到:要整饬吏治,靠官吏自觉“修身”是5不可能的,必须严法约束,并在一定程度上借助民众力量。公元 1368 年,刚刚荣登大宝的朱元璋就果断颁下诏令:如果官吏超出法定数额科敛赋税, “许民人拿赴有司,有司不理,拿赴京来议罪枭令。 ”其大诰之中更是言之凿凿:“有等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违旨下乡,动扰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许民间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壮拿赴京来。 ”不但有了皇帝圣旨,还有了法律撑腰,真有民人捉拿贪官污吏赴京告状,结果得到嘉奖。朱元璋一方面重惩了常熟县的贪官恶吏;另一方面称赞陈寿六等人并给予奖赏。
10、借助民众力量去监督贪官污吏这种思想,在封建王朝历史上是前无古人的。 以上种种举措,对于开展反贪斗争,收到了一定成效,起到了积极作用,明初吏治确实较清明。关于明中后期惩贪措施,史书上并无过多记载,但是贪污现象的泛滥可以说明,随着封建社会由盛转衰,专制政治的加强,明代统治者已经没有办法像明初那样厉行法治,整肃吏治了。三、对明初贪法制的评价 (一)积极作用 明初的吏治,一反元末“贿遗权要” 、 “蠹政厉民”的腐败风气,日趋清明。依据明史循吏传序的记述,从明太祖洪武年(1368-1398)直至宣宗洪熙年间(1425-1435) , “吏治澄清数百年” ,特别是在朱元璋时期, “一时守令畏法,洁己爱民”
11、 , “抚偱休息,民人安乐” ,这些著述难免有为统治者夸饰的嫌疑,但是其反应的信息是基本可信的。从该序文的侧面记载中也不难看出,明代早期肃贪反腐斗争所取得的卓6越成效,其政治要比明代后期清明很多。朱元璋以严刑峻法打击不法官吏,官场腐败之风有所扫荡和遏制,洗刷了百姓的冤屈,既加强了中央集权,又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封建统治秩序。 明初严厉打击官吏的贪贿与征敛无度,清理官吏勾结地方势力隐瞒的土地与户口,没收其非法搜刮的财产充作公帑,有力的确保了国家财政收入,亦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官吏及地方势力对农工商业的掠夺,保证了劳动者起码的修养生息的条件。明初地方官吏不敢肆无忌惮隐匿户口、土地,朝
12、廷能够比较平均地摊派赋役,多少减轻了农民的一些负担。(二)消极作用 朱元璋个人片面认为“人皆贪” ,反贪斗争往往扩大化,造成了不少冤、假、错案。由于杀伐过种,江浙、两广和福建的方面大员和主要官僚,从洪武元年到十九年春竟一个任满的没有,往往未及九年任期考满便遭罢黜甚至问刑。 有明一代重典肃贪法制的实施,把中国封建刑罚制度“由轻入重”的趋势推到了极致,对封建社会后期刑罚流于严酷的局面产生了深远影响,成为推动中华法系晚期法制的畸形发展的一个重要诱因。由现代法律进步主义看来,明初朱元璋大量恢复肉刑的适用,使在中国法律中绝迹七百余年的肉刑又重新登上国家制定的法律文告之上,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开法制文明的历史倒车的行径。 最后, “重典治吏”只能是治标之举,无法触动吏治腐败问题的根源。这是因为朱元璋作为代表地主阶级的最高统治者,从维护封建王朝利益7的角度出发重刑贪官污吏,有其不可避免的阶级局限性,他不可能根治封建社会肌体上官吏贪赃枉法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