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相对劣势地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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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相对劣势地位摘 要 医疗服务合同是医患之间的法律关系,其中患者的劣势地位得到了法律规定的弥补以及社会的充分关注,而医方则处于相对的劣势地位却受到了不该有的忽视。本文旨在介绍医疗服务合同特点及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阐述医方的相对劣势地位,以弱化医患之间矛盾,达成彼此谅解的社会效应。 关键词 契约 医疗服务 主体限制 强制缔约 告知义务 作者简介:朱帝,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合同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192-02 近年来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矛盾增加、医疗纠纷升级甚至演化为医疗暴力现

2、象,医闹、医疗伤害事件尖锐的指出了当今医患关系存在的许多不和谐处。患者就诊心存疑虑,医生行医如履薄冰,医患双方诚信的缺失,缓解医患矛盾刻不容缓。很多医院都曾发生过患者及其家属扰乱医院正常诊治秩序的事件,更有甚者使用暴力伤害、威胁、辱骂医护人员,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对诊疗结果不满意在诊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纳住院费用的情况时有发生,甚至有的医院上演了病人家属在医院内摆设花圈、烧纸和设置灵堂的不和谐事件。究其原因,患者一味指责医生道德水平过低,对医疗服务性质不了解,对医生工作性质产生误2认,对治疗结果期望较高是造成误解的重要原因。因此解决医患纠纷的关键在于理清医患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划清双方权利义务

3、范围,消除矛盾分歧点,建立医患双方信任,创造舒适的医疗环境。 一、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困境 在当今医患关系紧张的大环境之下,医生数量短缺的现象也在蔓延着。2013 年 3 月,深圳人事局发布的深圳市事业单位 2013 年度人才紧缺岗位目录中医生又一次上榜。除精神科、儿科几大科室医生荒外,榜单上又增加了急诊科、麻醉科和妇产科医生岗位。医生工作强度大,特殊工作性质带来了超出其他工种的压力。除此之外,长期黑白班颠倒,生物钟作息紊乱也侵蚀着医生的身体健康, “上榜”的科室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已成常态。中国医师协会副会长兼儿科医师分会会长朱宗涵表示,“儿科医疗服务日益增长的需求与儿科医学现状已严重不对称,

4、比照发达国家标准,中国至少还缺少 20 万儿科医师。 ”医生荒在逐渐蔓延,如果不加大力度重视保护医方的合法权益,将会导致更多的医疗人力资源流失,未来有病无医的状况绝非耸人听闻。 患者维权的声音汹涌如潮,长期以来关注民生、弱者保护的思维惯性淹没了替医方辩解的声音,新闻媒体引导舆论甚至剥夺了医方辩解的权利。医生群体的辩词为自己戴上了推卸责任的帽子,为了不将手足送上舆论的审判席,很多医生选择了保持缄默、甚至渐渐退出。 事实上,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也存在自身的劣势地位。法律对患方的合法权益极尽保护之能,反作用于医疗一方造成新的不等,长此以往,最终将会抑制医疗科学技术发展,不利于患者。以下就医疗服务3

5、合同中主体资格、缔约过程、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等方面对医方的相对劣势地位进行分析。 二、医疗服务合同对医方主体的严格限制性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包括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各种诊所、医务所(室) 、卫生所(室) 、急救站是可以成为医疗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的。医疗服务合同的客体主要是人的生命健康权利,关乎人的生存与否问题,因而其医方主体存在有严格的限制机制。法人主体必须达到卫生部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包括执业人员资质、房屋面积、相应设备、消毒隔离和注册资金等标准。其中执业医师证书是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上岗的必备条件。

6、 值得强调的是,医方主体是法人主体,医师、护士、药剂师、个体执业医生等医疗工作人员是医院的雇员。他们代表医院履行医疗工作,不直接承担由医疗服务合同带来的违约责任,受到执业医师法和医院的规章制度的限制来执行具体的医疗行为,体现了他们与国家、医院之间的法律关系。执业医师证书是“高门槛考试” ,不具备专门医学知识的人不能考取,排除未受教育、训练者行医,考试报名须有相应的高校教育学历以及行业内从业经验。数据显示,历年国临床执业医师考试平均通过率为 25.40%,通过率较低且呈现出题目难度逐年增加,通过比率逐年降低的现象。这说明我国已经在将医师执业的门槛定的越来越高,以更有效的保证患者利益。在医患法律关

7、系中医师等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其他社会关系应属医疗伦理关系,也受到由医学伦理的调整,受到4社会监督。 三、医疗服务合同的强制缔约性 意思自治是契约法则的核心内容,即当事人双方平等的享有是否缔结契约、与谁缔结、缔结契约的具体内容、契约的缔结方式等的自由。由于上述医疗服务合同客体的特殊性,以及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性,信息的不对等性等问题的存在,医方并不享有自由缔结医疗服务合同的权利。也就是说,一旦患方提出要求治疗的请求,医方没有拒绝的资格,只在设备技术不能为病人提供有效医疗时方可建议病人转诊。此项制度着力于保护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保护了患者一方的合法权益,有效的杜绝了医方见死不救、敷衍塞责等不良风气

8、,将“救死扶伤”的人道精神纳入到了法律规定的范畴之内。它不仅存在于中国,全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立法大都有所规定。 这项规定实质上是对医方最为严格的一项限制性规定,赋予了患方最大限度的救治保障。 四、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非医方主导性 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由医方根据患者提供的患病信息,通过对患方的望、闻、问、切,综合考虑之后做出预设,并对患方就医疗救治行为所实施的范围、进行的程度、有可能带来的危害以及发生危害后果的几率对患方进行如实的详细说明。其内容是医方提供的医疗服务,而非治疗康复的结果,在缔结时具有不确定性。医方若要使其具有侵益性的医疗行为合法化,就必须在实施医疗救治行为之前取得病人的应允,并达成书面协

9、议。因此患方具有真正决定医疗服务合同内容的主导性,而非医5方享有决定权。合同内容的相关权利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医方的预设权 医疗单位所提供的是一种高度专业的技术性服务,双方当事人在信息的掌握上明显不对等。患者依靠对医生的信赖,依靠其技能达到化解、减轻病痛的目的。医方在履约过程中运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进而确定治疗步骤,医方对治疗计划的设计听从自我的内心判断,不受他人干扰。对于诊疗的方案,医方具有预设的权利。 (二)患方的决定权 由于诊疗的对象是不具有再生性和逆转性的患者生命健康权利,而不当的治疗可能会带来病情恶化、并发症的产生,对患者身体造成痛苦和负担,且双方无法对治疗的结果进行预知和约

10、定,因此患者对于医方所给出的治疗方案具有当然的决定是否采用的权利。这种权利通过签订知情同意书得以体现。 由此可见,患者受到何种治疗的决定权利在于患方,医方则处于非主导性的地位。 五、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中医方的重要义务 在医疗服务合同中,医方的义务明显重于患方。法律赋予医方多项义务,是对患者一方权利最低限度的保护。 (一)诊疗义务 医方最主要的给付义务就是诊疗义务。利用医学知识、医疗技术和医疗设施,对患者的病情进行综合考察,给出有优化可能的治疗方案,以最迅捷的医疗方案进行救治,竭尽所能减轻病人的痛苦是这项义务的6基本要求。 尽管现代社会患方维权声势浩大、 “据理力争” ,而事实上不难看出,这些误解

11、根源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性,患方忽视了医方的过程性给付,仅仅看重结果,事实上给医方正常工作的进行带来了一定的阻碍,且造成较为负面的社会影响。 (二)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对医方要求极其严格,内容也较复杂,其中包括基本医疗信息的告知义务、同意权相关告知义务,以及其他告知义务。 1.基本医疗信息告知义务 基本医疗信息的告知义务也就是缔约和合同履行过程中医方的信息披露的义务,包括医方的医疗等级、医疗设施情况、医疗人力资源状况等等。 2.同意权相关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手术病人、接受特殊检查及特殊治疗的病人在知悉自己病情、检查手段、医疗措施、医疗风险进行自主选择表示同意或不同意手术、

12、检查方法、医疗方案的权利。这项权利超越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层面,更是职业道德层面的要求。 3.其他医疗信息的告知义务 治疗开始后,医疗活动中的各种信息也是医方告知义务的内容,其中包括治疗效果、患者病情进展、疗养注意事项、不良反应的产生原因、可能再治疗必要等等信息。 (三)其他义务 7医方对合同过程中所掌握的患者资料、病情属于患者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医方负有正确制作病历并诺当保存治疗记录存在义务;前文所述的强制性缔约的义务;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设备技术不能为病人提供有效的医疗时建议病人转诊的义务、医务人员道德义务等等。 六、结语 综上所述,患者并不处于自己所假想的劣势地位,而是处于自由的抉择地

13、位,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其自身权益遭受医方的侵害,即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赔偿责任。实际上,医方没有选择是否订约的权利,且负担不得拒绝治疗的义务,即便是传染病,也不得以保护公共安全为由拒绝为其治疗。2012 年 12 月卫生部表示,未来将加强艾滋病定点医院能力建设,严禁推诿或者拒绝诊治,这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弱势群体参加治疗的自由权利。 治疗结果不佳的情况下,患方焦急的心情是可以被社会理解和接受的,但不应当认为医方收了治疗费用就有义务把伤病彻底治好,医方的义务是治疗过程本身,治疗结果不是医疗服务合同履行与否的考察要件。患者一方如果切实了解到这一事实,医患双方矛盾就会得到很大的改

14、善。除此之外,在推进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更好地保护医疗服务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和工作环境,才能解其后顾之忧,为医疗事业的发展早就更舒适的大环境,从而进一步受益于患者。 目前我国的医疗卫生体系还是不健全的,国家医改处于摸索实践的阶段。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医疗卫生体制呈现商业化、市场化的倾向,而调整医疗行为的法律法规主要依靠带有公法的性质的执业医8师法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传染病防治法等,基本医疗保障系统不健全、保障力度低才是造成患者投入产出不成正比,权益无法保障,医患纠纷频发的根本原因。 注释: 虞浩,李辰亮.医疗合同法律问题研究.广西社会科学.GuangxiSocialSciences.2003(2). 张跃铭.试析医疗合同法律关系.法律与医学杂志.TheJournalofLaw&Medicine.2007(2). 张锡田,李扬新.从医疗纠纷案例看病案管理中的患者权利保护.档案学通讯.ArchivesScienceBulletin.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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