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2013 年“两会”期间,有关是否提高个税免征额的问题再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合理制定个税制度十分重要,但简单地提高免征额和修改税率却无助于更好地调节收入分配。要切实减轻低收入阶层的负担、调节收入分配、构建和谐社会不能只瞄准免征额,而是应该探索更为合理的征收个人所得税制的方法和措施。本文即从个税制度中存在的相关问题,阐述我国个税制度人性化发展的一些构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度 问题 完善 调节收入分配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行制度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种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广义的个人所得指一定时期内个人的所有收入,不论这种收入的来
2、源及方式。狭义的个人所得仅指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反复性、经常性的收入。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以广义含义的个人所得概念为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1 年 6 月 30 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将个税起征点从现行的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税率结构由 9 级调整为 7 级,取消了 15%和 40%两档税率,将最低的一档税率由 5%降为 3%。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已于 2011 年的 9 月 1 日开始施行,个税起征点调整后.月薪高于 2000:原低于 3500 元(扣除社保、公积金后)的中产阶级将不再缴纳个税,使个税纳税人数由现在的约 8400 万锐减至2约 2400
3、万。同时增加高收入者的应纳税额,这对于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起到积极的作用。由于中低收入者的边际消费倾向较高,所以,减税在我国现在急需拉动内需的情况下,会对经济起到一定程度的促进作用。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仍存在的问题 1、收入来源多者纳税少,来源单一者纳税多在我国的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下,存在扣除额制度,其设置本意是免除低收入者的税费负担。但是这种制度却忽视了另一个问题:收入来源比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时享有各种单项收入的扣除额,使其总收入不能被合理的调节。例如,一般工薪阶层月工资收入 3000-4000 元之间,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需要缴纳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一位月工资收入是
4、 2000 元的记者,除工资收入外,还有数量不少的外出采访补贴和采访文章的稿费(一般为 500 元)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他是不需要缴纳任何税费的。2、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导致税负不公。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不同地区的人均收入水平有一定差距。居民收入差距导致消费支出水平也不一样,低收入地区的居民用于的衣食住行教等生活必需消费方面的支出要大大低于高收入地区的居民。因此全国使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不能有效调节收入差距。同时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 ,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
5、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3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3、忽视家庭因素,未考虑到家庭的赡养系数。 个税只问收入不问支出,而且只问个人收入而不问家庭收入,完全忽视了家庭这一因素对个人消费的重大影响,这往往就造成了不公平的发生。在我们这样一个社会保障体系还十分薄弱的转型国家里,家庭事实上部分负担了本应由嗣家负扫的社会保障职能。而我们个税制度却全然不顾家庭。只从方便管理的角度建规立制,势必造成危害。 4、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不够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征收时主要是以公司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主申报为
6、主。对于由公司代扣代缴的数额,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公司查看到纳税人的明细收入项目,但对于由纳税人自主申报的数额,由于税务部门的监管力度有限,无法对纳税人申报的所有收入项目的来源及数额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更多的还是依靠纳税人自己的诚信,若纳税人有意隐瞒,税务部门也无法得知。此外,在监管的处罚方面,虽然我国在法律上对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有相关处罚规定,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更侧重于对纳税人偷逃税的部分进行查补,对其处罚力度相对较弱,不足以起到警示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部分纳税人偷逃税行为的发生,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 1、提高免征额,减少税率层级 目前,个税修正案(草案)将
7、免征额定为 3500 元,个人工资、薪金4所得改为适用七级累进税率。但这一草案受到了广泛的质疑,最终出台的修改结果与民众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尽管如此,从这次草案的出台已经能看出我国个税改革的趋势。依照目前中国经济的发展水平,免征额应当定在 4000-5000 元之间。同时,修改后的草案确定了七级累进税率,扩大了 5%和 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这实际上降低了月工资收入(除去免征额)在 4000 左右居民的纳税负担。另一方面,月工资收入高于 80000 元(除去免征额)的居民直接适用 45%的高档税率。这从表面上似乎反映了个税“劫富济贫”的功能,但实际上,我国月工资收入(除去免征额)高于
8、 80000 元的人并不多,这一层级的设定意义不大。 2、健全费用扣除制度 在个人所得税制建设中,费用扣除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与其他税种相比,按照纯收入征税是个人所得税最为显著的特征。因此,也就有必要对有关的项目进行必要的扣除。需要在适当的时机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根据每年的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对扣除标准进行适当的调整,以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并允许物价指数和生活水平偏高的地区,生计费适当上浮,做到因地而异,同时考虑社会各项改革所引起的个人负担费用差异。对于取得收入所必须支付的有关费用的扣除主要是为了将纳税人取得收入所消耗的必要费用和支出扣除掉,如财产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费用,可采取据
9、实列支的办法进行扣除。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5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以家庭作为单位来确定个税免征额 我国是用总收入除去固定扣除的部分来作为个税的纳税所得额,但是这个标准规定过于简单,没有考虑到其纳税人赡养的人口负担、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的负担。发达的国家早
10、已经建立起比较系统化以及人性化的合理个税制度。比如美国,常规的个税免征额是随着纳税人的申报状态、家庭的结构和个人的情况不同而改变的;法同的个税起征点是扣除个人生计的所需,并对于结婚前和结婚后、生孩子以及未生孩子的纳税人实行了不同扣除的标准。 4、加强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监管力度 首先应加强纳税人收入的来源管理,明细收入分类,减少纳税人通过未列明的收入项目或在收入项目之间通过转移进行税务筹划。其次,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时代,可通过加强信息化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监管工作。在实行税务部门自身内部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还需与其他部门的信息相结合,实现资源共享。如可以运用公民的身份证号对每位纳税人建立唯一的
11、申报信息档案,将公安系统、银行系统等各方面的信息进行共享,对纳税人收入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再次,进一步提高处罚力度,辅以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若纳税人不诚信,存在偷逃税行为,除了对其进行相应的处罚外,还可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中,6实行信息传递,影响其在其他相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的程序,起到警示作用,加强对纳税人不良行为的管理。此外,税务部门还可多开展知识普及活动等活动,调动纳税人在申报方面的积极性。 参考文献: 1王劲松.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研究及对策J.会计之友,2011, (24). 2邓聿文.个税改革需利于中产阶级成长J.视点,2011, (6). 3石红红.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问题探讨J.商场现代化,2010,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