线房相邻关系的案例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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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线房相邻关系的案例及相关问题的分析探讨摘 要 线房关系问题是线路保护区内线路与相邻建筑物相互妨碍的问题,二者之间的矛盾是长期以来困扰电力企业的一个难题, “线房问题”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在线路保护区内违章建设建筑物,属于先有线路后有房屋的情形;二是线路新建、扩建或改建过程中跨越民宅,属于先有房屋后有线路的情形。通过对以下几个“线房”关系的实际案例中涉及的一些理论和实务问题进行探讨,以期能抛砖引玉,提高我们对治理高压线下隐患的认识,防止触电伤亡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以期能有助于我们依法处理在清理隐患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关系,防范诉讼风险。 关键词 线房相邻关系 相邻建筑物 线路 作者简介:武

2、玉凤,本溪供电公司。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63-02 一、先有线路后有房 关于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物,根据电力法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 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违反此项规定的,由当地政府责令强制拆除。在保护区内建房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 2明确在保护区内兴建建筑物属于法律禁止的行为,主要是为了保护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及生命财产安全。对于供电企业而言,还有另外一层重要的意义。供电企业从事电力经营,属于一种

3、高度危险作业,除非有法律明确规定的免责事由,否则,一旦在产权属于供电企业的电力设施上,发生触电事故,供电企业难脱干系。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供电企业的免责事由主要为两大类,一是受害人的故意,包括以触电的方式自杀、自伤或从事窃电、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犯罪行为,一类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从事了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据此,对于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供电企业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制止,否则也不能免除赔偿责任。这里有一个案例,关于供电企业对保护区内违建房采取了

4、措施,法院判决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2008 年 6 月 4 日,某村村民柴某在金某家房顶玩耍时,无意之中头部触及距离房顶仅 63 厘米的高压线,当场触电死亡。事故发生后,因生活补助费纠纷,柴某父母起诉金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金某赔偿生活补助费 10.9 万元。 法院审理: 当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追加某县供电企业为共同被告。被告金某称其房屋是根据县政府规划,统一搬迁而修建的,不属于违章建筑。柴某是成年人,到其房顶玩耍,应该预见被电击的危险,因此柴某应承3担自身过错责任,其支付 4600 元安葬费已十分仁义。 被告供电企业辩称:架设线路在前,被告金某建房在后,且供电企业曾多次通知

5、金某整改事故隐患,但金某久拖未整改,故应承担主要责任。受害人柴某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供电企业无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供电企业于 2007 年 7 月 22 日发现被告金某的房顶距离高压线仅 63 厘米后,曾两次向金某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并要求其出资搬迁线路,但被告金某均以资金困难为由久拖未整改,最终致使他人触电身亡事故发生。金某违反电力法的有关规定,又未按照供电企业的要求进行整改,应负主要责任,须承担死者安葬费及抚养人的部分必需生活费。原告之子死者柴某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预见到高压线的危险,但仍在金某家房顶玩耍而触电,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被告供电企业已尽到警示、

6、告知义务,无任何过错,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于 2009 年 2 月 27 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金某赔偿柴某丧葬费4600 元,补偿原告生活补助费 3.6 万元。 法律上的真实不等同于事实上的真实,它必须依靠证据的支持才能成立。此案中供电企业之所以不需承担责任,在于其提供已尽安全告知义务的证据,用挂号信寄出了隐患整改通知书。电力体制改革后,供电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存在行政意义上的管理与被管理。下达通知书,是供电企业针对用户的危害安全供电行为履行的一个安全告知义务,一般而言,通知书上须有当事人签字,4拿到法庭上,才能被法院采信,作为判案的依据。 供电企业对房主下

7、达安全隐患通知书,除了因法律明确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外,还在于与用户相比较,供电企业作为电网的经营者,对电力的危险性更为清楚,法律为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赋予了供电企业更多的注意义务。 具体工作中,如果遇到拒签的当事人,用挂号信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不失为保存证据、争取主动权的一种好方式。还可以采用公证方式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再可以将标有明显警示内容和电力设施安全距离的警示牌悬挂在离当事人房屋最近的电杆上,以提醒注意安全,采用这种方式时,要用照片、录像将现场情况固定下来,以留有有效证据。 违建房主如果接到通知书后拒绝整改的,供电企业不能自行拆除,可以请求政府协调解决,因政府对违建有强制拆除

8、权。 以上是从行政法律、法规对电力设施保护的一个探讨,此外,针对保护区内的违章建筑,供电企业在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房主拒绝整改的,可根据物权法 、 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排除妨碍,情况紧急的可申请先于执行排除事故隐患。也可以在发现保护区内的违建房屋时,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为解决争议的最后救济手段,提起诉讼,无论法院的最终判决如何,都能表明供电企业作为民事主体对违建房主在高压线下从事的可能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行为已尽了警示、告知或阻止义务。 供电企业要杜绝保护区内违章建筑,需从源头上进行控制。提高治理线下隐患的意识,防止人员触电伤亡和大面积停电事故的发生。站在5企业利益的

9、角度,避免承担责任最好方式是不发生事故;站在社会责任的立场,保障电力运行的安全,就是保障社会公共安全,这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把好建房关,根据我市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设施保护的补充通知规定,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规划已建电力设施保护区附近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安全距离的规定,并事前征求电力企业意见。供电企业可以据此规定,提请规划部门在审批、规划线路附近的建筑物之前征求企业意见,做到对危害线路安全的建筑物的事前防范。 以上对于因线下违章建筑发生人身感电事故,供电企业如何事前防范诉讼风险的一点理解。 二、先有房屋后有线路 在线路建设过程中,有时线路会

10、不可避免的经过民宅,尤其是在城镇和村庄的房屋密集区,有些地方是架空线路的必经之地,完全避开房屋建设是不可能的,由此,会引发一些矛盾和争议。发生过多起房主起诉供电公司,要求供电公司移除线路或给予拆迁房屋的事件。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一般为关于“安全距离”的不同理解,房主一般倾向于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供电企业答辩应适用电力线路设计规程。 我们先来看一下相关规定,看看法律对先有房屋、后有线路这种情况,对于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如何规定的。根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 21 条规定, “新建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电力建设企业应采取安全措施,并与有关单位达成协议。6第

11、 24 条规定,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拆迁建筑物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 15 条规定, “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从上述规定看,现行法律并没有绝对禁止线路跨越房屋。 某供电公司在得到上级有关部门和环保、规划部门批准同意后,建设开发区和沙河营输变电工程,其中 500kV 金渤线架空线路穿越某村。2007 年 5 月间,该村村民苗某某、于某某等人分别向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电力企业新建的 500kV 架空线路距其住宅太近,不符

12、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规定的 500kV 架空线路 20 米保护区距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某供电公司、送变电公司排除妨害迁移线路或动迁其房屋。 供电公司对涉案的电力线路和相关房屋间的距离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电力线路距涉案房屋的距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110-500kV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以下简称设计规程 ) 。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企业建设的 500kV 架空线路与原告房屋之间的距离,符合设计规程规定的 5 米要求。于 2007 年 9 月间分别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苗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苗某某、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分别提起了上诉。 二审

13、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关于新建架空线路与房屋之间的距离应当符合设计规程规定的判决是正确的,于 2007 年 12 月间分别做出二审判决,驳回苗某某、于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7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涉案新建线路与已建成房屋之间的距离标准是适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还是适用设计规程的规定,这其实也是此类案件普遍争议的焦点。法院对线路与房屋之间的距离标准适用设计规程是完全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 根据电力法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电力设施保护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电力设施,保护的对象是电力设施。而设计规程关于电力设施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规定,保护的对象是建筑物,是为了保护建

14、筑物或人身安全所必须满足的安全技术条件。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规程的保护对象不同,决定了二者的适用范围不同。因此,对于新建的电力设施,其设计、安装运行条件,应当符合设计规程的技术条件要求。事实上,根据电力法律、法规、有关的电力规程、标准及目前电力设施运行现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是完全可以有为不计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房屋、树木等物品存在的。 综上所述,在处理先有房屋、后有线路问题时,我们可以遵循以下思路:规划设计时,尽量避开房屋,特别是城乡房屋密集区。一般情况下,避免跨越房屋,特殊情况下,需跨越房屋的,如经过测量,线路对房屋的安全距离满足规程要求的,不予拆迁,对于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程要求的,根据法律规定,电力企业可采取两种方式处理:一是与房主协商一致,给予一次性补偿;二是电力企业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这里涉及到与房主达成的补偿协议效力问题,需要房主本人签字,最好按手印。补偿协议的原件或会议纪要等文件要与其他工程档案一并归档保存,在验收交接新建架空电8力线路时,应同步验收交接。补偿协议的具体内容,除了要明确补偿款项、现有房屋高度等条款以外,还要强调,房主承诺“遵守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不再加高房屋高度,房屋周边延伸物也要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再有补偿款发放给房主本人之后,需要房主出具收条,也一并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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