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侦查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域外借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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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浅谈侦查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及域外借鉴摘 要 个人信息一般指能够被知晓和处理、与具体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具体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主要有家庭住址信息、通讯信息、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侦查信息化中的信息资源种类有公安信息资源、视频监控资源、互联网资源、社会信息资源。其中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有公安信息资源、互联网资源、社会信息资源。随着公安机关信息化建设的逐步完善,公安机关特别是刑侦部门在工作中接触的公民的个人信息种类逐步扩大;互联网技术飞跃发展,公民个人信息的载体也不断发生着变化,进而影响公安机关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 “自从近代民族国家

2、诞生,其渗入公民生活的企图就从未停止过。国家权力渗入公民生活的重要手段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 。 关键词 侦查机关 个人信息 保护 域外借鉴 作者简介:陈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1 级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54-02 一、我国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 从我国现行的立法来看,我国公安机关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方面总体上基本遵循了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原则,具体表现为:第2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53 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

3、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这表明的立法态度,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机关,有义务有责任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如果利用不当或者非法利用,情节严重的,应收相应处罚。这一规定给侦查人员在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上敲响了警钟;第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45 条明确规定了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对公民的个人隐私应该保密,对取得与案件无关的材料需及时进行销毁。这反应了立法者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公安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第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书法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

4、、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尽管我国法律确立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基本框架,但在侦查信息化的大背景下,实践中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的运用上仍然存在缺陷。总体来说,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重视不够,而立法上对公安机关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限制很少,使得侦查人员行使权力时随意性很大,主要表现在一下方面: 1.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缺少对公安机关在使用公民信息上的具体限制规定。近年来,随着刑法修正案(七) 和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获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我国还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来保障公民的个人信息,缺少统一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法 ,很3难系统

5、有效规范公安机关在触及公民个人信息方面上的行为。 2.公安机关在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上程序不明确、控制不严格。在人民警察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为明确对公安机关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具体程序。实践中,收集、运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只参照其内部规章进行,且无第三方监督与制约,侦查人员很容易查询到大量与侦办案件毫不相关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源,如果利用不当,极易造成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 3.公安机关在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上缺少外部监督。我国侦查权利的行使由侦查部门的负责人决定,仅在内部进行审查。不仅缺少独立监督,而且在实践中行使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利往往掌握在具体的承办人员,立法上的

6、首长审批制度往往无法起到真正的监督过滤作用。这虽然提高了公安机关侦查办案效率,但是也增加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风险。 4.公安机关在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上没有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公民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和处理情况,同时行政信息公开也要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在侦查信息化的过程中忽略了这方面的工作,导致公民很难知道公安机关收集其个人信息的方式、内容、存储期限以及利用情况。 二、域外在公民个人信息运用问题的借鉴 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各国侦查机关一方面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优势收集、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为其服务,另一方面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

7、、程序不断完善,本文将简要4介绍美国、德国、日本的侦查机关在收集、利用公民个人信息时采取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手段与措施,这将对我国侦查机关在运用公民个人信息问题有所裨益。 (一)美国 美国针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制度起步较早,侦查机关收集、利用证据的权力与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之间不断进行着激烈冲突,如 1967 年著名的 Katzv.Untied 案和 1976 年的 Smithv.Maryland 案,引起了广泛的争议与讨论。9.11 事件之后,在打击恐怖主义与信息技术革命的双重背景下,2001美国爱国者法案(USAPATRIOTAct) 的实施、2006 年 1 月美国司法部诉谷歌一案和 2013

8、 年被曝光“棱镜计划(Prism) ”,这些事件逐渐使冲突变得日益激化,而这又通过美国司法体制内的博弈逐步完善了在侦查行为中对公民个人信息运用制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较为完备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美国社会极为重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并将有关个人信息的保护立法分散于各个多个有关隐私权的法案之中,以确认和限制公权力特别是侦查机关收集和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的权力和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到非法侵犯:a、 “联邦宪法修正案四与联邦宪法修正案五为统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通过规范制约政府获取证据的方式来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利益,对于警察违法取得证据的行为,则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救济途径,捍卫公

9、民个人隐私的政治理想;” b、以信息自由法 、 隐私权法为支撑的确认公权力特别是警察机关在收集、运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权力和防止警察机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的联邦法律。c、以全面犯罪控制和街5道安全法 、 电脑比对与隐私权保护法 (后并入隐私权法 ) 、 消费者网上隐私法 、 电子通讯隐私法 、 爱国者法案等代表的具体的规制警察机关在收集、运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律。这些法律紧跟科技发展,确认警察机关在收集、运用公民个人信息新方式与新手段,也保护着公民的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犯。 2.以令状制度为核心的审批的程序。令状制度是指警察机关须事先获得法律规定的司法机构或法官授权,才能采取某些相应的侦查措施,而这些

10、侦查措施是极易侵犯公民基本权利。在制度上,政府对公民基本权利进行侵犯前,须由中立的司法机关审核,以此来防止无理由的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将审核的权利由中立法官判断,并决定是否签发令状,授权警察采取相应的侦查措施。令状制度通过中立的司法权对侦查权加以调控,限制某些不当的侦查行为,确保侦查权不被滥用,保护在侦查过程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 (二)德国 德国联邦在 20 世纪 60 年代以保护隐私入手并关注处理个人信息带来的社会问题。1970 年,德国黑森州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随后德国根据本国国情与结合欧盟的要求,不断改进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特别是警察机关在运用个人信息的问题上,德国一直

11、走在世界的前列,具体表现为: 1.以联邦数据保护法为基础的统一立法模式。德国联邦于 1976年通过了防止个人信息处理滥用法也称联邦数据保护法 ,并经过1990 年、2003 年多次修改,逐步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监督机构、损害赔偿等机制并设立了专门的联邦数据保护专员。警察机关在6运用公民个人的信息时必须基于明确的目的,不得超出目的范围收集、运用公民的个人信息。同时警察机关应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公民的个人数据,避免可能出现的泄露和灭失。 2.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德国公民的信息自决权放在重要位置,并为此规定了一系列的制度,比如警察机关在收集公民的个人信息时,原则上影响公民直接收集

12、;公民有权对警察机关收集的个人信息提出修改,对特定的信息要求删除;警察机关在收集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时,一般须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公民对其有关的个人信息的运用情况。 3.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救济机制和损害赔偿机制。德国对警察机关有关个人信息运用制定了严格系统的规定,对监督机构的组成、人员素质都做了明确要求;当警察机关对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发生后,公民有权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适用无过错原则,并确认了警察机关赔偿的最高限额。 公民的个人信息一般指能够被知晓和处理、与具体自然人相关、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该具体自然人的任何信息,主要有家庭住址信息、通讯信息、财产信息以及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侦查信息化中的信息资源种类有公安信息资源、视频监控资源、互联网资源、社会信息资源。其中的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种类有公安信息资源、互联网资源、社会信息资源。 注释: 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72005(2). 王芳.美国刑事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2年.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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