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全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 评估( 认证 ) 文件 2017 版 总第 6 版 住 房和城乡建设 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二一七年六 月目 录 住 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章程 1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标准 5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程序与方法 17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专家 组 工作指南 32 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学校工作指南 55 1 住 房和城乡 建设部 高等教育 土木工程 专业 评估委员会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开展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简称专业评估),设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
2、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 )。 第二条 开展土木工程专业评估的目的是加强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对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宏观指导和管理,保证和提高土木工程专业的教育质量, 更好地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针, 使我国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毕业生符合 国家规定的申请参加注册工程师考试的教育标准,为与其它国家和地区相互承认同类专业的学历创造条件。 第三条 评估委员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下简称住房城乡建设部) 授权的组织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评估工作的专家机构。在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体系内开展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工作,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全国工
3、程教育专业认证专家机构的业务指导 , 与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协同工作。 第四条 评估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客观、公正和科学地评价受评学校土木工程 专业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的发展。 2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评估委员会委员由高等学校土木工程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以及相关专业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协商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 聘任。 第六条 评估委员会一般由 31 33名成员组成,其中国家住房城乡建设及教育主管部门 2名,中国土木工程学会 1名,高校土木工程教育专家 14 15名,工程技术专家 14
4、 15名。 第七条 评估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委员 3 4名,秘书长 1名。 主任委员负责评估委员会的全面工作。 第八 条 评估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委员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委员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按本章程第五条进行增补。 第九条 评估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委员会以外的土木工程专业教育界、工程界专家参加视察、监督、指导、咨询等专项工作,也可邀请国外教育界或工程界专家观摩评估活动。受聘请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评估委员会最终决策权归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一条 评估委员会常设办事机构为评估委员会秘书处,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评估委员会经费主要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补助和社会各界
5、的赞助。评估经费的开支办法由评估委员会制 定。 第三章 职能与权限 第十三条 评估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的高校3 进行咨询和指导,对评估通过的院系在有效期内的状态保持和持续改进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评估工作包括审查申请资格、审阅自评报告、组织和派遣视察小组、审阅视察报告、做出评估结论、颁发证书。 第十五条 评估委员会主要开展以下业务活动:组织开展高校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开展与专业评估相关的研究、咨询、指导和服务工作,研制、修订评估标准及相关文件,开展专业评估国际交流与合作等。 第十六条 评估工作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申 请与审核。评估委员会在规定时间内对提出的
6、申请进行 审查,做出受理或拒绝受理的决定。 (二)自评与审核。申请评估(认证)的学校按照评估文件组织 自评并撰写和提交自评报告。 评估委员会对受理申请的高等学校所递交的自评报告进行审阅,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派遣视察小组,评价视察报告,最后做出评估结论。 (三)申诉与复议。被评估的高等学校对评估委员会的评估结论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出申诉;评估委员会在接到申诉文件后, 应将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做出复议决定。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评 估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根据需要安排。 第十八条 评估委员会做出的任何决议必须在有不少于三分之二委员出席的委员会会议上、
7、得到不少于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4 的委员赞成时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评估委员会应根据土木工程专业教育要求和相关注册工程师资格标准制定有关评估标准、评估程序与方法、评估视察工作指南及有关评估工作的细则等评估文件,总结专业评估工作,对评估文件提出修订意见。 第二十条 对本章程条款的增添、修正和废除,均须经评估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住房 和 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5 高等学校 土木工程 专业 评估(认证) 标准 ( 2017 年 6 月修订) 土木工程专业评估(认证)标准由全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通用标准
8、和本专业补充标准两部分组成。 1 通用标准 1.1 学生 1.1.1 具有吸引优秀生源的制度和措施。 1.1.2 具有完善的学生学习指导、职业规划、就业指导、心理辅导等方面的措施并能够很好地执行落实。 1.1.3 对学生在整个学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跟踪与评估,并通过形成性评价保证学生毕业时达到毕业要求。 1.1.4 有明确的规定和相应认定过程,认可转专业、转学学生的原有学分。 1.2 培养目标 1.2.1 有公开的、符合学校定位的、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培养目标。 1.2.2 培养目标能反映学生毕业后 5年左右在社会与专业领域预期能够取得的成就。 1.2.3 定期评价培养目标的合理性并根据评价结
9、果对培养目标进6 行修订,评价与修订过程有行业或企业专家参与。 1.3 毕业要求 必须有明确、公开的毕业要求 , 毕业要求应能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并完全覆盖以下内容: 1.3.1 工程知识:能够将数学、自然科学、工程基础和专业知识用于解 决复杂工程问题。 1.3.2 问题分析:能够应用数学、自然科学和工程科学的基本原理,识别、表达、并通过文献研究分析复杂工程问题,以获得有效结论。 1.3.3 设计 /开发解决方案:能够设计针对复杂工程问题的解决方案,设计满足特定需求的系统、单元(部件)或工艺流程,并能够在设计环节中体现创新意识,考虑社会、健康、安全、法律、文化以及环境等因素。 1.3.4 研究
10、:能够基于科学原理并采用科学方法对复杂工程问题进行研究,包括设计实验、分析与解释数据、并通过信息综合得到合理有效的结论。 1.3.5 使用现代工具:能够 针对复杂工程问题,开发、选择与使用恰当的技术、资源、现代工程工具和信息技术工具,包括对复杂工程问题的预测与模拟,并能够理解其局限性。 1.3.6 工程与社会:能够基于工程相关背景知识进行合理分析,评价专业工程实践和复杂工程问题解决方案对社会、健康、安全、法律以及文化的影响,并理解应承担的责任。 7 1.3.7 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能够理解和评价针对复杂工程问题的工程实践对环境、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1.3.8 职业规范:具有人文社会科学素养、
11、社会责任感,能够在工程实践中理解并遵守工程职业道德和规范,履行责任。 1.3.9 个人和团队:能够在多学科背景下的团队中承担个体、团队成员以及负责人的角色。 1.3.10 沟通:能够就复杂工程问题与业界同行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和交流,包括撰写报告和设计文稿、陈述发言、清晰表达或回应指令。并具备一定的国际视野,能够在跨文化背景下进行沟通和交流。 1.3.11 项目管理:理解并掌握工程管理原理与经济决策方法,并能在多学科环境中应用。 1.3.12 终身学习:具有自主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意识,有不断学习和适应发展的能力。 申请专业评估(认证)的学校应通过评价证明毕业要求的达成。 1.4 持续改进 1.
12、4.1 建立教学过程质量监控机制。各主要教学环节有明确的质量要求,通过教学环节、过程监控和质量评价促进毕业要求的达成;定期进行课程体系设置和教学质量的评价。 1.4.2 建立毕业生跟踪反馈机制以及有高等教育系统以外有关各方参与的社会评价机制,对培养目标是否达成进行定期评价。 1.4.3 能证明评价的结果被用于专业的持续改进。 8 1.5 课程体系 1.5.1课程设置能支持毕业要求的达成,课程体系设计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 课程体系必须包括: 1.5.2 与本专业毕业要求相适应的数学与自然科学 类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 15%)。 1.5.3 符合本专业毕业要求的工程基础类课程、专业基础类课程与专
13、业类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 30%)。工程基础类课程和专业基础类课程能体现数学和自然科学在本专业应用能力培养,专业类课程能体现系统设计和实现能力的培养。 1.5.4 工程实践与毕业设计(论文)(至少占总学分的 20%)。设置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并与企业合作,开展实习、实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毕业设计(论文)选题要结合本专业的工程实际问题,培养学生的工程意识、协作精神以及综合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毕业设计(论文)的指导和考核有企业或行业专家参与。 1.5.5 人文社会科学类通识教育课程(至少占总学分的 15%)。使学生在从事工程设计时能够考虑经济、环境、法律、伦理等各种制约因素。 1.6 师资队伍 1.6.1 教师数量能满足教学需要,结构合理,并有企业或行业专家作为兼职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