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企 业所得税新政策解析 ( 16) 编者按: 为了便于广大税务人员更好地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提高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水平,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国际税务科和所得税科共同整理了本资料,供大家学习和参考。 本期主题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目录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 1 国科发火 2008362 号 .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 25 二八年七月 . 25 五、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按近 3 年每年分别填报 ). 30 RD01 . 3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库 . 31 二八年七月 . 32 关于正式受理 2008 年高新技术企业
2、申报的通知 . 35 文件解析 . 39 要点一 . 40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问答 . 53 附件 2:高新企业认定工作指引确定研发费归集范围 . 75 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国科发火 200836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局)、财政 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 2008172号,以下称2 认定办法)及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已经印发给你们。为确保认定管理工作高效、规范,根据认定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应充分认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密切配合,及时成立认定管理机构,共同做好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 二、 2007年底前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包括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外已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在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重新认定合格后方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可提前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申请重新认定,亦可在资格到期后申请重新认定。 三、对原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未期满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
4、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 20073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对经济特区 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立并按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政策性强、专业要求高,各地应3 配备骨干人员,保障认定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对本地区在认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政策建议。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 OO八年七月八日 附件: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称认定办法)和
5、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以下称重点领域)的规定,为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各相关单位的职责,确定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明晰各指标内涵及其测度方法,确保认定管理工作规范、高效地开展,特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称工作指引)。各相关单位应依据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开展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管理工作。 依照认定办法、重点领域,结合本工作指引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一、领导小组和认定机构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4 作领导小组(以下称“
6、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 ,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由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认定机构的主要职责见认定办法。 二、认定与申请享受税收政策的有关程序 (一)认定 1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进行注册登记。 2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7、工作网”,按要求填写企业注册登记表(附 1),并通过网络系统上传至认定机构。 认 定机构应及时完成企业身份确认并将用户名和密码告知企业。 3准备并提交材料。企业根据获得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网上认定管理系统,按要求将下列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5 (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附 2); (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 3)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 润
8、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以上科技计划立项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组织审查与认定 ( 1)认定机构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 5 名相关专家,并将电子材料(隐去企业身份信息)通过网络工作系统分发给所选专家。 ( 2)认定机构收到专家的评价意见和中介机构的专项审计报告后,对申请企业提出认定意见,并确定高 新技术企业认定名单。 6 上述工作应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
9、 5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示 1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应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审批备案汇总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认定机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具体认定流程如下图所示: 2、网上注册登记 3、准备并提交材料 4、审查认定 备案、公告、颁发证书 5、公示 核实处理 无异议 有异议 1、自我评价 6、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7 6.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生效,
10、有效期为三年。 (二)复审 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企业应提出复审申请(复审申请书同附 2),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须提交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经具有资质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关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研究与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复审时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 进行审查,重点审查第(四)8 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第十一条(四)款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认定机构重新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加盖科技、财政、税务部门公章)。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
11、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再次提出认定申请的,按初次申请办理。 (三)申请享受税收政策 1.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和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四)复核 对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及其相关税收政策落实产生争议
12、的,凡属于认定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9 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第十条(四)款产生争议的,应组织复核,即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 实际经营时间)至争议发生之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四)款规定,判别企业是否应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三、中介机构和专家 (一)中介机构 1.中介机构的条件 ( 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 3 年以上,近 3 年内无不良记录 ; ( 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20%,全年月平均职工人数在 20 人以上 ; (
13、 3)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相关政策。 2中介机构的职责 ( 1)接受企业委托,依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客 观公正地对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进行专项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 2)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认定工作资格,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10 (二)专家 1专家条件 (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中国大陆境内居住和工作。 ( 2)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具有重点领域内相关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对该技术领域的发展及市场状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 3)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办事公正。 ( 4)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 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 专家库及专家选取办法 ( 1)专家库内的专家应具备重点领域内相关技术专长。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相关技术领域内熟悉子领域技术的专家数量不少于评审所需专家的 5 倍。 ( 2)建立专家聘任制度,专家库内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并由认定机构将专家备案表(附 3)统一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 3)认定机构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所属技术领域,随机抽取该领域专家开展认定工作。 3专家职责 ( 1)审查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及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