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诈骗罪的相关问题研究摘 要 合同诈骗行为在我国 1979 年刑法中并未出现单独罪名予以规制,这种行为包含于诈骗罪中。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越来越大的对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进行较严重的破坏。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且有力的保护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 1997 年新刑法于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规定了合同诈骗罪。这一规定不仅有力的保障了合法的财产所有权,而且更有力的是保护了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对使用这一罪名时的困惑,如何理解该罪犯罪构成中的要素问题成为本文论述的重点。 关键词 合同诈骗 合同
2、非法占有目的 作者简介:张晓丽,四川大学法学院 2010 级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88-02 虽然立法者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设而确立了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但立法需要的前瞻性与抽象性决定了立法不会事无巨细规定的很详尽,这就使得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认识不统一的法律概念,理论界对此也是众说纷纭,导致司法中对同事实的案件,不同法官、不同地区的界定就会得出不同法律性质的行为认定。诸如,关于合同诈骗罪中如何界定合同内涵与外延的问题、合同诈骗罪中如何界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司法中的认定问题。本文就是关于这些
3、认识不统一的法律概念进行自己浅显理解与界定,望能够对司法界有所裨益。 一、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理解 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合同的界定上,合同诈骗罪是在签订或履行合同中进行的欺诈行为,而诈骗罪并没有限制在合同这一手段上,所以对合同的正确界定成了准确区分两罪的关键所在。 合同作为一个法律概念,在民事法中与刑事法中都有所涉及,且民事法概念中的内涵是理解刑事法的基础。任何概念都是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体,合同也不例外。正确界定合同必须考虑到其内涵与外延,即所谓的内容与形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2 条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所设
4、立的财产与人身关系。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知此类合同不包含身份性质的合同。以财产为内容的合同主要包括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及有关财产关系的其他无名合同。物权法规制的物权性质的合同,担保法规制的担保性质的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国家合同。在这些合同中,国家合同的主体是国家,可知此类合同不受我国合同法的规制。 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关系:(1)其他部门法规定的某些违法行为可以发展成为刑法的犯罪行为。如偷盗诈骗少量财物,属于一般违法民法、行政法的行为,但如果盗窃诈骗的数额达到一定数量,且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则可以界定为盗窃罪或是诈骗罪
5、。 (2)某些法律的规定与刑法的规定相衔接。如民法规定的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经济法规定的假冒商标行为,都属于情节较轻的一般违法行为,分别由民法和经济法分别调整。同时,刑法也规定了诽谤罪、侮辱罪、假冒商标罪,则属于情节严重,应受到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3)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有力后盾,正确执行刑法,有利于其他法律的贯彻实施,因为刑法与其他部门法有着密切联系。而合同又分别被不同的法律部门规定。所以可以得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应当是具有刑法法意义的合同,它不能简单的与其他部门法中的合同相一致。合同诈骗罪被规制在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由此可知此类合同必须能够体现市场交易秩
6、序的流转关系,且具有财产内容的性质。由此类刑事合同的性质可以得知: 1.在合同法中,除了婚姻合同、监护合同、遗赠抚养协议合同等这类体现人身性质内容的合同外,其他合同大部分都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合同法所确认的十五种有名合同中,除了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无偿保管合同、无偿仓储合同外,其他类别的合同均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类别。 2.在担保法中,根据担保法的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以担保合同也是存在于市场经济活动中,体现市场经济关系的合同。利用此类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定金合同诈骗他人财物
7、的犯罪行为,当然可以定性为合同诈骗罪。 3.在行政法中,我国没有一部法律或法规规定行政合同的字样,行政合同的叫法只是学者们的称谓而已。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或者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基于行政目的,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我认为行政合同不能够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因为双方主体不是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行政主体在一定情况下享有行政特权,而相对方对行政主体具有服从的义务。4.在劳动法中,劳动合同指的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的劳动关系,依据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利用劳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并不是出于平等的主体地位,双方之间是一种雇
8、佣与被雇佣的劳动人身关系,虽然劳动合同中也有有关财产的内容,但这种劳动关系由于是以双方之间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非平等关系,所以我认为不能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以劳动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应当定性为诈骗罪。 5.在刑法中,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通常排除贷款合同、保险合同、集资合同。实践中出现利用保险合同、贷款合同、集资合同进行诈骗的行为定性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按照我国对于这三类领域的特别保护,定性为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集资诈骗罪。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理解 正确理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是界定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关键之所在。 我国刑法学界对非法占有目的的
9、理解大致分为五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非法所有说” ,认为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实状态。第二种观点是“不法所有说” ,认为非法占有目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以非法暂时占有使用为目的,如挪用资金罪;二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如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等。应当包括利用和处分财产的目的在内。第三种观点是“意图占有说” ,认为所谓非法占有目的,是指明知是公私财物,而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第四种观点是“非法获利说” ,认为盗窃、诈骗等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都属于图利性犯罪,其主观要件不是以非法或者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第五种观点是“侵犯占有权说”认为非法占有的
10、犯罪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首先表现为对他人财物的占有权的侵犯。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合同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究竟如何界定呢?我认为应该以“非法所有说”为宜。民事法上的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种权能,但这种占有放在刑事法中便具有了其新的内涵。从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中看出,其客观行为中欺诈行为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能够获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所有权,并且能够加以利用。只有获取了对方的财物所有权才能真正实现合同诈骗人的诈骗目的。而其他的几种学说有一定的道理,但种种界定都不能很全面的体现合同诈骗罪本身的实质。第二种观点中的非法暂时占有使用为目的的界定混淆了刑事法中的所有与占有的界定,如果将占有
11、界定为所有的话,那么我国刑法规定的贪污罪与非法挪用公款罪,侵占罪与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等是否应当重新对罪名加以划定,从而统一其法定刑呢?所以暂时非法使用与非法占有是有本质区别的。第三种观点中的意图占有说认为意图把它非法转归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此类表述非法占有的定义并没有很清楚的说明其内涵,相反是对非法占有目的的重复说明而已。第四种观点中的非法获利说认为不是以非法或者不法所有为目的,而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此种界定以获利与否来界定非法占有目的,并不能很全面的界定此内涵,并且刑法是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来界定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此说以行为之后的有无获利目的来认定刑法规制的犯罪构成要件
12、要素无疑是不确切的。第五种观点中的侵犯占有权说与上述的第二种观点中的第一项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是这种占有权的实质它们并没有界定的很周延,照此理解,那么如何界定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合同诈骗罪之间的主观目的呢?假如仅仅停留在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这种理解与合同诈骗罪的整体性质是相背离的。所以我认为合同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界定应当是非法所有权。即包括占有权也包括对所有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应当包含两层递进式的含义:首先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包含排除对方当事人财产所有权的意思。这也是合同诈骗行为与民事欺诈行为区别的关键所在。其次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包含对通过合同所得的财物加以利用的意思。合同诈骗人的目的
13、是为了通过诈骗行为达到对财物所有权的取得,进而利用该财物。 对于非法占有目的内涵的界定是为了在法律上理解立法上的这一构成要件。同时司法实践中怎么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也是一个重要且难以把握的问题。在此做一探讨。 主观是见之于客观的内在表现形式,主观目的除了当事人直接陈述可以较易认定外,很多时候并不能通过犯罪人之陈述而得之,然而犯罪人会将自己的非法占有辩解为暂时使用或者辩解成合同纠纷或是民事欺诈行为。所以就此类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犯罪行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所以对主观目的的认定可以通过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加以推定,这种推定不是立法的当然认定,而是司法实践中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将证明责任分
14、配给相对方,假如对方提不出相反的证明,或者未提出任何反驳的意见,则依据有关客观行为所推定的主观目的我们认为是成立的。客观行为不可以随意推定主观目的,它应该遵守客观、经验的法则,符合人们常理的推定。比如,在合同签订时,当事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有很小的履行能力,以虚构的主体或者冒用的主体签订合同,这一行为足以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履行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与合同相对人签订合同,也不排除当事人具有小本经营的情况,这时在收到对方当事人的货物后,当事人积极的为履行合同而努力,由于客观情况,即使不能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认定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能单单依赖于一个客观行为就想当然的认为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是应该综合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的主体资格,担保行为,履行能力,签订合同后对财物的利用情况等诸多客观行为来加以综合认定。 参考文献: 1王玉亭.合同诈骗罪研究.山东大学 2008 年毕业论文. 2殷玉谈.丁晶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出版信息不详. 3沙俊君.合同诈骗罪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