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信息碎片化时代下的司法和民意摘 要 网络迅猛发展催生信息碎片化时代的到来。信息碎片化使得司法空间日趋开放,民意的表现形态更加多元。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广泛存在,表面上看,掌握信息量较充分的司法机关却往往被掌握碎片化信息的民众汇集的民意所左右。实质上,其背后往往是权力越界干预司法的病态机制在滋生、蔓延。构筑良性的民意与司法互动机制,一要探索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辩证统一的司法独立之路;二要民众理性的对待法律。 关键词 信息碎片化 信息不对称 民意 司法独立 理性 基金项目:本文为第十六届上海师范大学学生科研资助项目“信息碎片化时代下的司法与民意”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永飞,上海师范大学
2、2010 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社会学;蒋传光,上海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法理学、法社会学、法律文化等。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118-03 一、司法和民意沟通之语境信息碎片化时代的到来 当一个社会的人均收入在 1000-3000 美元时,这个社会便处在由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渡期,而这个过渡期的一个基本特征就是社会的“碎片化”:传统的社会关系、市场结构及社会观念的整一性2从精神家园到信用体系,从话语方式到消费模式瓦解了,代之以一个一个利益族群和“文化部落”的差异化诉求及社会成分的碎片化分割。伴随着
3、网络技术的发展,微博等迅捷信息传播平台的出现,中国社会已然处于信息碎片化时代的帷幕之下。信息碎片化表现为信息传播的大众化与分众化两方面。信息碎片化时代的到来对传统司法的空间结构及民意的表现形态都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信息时代带来的问题就是它动摇了我们的过去。具体而言,传统司法的空间结构从整体上日趋开放。而民意的表达渠道则更加多元,由被动的接受信息到主动的选择案件进行评论,民意的表现形态呈现个性化和多样化态势。 (一)信息碎片化时代下开放的司法空间 理论上,司法场域的理想状态应该是一个相对密闭的空间结构既能保障司法应有之独立性又能兼顾民意的合理性。即如罗尔斯“无知之幕”的假定那样,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
4、位、阶级出身、天生资质、自然能力、理智、力量等情形都被遮蔽掉了,法官基于理性依法居中裁判。而现实是中国传统司法受礼法二元文化影响,传统法官多采用平民化、大众化的思维方式,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判案时多强调衡情度理,法本原情。但由于当时信息传播媒介所限及普通民众参与案件审判的积极性与现实可能性,当时的司法空间结构总体而言是较为闭塞的。而身处信息碎片化时代帷幕之下的现代司法已从幕后走向前台,屡屡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较之于中国传统司法审判而言,现代司法的民主化进程得到推进。同时,司法场域也日趋开放和复杂,它甚至成为各类带有政治、文化冲突等主题因素的各3类“公案”的
5、竞技场。 (二)信息碎片化时代下民意的界定及合理性问题 民意在当今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无需赘言,无论民主政治还是威权政治,它都是一条无法绕开的河流,但是想给民意下一个精确的定义却绝非易事。美国政治学家凯伊感慨道:“要很精确地来谈民意,与了解圣灵的工作没什么两样。 ”目前学界对民意的界定尚无定论。大体而言,学界多从民意的生成主体、概括民意的特征及区分与其他相似概念等方面来界定民意。如有学者认为民意应当是指民众与公共领域相关,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的意志,是个人意志、集团意志和公共意志的统一,包含了少数和多数、公开和潜在、正义和非正义的民意。孙笑侠则指出,广义的民意等于舆论,民意亦不同于公意,民意欠
6、缺必要的程序性特征。民意具有情绪化、易变性、群体极化、碎片化、分裂花、娱乐化等特点。笔者认为,美国民意学者文森特普瑞斯关于民意的界定较为合理,即所谓民意,是指“在特定行为脉络下,公众对于集体所关注的特殊事件行动,所采取的一种意见表达的判断” 。 在中国传统社会乃至今日,民意似乎天然具有合理性,它经常不需要程序机制的过滤便直接进入司法场域并作为断案的依据。中国古代没有出现职业化法官,在其审判过程中没有形成职业化的思维方式,而是采用平民化、大众化的思维方式,其实质在于用大众思维来制作判决,力求判决能够体现民众的意愿,即民意取代了职业思考。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现代中国。此外,中国历史上既有法家式的法律
7、决定论,也有“经义决狱”的法律传统,后者为针对司法活动的伦理性评价提供了相4当的话语空间。当代司法的现状也不例外,在能动司法,大调解,维稳政策压倒一切等背景下,考虑到政治社会影响,民意未经程序过滤进入司法的情况时有发生。当然,这种民意的天然正当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自身具有的“民主外衣” 。司法民主的王旗成为民意堂而皇之进驻司法驻地的密钥。当然,这与中国传统社会长期形成的“君民关系的水舟之喻”及为政者追求“和谐”的观念也大有关联。总之,民意中含有真理成分,即具有司法获取正当性、合理性的因子。但是单纯的民意仅仅是原材料而已,具有真伪之别,在信息碎片化时代背景下更呈现出碎片化和易变的特性,因而不
8、能直接作为审判的依据,而必须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输入到司法审判当中。 二、现阶段我国司法与民意关系的趋向和原因、机制分析 当下中国社会,媒体及民众普遍关注典型性重大案件。这无疑是民众主体自觉和权利意识觉醒的表现,反映了民众积极参与司法监督的要求和对个案公正的追求。但囿于多方面原因,现实生活中被民众所普遍关注的“公案”的判决结果往往会按照民意走向而定。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民众或媒体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是重要原因之一。实质上,其背后往往是权力越界干预司法的病态机制在滋生、蔓延。 (一)信息碎片化时代下司法顺从民意的原因 如果将司法看作是一种服务的话,司法机关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无疑处于信息优
9、势地位,而作为司法服务的接受者则处于信息劣势地位。而信息时代的来临在为民众带来海量信息的同时,也带来了信息碎片化的问题。大量碎片化的信息对民众的理性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加之继网5络媒介代替传统媒介成为主流,当代社会日趋成为一个娱乐化的社会。伴随着感官刺激和感性的大爆炸,人们的理性能力受到空前挑战而趋于低落。这使得媒体、公众与法院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加剧。 具体说,导致司法领域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第一,获取信息的渠道不同。民众获取案件信息的途径主要是通过媒体和网络上的一些碎片化的报道;而法院则是接触第一手的案件材料,因而能掌握更真实、全面的信息。第二,群体的思维方式不同。民众更多的
10、是凭借自己对案件的感性认识和“自然理性”而做出对案件的评判。而法官则基于对案件证据事实和“技术理性”对案件进行分析并依法做出判决。第三,职业要求和目的不同。法官的职业要求其必须客观公正的处理案件,目的是定纷止争,维护正义;而民众则无职业上的要求,其仅是根据个人对案件的一些琐碎了解,试图通过个案宣泄对社会某一类事件的不满,直接目的在于案件的解决。综上,法院与民众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普遍存在是司法顺从民意的一个重要原因。信息不对称问题会使得两者之间形成一种紧张关系。法院如果依法律秉公审理,做出的判决结果也许会差强民意;如果一味的顺从民意,则有违司法独立和法条主义的原则。 (二)信息碎片化时代下司法
11、顺从民意的机制分析 通过对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典型性案例的研究,一方面,从结果上看,很明显呈现出司法顺从民意的趋向特征;另一方面,从其发生作用的机理来看,其往往是首先由媒体挖掘出其案件背后的“主体元素”并加以大肆宣传,从而引发民众广泛关注并参与进来,从而形成巨大的社会影响力,进而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然后通过各种途径要求司法6机关的判决注意社会影响,从而最终使得司法机关迫于各方压力而做出顺从民意的判决结果。 表面上看,每个受到民众关注的典型性案件都得到了合乎民意的处理,并被标榜为舆论监督司法的胜利。当然,民众主体意识自觉和权利意识觉醒,主动参与公共事务讨论的精神值得我们庆幸。但我们不能就此忽
12、视这一逻辑背后潜藏的巨大危机。这种试图通过媒体造势,从而左右司法判决背后的逻辑其实是一种人治思维,是中国当下维稳政策下的政治产物。这种亚文化的滋生和病态机制的蔓延有着极大的腐蚀性。其一,公民本身出于对权力的畏惧或不放心而口诛笔伐之,造势以制止之,相反却迫使行政权对司法权下手,实际上并未能将权力关进牢笼,反而进一步纵容其越界干预司法部门依法行使其职能。其二,其背后是典型的人治逻辑,不是试图靠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来处理问题,而是靠多种偶然性因素促成“公案”以舆论造势来一事一理。其三,这极不利于司法公信力的培养。法院本身依法审理可能得出的结果契合民意,但舆论造势之后,尽管判决结果是法院依法审理的结果,
13、民众也将认为其是迫于舆论压力所为。这将进一步助长民众对司法及法律的不信任,加剧非常态化解决纠纷的趋势。 三、信息碎片化时代下司法与民意的互动 学界关于司法与民意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三种理论。其一, “司法独立论” ,即认为司法应与民意保持适当的距离,法官应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判案,不应受民意的影响左右。其二, “司法人民化论” ,即认为司法的民主化是司法取信于民的根本所在,故倡导司法应贴近民意, “要以社会和7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 。其三, “折衷说” ,即认为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本质上并不矛盾,司法职业化并不排斥法官在具体的司法审判过程中通过相应的程序机制吸收民意、尤其是吸收事实认定方面的民意。
14、同时司法民主化也不意味着法官就可以不严格依照法律审理案件。司法与民意既应当互相联系而又应当保持适当距离。笔者认同折衷说的观点。在如何构建司法与民意的良性互动机制上,学界已提出了许多富有创建的对策。主要集中在完善民意的识别机制;民意的效力位阶区分及对待不同效力位阶民意的一般原则及特殊方法、建立科学合理的民意收集机制、民意吸纳机制、完善裁判文书的论证说理、充分发挥审级功能;完善陪审制度、规范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塑造符合民意期待的法官形象;加强审判公开、关注法律的社会价值、增强司法的协商性等方面。上述制度的完善对于目前我国司法与民意的有效沟通与互动都是大有裨益的。综上,学界对此问题较少从司法自身的定位
15、与民众如何对待法律这两个角度进行论证。因此,下文将以此为视角提出一己之浅见。 (一)司法的定位:职业化与民主化辩证统一的独立之路 司法职业化与民主化是中国司法改革实践中棘手的问题。一方面,按照法治的理论及实践,司法应当是独立的,而司法的职业化是通向司法独立道路的常态化选择。另一方面,司法的民主化则是司法获得民众认可的有效途径。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下谈论司法的定位,既要立足于我国传统文化、理论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之上,同时也要注重对西方司法理念及经验的学习与借鉴。既不能陷入司法职业化是达至司法独立的唯一途径的误区;也不能过分强调所谓的“东方经验”而过度强调司法8的人民化或泛民主化。 司法独立是实现司
16、法公正的制度保障。独立的司法就如同一国的免疫系统,它能有效的解决纠纷,使正义得到伸张,保证法治这套控制社会的规则体系有效运行。同时,司法独立是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的必要前提。尤其是在当下中国民意的现状下民意似乎具有天然的正当性能够直接进入司法场域,强调司法独立更具现实意义。因此,中国的司法总体上要朝着司法独立的价值目标不断迈进。 众所周知,西方法治国家多数是通过走司法职业化的道路而实现司法独立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的司法独立之路必须走司法职业化的道路。价值目标的一致并不意味着路径选择的必然相同。一国应根据本国的制度文化背景选择适合自身的司法独立之路。中国司法独立之路的实现必须兼顾职业化与民主化两
17、个方面。司法职业化是司法独立“质的规定性”的内容,司法的独立必须建立在司法职业化的基础之上。但过度的职业化必然导致司法空间的封闭,进而导致判决与民意之间产生较大张力。而司法的民主化则是缓解司法与民意矛盾冲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若将司法独立视为一面湖,那么司法职业化则犹如湖中之水,而司法民主化则是源头活水。没有司法职业化这湖中之水司法独立会干涸,但过度的司法职业化则会闭塞源头活水,走向司法民主化的对立面,而终将成为一汪死水。因此,某种程度上司法独立是司法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辩证统一。 (二)民众:理性的对待法律 司法与民意的互动各方力量博弈的结果。民众对于法律及司法的态度起着举足轻重的作
18、用。 “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9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 ”可见法治首先是一种守法之治,且这种守法不是一种纯粹的外在强制的被迫选择,而是出自内心的信赖或信仰。也就是说民众是将法律作为一种生活所依的规则身体力行的,即民众要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而这种对法律的信仰说到底便是要求民众理性客观的对待法律,最低限度的要求便是民众要有一定的规则意识。 具体到司法领域而言,理性的对待法律要求民众对待法律问题和事实问题都应当给予法官充分的尊重,保持理性审慎的态度和对法律必要的敬畏。司法毕竟是一项专业化很强的活动,普通的民众并不具备相当程度的法律素养。因而民众对于案件涉及的
19、法律问题应持审慎态度,不能仅凭感觉而对案件结果妄加评断。基于案件事实问题专业性不强,媒体及民众则享有更多的发言权。但这并不意味着民众对于事实问题的民意就天然的具有正当性。如前文所述,法院审判的逻辑是试图通过证据事实还原案件真实的司法逻辑。而普通民众意欲追求的则是一种案件的客观真实,并试图挖掘出案件事实背后的原因及具体的事实情节。当然,民众的有序参与某种程度上使得一个案件变得更鲜活生动,对于法官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势必有一定帮助。但是,面对纷繁复杂的案件及巨大的诉讼压力,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不可能过多过问细枝末节。因此司法应当恪守司法的逻辑,以证据事实来定案。另外,法院作为集中审理案件的机关,
20、当事人各方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都会尽力搜集出示证据,还案件事实以“真相” 。而普通民众则不能有效地获取客观全面的事实,他们通常获取的事实是片断化的或碎片化的。基于上述种种原因,10民众对于案件的事实问题也应秉承理性客观地态度,不可将对案件的处理结论建立在碎片化的案件事实基础之上。因此,民众对于案件的审理,不论是案件的事实问题,还是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均秉持理性客观的态度。而对于司法的理性客观态度,说到底便是要民众理性的对待法律,信赖法律,信任法院,信仰法治。 总之,构筑良性的民意与司法互动机制,一要探索司法职业化和民主化辩证统一的司法独立之路;二要民众理性的对待法律。 参考文献: 1喻国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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