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政价值探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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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政价值探析摘 要 目前,人类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了严重损害,对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保护,一方面促进了传统法律部门,如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发展,另一方面诞生了新的法律部门环境法的出现。本文从宪法、宪政的角度对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进行了研究,以期为我国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提供理论依据和基本思路。 摘 要 环境公益诉讼 宪政价值 公益 中图分类号:D92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90-02 20 世纪以来,人类文明不断进步,环境却持续恶化,日益增多的环境公益纠纷困扰着东西各国。为了应对新型纠纷,各国相继立法,设立新的

2、制度。无论是在西方还是在中国,学者们对环境公益诉讼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对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如环境理论,以及诉讼制度都作了深入系统的研究。但大多数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都集中在诉讼法领域,尤其是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虽然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分析颇多,但研究视野较窄,缺少从宪法、宪政的角度的研究。 鉴于此,笔者试图从宪政角度出发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进行阐释,以期弥补相关研究的不足。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含义 环境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属人类所共有。而环境公共利益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益,也理应为全人类共同享有。与其他公共利益相比,环境公共利益具有特殊性。正是基于这种

3、特殊性,使得有关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频频发生。 各国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称谓不尽相同,环境公益诉讼在美国称“公民诉讼” ,在日本称“民众诉讼” ,在德国称“团体诉讼” 。在我国,学者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认识也不一致,有的称之为“群众环保诉讼” ,也有人称之为“环境诉讼”但特别指明这种环境诉讼是由非利害关系人提起的,是不特定的诉讼,即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环境的名义提起,以保护环境的权利,以维护世界系统的和谐与稳定的目的。因此,这种“环境诉讼”实质上与笔者所称“环境公益诉讼”是一致的。综上,笔者将环境公益诉讼定义为:任何公民、团体及国际机关对侵害或有可能侵害人类环境公共利益时,向法院提

4、起诉讼,由法院追究侵害人法律责任的制度。 (二)环境公益诉讼特征 相比较于传统的诉讼方式,环境公益诉讼具有以下特征: 1.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具有公益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其诉讼主张针对的是环境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的环境利益。这与基于传统理论的环境侵权损害个案救济的私益诉讼有着根本的不同。环境公共利益并非单纯的社会成员的个体利益或是社会个体成员环境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当某种损害环境的行为直接损害到私人利益时或当环境公益受到损害或有遭受损害的威胁时,环境起诉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即通过维护环境公共利益来实现对自身权益保护的终极目的。 2.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具有广泛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

5、人们环境意识的增强,每个人不仅仅关心自己眼前的环境权益,而且开始关注公众的及涉及子孙的长远利益。因此,与传统诉讼的原告相异,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成员,包括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他们不再被要求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而是既可以是直接的受害人,也可以是无直接侵害的情况下,只要能根据有关情况合理判断有社会公益侵害的潜在可能,也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3.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对象的多样性 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多样,既包括一般的民事主体,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其生产和生活造成的环境污染都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这种损害是客观存在的。也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由于行政权的不断扩张

6、,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国家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应作为而不作为,不应作为而作为的情形,更有甚者,一些国家行政机关罔顾法律,强制推行一些不合理的开发计划、方案,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宪政价值分析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权价值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保障环境公益与保障人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一方面,环境公益体现的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利益,从权利角度看,就是共同体中每个人的人权。另一方面,人权是每个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包括环境权在内的各项人权是全体人民都应当平等享有的利益。 其次,保障环境权、生存权、发展权等集体人权是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和内容。环境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

7、,由于环境具有“整体性” 、“共享性”的特点,决定了环境侵权据有“公害性”的特征,它不仅影响到公民的环境权,还涉及到人们的生存权,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权。环境公益诉讼对于环境公益的保护实际上是给予不特定多数人持续的、广泛的法律保护,是对公民集体人权的普遍保护,这意味着保护环境公益不再仅仅是国家和社会的义务,每一个公民对于损害环境公益的行为,都有权利进行监督、举报,直至提起诉讼。 最后,诉讼是实现人权的重要途径,没有诉讼保障的权利不是一种真正的权利。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必须通过程序性权利来实现。在法治国家里,司法是公民维护合法权益,追求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一旦法律权利无法在司法上获得最终救济,那么再完

8、美的法律规定都只能沦为象征性的宣言,再缜密的法律设计都只能是虚设。因此,以诉讼手段来保护公益,实质是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人权环境权实现的重要途径。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正义价值 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法律制度最重要的价值目标和伦理价值基础。美国当代法学家罗尔斯曾说:“正义是社会的首要价值。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因此,政治正义的重要体现就是制度正义” 。一方面,就制度而言,环境公益的破坏意味着对资源进行安排、进行分配的社会制度的破坏,使公民、团体、社会都遭受到广泛损失。环境公益诉讼的出现正是为矫正这种失衡状况,恢复社会制度所确立的

9、正义。另一方面,对个体而言。环境公益诉讼是对受害者的救济。它以法律裁判的方式解决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纠纷,取代了野蛮时代暴力手段的私力资源,环境公益诉讼时通过惩罚侵害公益的行为来伸张正义,通过补偿受害者损失来恢复正义,这是文明社会真正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因为法律对社会纠纷的裁判不仅是和平的,而且应当是公正的,也只有建立公正的法律裁判制度,社会纠纷才能最终得到和平解决。所以,环境公益诉讼是对社会制度正义的维护,对个人及共同体的正当权益的维护,不仅实现矫正的正义,还维护整个社会制度乃至人类生活的基本正义的安排。 (三)环境公益诉讼的秩序价值 首先,环境公益诉讼时建立良好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秩

10、序是人类生存的基本前提和保障。法律是社会秩序最有效的保障,诉讼是法律的生动体现。环境问题表面上是人与环境的关系,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环境的破坏直接损害现有的社会秩序,导致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因此,环境公益诉讼是以法律方式解决陷入紧张的、冲突的人际关系和恢复良好的秩序状态的有效手段。 其次,环境公益诉讼有助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经济的运行秩序。市场经济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对社会资源包括自然资源的有效配置,大道效益最大化,但市场经济的效益最大化往往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环境的破坏又使市场主体的正常市场行为被扭曲,导致经济活动的无序,最终使市场经济背离了其应有的目的。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时保护环境公

11、益的有效手段,也是规范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 (四)环境公益诉讼的人民主权价值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人民主权在诉讼领域的体现,它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司法保障。人民主权意味着人们能够广泛而真实的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人们直接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既能对国家各机关权力的正常运行给予肯定和保护,也能对权利的滥用和搁置不用进行有效地防范和矫正。毋庸置疑,司法制度是保障人民主权实现的重要方式,它能够使人们掌握国家主权,防止公职人员滥用权力并纠正错位的权力。 环境公益诉讼逐渐成为各国认可的保障环境民主的一种形式,它的作用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第一,保障人民真正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得以实现;第二

12、,防止国家公职人员滥用权力;第三,矫正错位的公共权力行为。可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不单是一个重要的实现人民主权地位的保障机制,也是一个灵敏的、有效地权力监控机制,不仅具有事先的教育防范功能,而且具有事中的矫正功能,能够对正在偏离正轨的权力行为予以及时的矫正和补救。环境公益诉讼的这种功能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权力监控机制如果没有对错位的权力行为进行矫正的功能,那么,它就不可能很好地保障国家政权的正位,也不可能有效地保障各级公共权力的正确行使。赋予公民维护环境公益的诉权,使公民在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潜在的或现实的,可以对一般的民事主体甚至国家行政机关经济、便利地提起环境公益,这既有利于保障公共权力的正常行使

13、,也有利于社会公众在环境保护中真正发挥人民对国家和社会重大事务的参与权、决定权、从而顺应时代发展,始终坚持人民主权。 综上,环境公益诉讼蕴含了丰富的宪政价值,虽然我国的宪法与环保法都有提及公民享有环境权利与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在环境公共利益诉讼方面一直少有具体法律规定。环境公益诉讼的缺位使得公民在环境权益受损时,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武器,致使宪法和法律对环境权这项基本人权的保护形同虚设。因此,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与成果,积极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参考文献: 1冯敬尧.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与实践探析.湖北社会科学.2003(10). 2龚向和.近代权利宪法化探析-从宪法的产生看“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太原师范学院学报.2003(9). 3张明华.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刍议.法学论坛.2002(6). 4莫纪宏.代宪法的逻辑基础.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5解志勇.论公益诉讼.行政法学研究.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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