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入户盗窃的探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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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关于入户盗窃的探究摘 要 入户盗窃为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的,但是由于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对其进行详细规定,各地的执行标准不一,不同的学者对其的理解也是各抒己见。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办理入户盗窃的案件也遇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针对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对入户盗窃进行初步探究。 关键词 入户盗窃 入户目的 入罪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26-02 一、入户盗窃何为“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由此可见入户盗窃

2、具有两个特征: (一)用于家庭生活 家庭生活一般指以婚姻和血缘为纽带的基本社会单位,包括父母、子女及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为了生存和发展而进行的各种活动。但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方式日益多元化,家庭生活早已超越了传统的表现,家庭生活应为广义的理解,不仅指上述人员在一起,其他人员(只要相对固定)生活在一起也应认为家庭生活,如租住房。理由如下: 1.从立法意图上看,刑法把“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犯罪,目的在于强化对公民住所安全的保护。因为“户”不仅是公民享受生活自有和安宁的重要场所,而且是公民财产的安全存放场所,是人们心中最具安全感的地方。如果在这种地方财产权利都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会引起人们

3、巨大的心理恐慌和对社会秩序信赖的削弱,以致极大的损害和扰乱公民的生活秩序,威胁整个社会的安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曾说过: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固定人员居住在一起,他们把住所看成一个安全的地方,他们会把贵重的东西放于此,因此这符合刑法立法本意,属于刑法保护的法益。 在这注意,租住房区别于集体宿舍,租住房人数应相对较少且日常生活都发生在此(做饭、吃饭、睡觉、日常活动等) ,最好每个人都有独立空间,而不是多人租住或仅仅是个休息的地方。那种多人同租住一间房子或仅仅用于休息缺乏日常生活的不易认定为用于家庭生活,因为前者

4、缺乏私密性和排他性,后者不是用于生活。 2.随着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越来越大,特别是在外的务工人员越来越多,其中包括两大群体:一是农民工,二是毕业的大学生。其中大部分农民工住的是集体宿舍,无可厚非的不属于“户” ,但也有一些农民工及单身大学生毕业在外工作,一般三三两两同租住房子,他们人员相对固定。若把“户”严格的限制为只能用于家庭生活,不利于保护这些群体的利益,也不符合时代的发展,我们要在坚守罪行法定原则的基础上,以动态的眼光析法、释法、执法。 (二)与外界相对隔离 与外界相对隔离,即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和私密性。如单纯的住宅,不允许他人随意进入与打扰,与外界相对隔离。但商店,人员流动较大,任何人

5、都可以自由出入,不具有排他性和私密性,因此不能称作为户。 二、以何种目的进入“户”才能构成盗窃罪 第一种观点: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而对于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他非法目的而进入他人住所并实施了盗窃行为的,也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豍第二种观点: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因为如果将合法入户后的盗窃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就不当夸大了处罚的范围,特别是夸大了亲属间、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罚范围。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豎 笔者赞

6、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针对此问题,可以参照“入户抢劫”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根据这一规定,入户盗窃也必须具有非法性,因为:一是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也侵犯了个人的生活安宁,若合法进入他人住所后才临时起意盗窃,仅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没有侵犯他人的生活安宁,仅仅是普通盗窃。二是合法进入他人住宅一般都是亲属、朋友或者较为熟悉的人,若也定为入户盗窃,则扩大了惩罚范围,不

7、符合现在立法趋势。 2、只要以非法目的进入住宅后实施盗窃,即使不是以实施盗窃为目的,只要以实施一般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入户,入户后实施盗窃行为,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如行为人以诈骗为目的,进入被害人住宅后临时改变犯意,进行了盗窃行为,笔者认为也属于入户盗窃。因为,一是这种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和公民的住宅,同时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这符合入户盗窃的立法本意。二是行为人主观上的犯意在实践中很难认定,若必须以盗窃为目的,则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狡辩的借口,容易放纵犯罪分子,不符合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为入户盗窃的惩罚力度较大,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侵入住宅盗窃没有达到数额较大,那么行为人往往会

8、说以其他非法目的进入住宅,则不属于入户盗窃,构不成盗窃罪,客观行为又不符合其他犯罪,构不成其他犯罪,这直接关系着构罪与否。而非法还是合法则容易区分,客观行为能反映主观方面,通过行为人进入住宅的手段、时间等就能得知是合法还是非法进入,所以在实践中容易操作。 三、入户盗窃的入罪标准 入户盗窃没有数额的限制,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是否只要入户进行盗窃,无论数额大小一律入罪。针对此问题,出现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行为人入户窃的财物的,无论财物价值的大小,只要使财物脱离了户主的实际控制,就应当认定为盗窃既遂,以入户盗窃定罪处罚。豏因为“入户”本身既应当视为盗窃行为入罪的一个量的标准。一种观点认为

9、,入户盗窃成立犯罪,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包括两种情形:其一,入户盗窃具有客观价值的财物的,虽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其二,入户盗窃他人不具有客观价值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豐 笔者认为,是否入罪应当综合考虑,不仅考虑盗窃的数额,还要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如盗窃的手段、次数、造成的后果。应当结合我国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所规定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若入户盗窃一律入罪,一是与当前世界各国的轻刑化趋势背道而驰,导致请罪重判;二是加大司法成本、扩大社会对立面,不利于社会和谐。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质”与“量”的统一。所谓“质”即指行为所具

10、有法益的侵害性;所谓“量” ,则指法益侵害性需达到一定的程度。豑所以入户盗窃需要达到一定的数量额,如果行为人入户仅仅盗窃了几元钱或者盗窃了几个鸡蛋,则这完全适用刑法十三条的“但书” ,不认为是犯罪。但在实践中又出现了一个问题,数额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各省市根据经济发展状况来制定一个具体的数额范围,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五十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法的严酷性

11、,而是刑法的确定性。因此,若没有一个相对确定的标准,对同一情形处理的不同,容易引起不公,也会造成当事人的误解与质疑。 若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但是采用的手段非常恶劣,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或者多次盗窃、屡教不改,再或者提前踩好点,以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的,即使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因为潜在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也应受到刑罚处罚。如,被害人为一包工头,为明天支付工人工资,从银行取了大量现金放于家中保险柜,犯罪嫌疑人知道这一事实后,入户进行盗窃,但因发生特殊情况,被害人把钱提前拿走仅留一小部分钱,犯罪嫌疑人入户盗窃数额很小,但其意图盗窃数额较大,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在实践中,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综合考虑案件的整体情况。注释: 刘兵.认定入户盗窃要注意把握三种情形.检察日报.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杨忠民,王凯.修正后的盗窃罪司法适用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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