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视野下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摘 要 在 2011 年 2 月 25 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增加了对于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规定。本文以检察机关为载体,以构建老年人刑事和解制度为中心,探讨在检察领域实行老年人犯罪刑事和解制度,能够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有益的探索,同时也为和谐社会的逐步构建添砖加瓦。 关键词 检察 老年人 刑事和解 制度构建 作者简介:王晓光,富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周琼,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文学学士,研究方向:社会学;陈轶,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2、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49-02 刑事和解体现了在刑事诉讼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实质。2011 年 2 月 25 日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完善了对老年人犯罪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的规定,老年人作为社会弱势团体,势必更加需要刑事和解制度来充分给予他们关怀。检察机关如何在履行职能过程中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尤为重要,探索检察环节老年人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亦体现了法治中的人性化和民主化。 一、检察环节老年人刑事和解的启动条件 检察环节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模式有以下三种:检察机关调解模式、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以及人民调解模式。在这里需要着重指
3、出的是检察机关调解模式。在该模式下,检察机关不再是一个处在客观立场的中间审查机关,更多的是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成为了一个主动促成和解达成的粘合剂。其启动条件具体如下。 (一)老年加害人应当做有罪供述 老年加害人只要自己承认犯罪,那就说明自己已经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当然也能认识到自己该行为带来的人身危害和社会危害,同时这亦是老年加害人进行形势和解的必要前提。所谓刑事和解,就是给加害人之于被害人提供一个受到谅解的平台,进而达到对加害人从轻从宽的处罚。如果加害人丝毫没有悔意,对于自己的罪行也不供认,那么就必须通过司法审判的途径以证明加害人是否真的有罪。所以,如果加害人不认罪,那么刑事和解制度不宜展开
4、,也不能展开。 (二)双方和解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被害人与加害人选择刑事和解时没有受到压迫。这里要指出的是,加害人悔罪赔偿前提是自愿,绝不能是畏惧法律的一种投机心理。如果在和解过程中违背加害人的自由意志强迫其参加刑事和解,则是侵害了加害人的基本人权。更深层次的演变可能是会把所谓的和解理解为变相的有罪推定,当然这样的行为根本达不到使加害人罪悔初衷,也达不到矫正犯罪的目的;与之相对应的被害人也必须要在自愿的前提下接受对话,得到加害人精神和物质上的赔偿后谅解加害人,并对其罪行表示不予追究。如果迫使被害人参加刑事和解程序,不仅难以修复犯罪行为带来的损伤,反而越加的在被害人原有的伤口上撒盐,这样不仅不利于
5、被害人心理创伤的恢复,甚至还会激化彼此之间本就存在的矛盾。因为,刑事和解正是建立在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内在契约关系基础之上。因此在和解程序中,不管是犯罪人的悔罪、道歉及赔偿,还是被害人主动放弃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追究,都必须是出自真实意愿。所以,只要双方任何一方意思表示为不愿意,就达不到刑事和解的目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刑事和解制度必须适用在审查批捕或者起诉阶段,在上述两个阶段,案件事实基本已经查清,需要的各方面证据也基本到位,这样宜于启动刑事和解程序。如果犯罪事实没有查清,现有证据还不能对案件进行基本的定案,那么刑事和解就不能启动。因为被害人和加害人在这个阶段中的情绪
6、都偏向于激动,又加之案件责任不明,事实不清,极易激化双方的矛盾。 (四)加害人有较好的外部条件(监护条件、社会帮教条件等) 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意味该案件可能会有撤销案件、不予逮捕、不起诉、免予处罚、宣判缓刑或者判处短期自由刑等,这些刑法的就意味这加害人可以从中获得“自由” ,这只是从法律制裁方面减轻了对加害人的处罚,可是这不意味着加害人自身已经接受处罚并且一改从前了。此时还要对加害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护和帮教,使之彻底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让加害人“改邪归正” ,重新回归于社会。 二、检察环节老年人刑事和解中的参与人 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所要解决的是,哪些人可以在检察环节提出对老年人刑事案件适用
7、刑事和解。从国外刑事和解实践来看,被害人支持者、检察官、被告人律师等,都可以建议对案件适用和解来加以解决,我国检察机关对此亦可借鉴。当然刑事和解中的参与人有很多,老年加害人的子女无疑是参与刑事和解的最适合的人选,其作用显见。 一是成年子女作为社会人员,往往已经拥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社会阅历,具有较成熟的思考模式,能够明辨是非,因此会比较客观公正的对待老年人犯罪这一情形。 二是成年子女会因其未尽作为子女的职责而致使父母犯罪感到自责。我国古代就有“孝道”第一的传统,所以出于对父母孝义的考虑,成年子女应该会比一般人更加积极来赔偿被害方。同时老年加害人的成年子女在日后会引以为戒,为了预防重蹈覆辙,会更加
8、关心和照顾其父母,会给予老年加害人在这年龄应有的温暖。 三是成年子女参加刑事和解有利于对老年加害人的情感教育。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由于老年加害人一般独立财产会比成年子女少,其损害赔偿的由其子女承担后,大额的赔偿给子女造成的负担,会转换成老年加害人直接的感受,心灵受到触痛,产生对子女的愧疚感。这些能够很好地促进老年加害人的认罪和转化,可以促成其改过自新,有利于预防重新犯罪。 三、检察环节加强老年人刑事和解制度构建的措施 (一)利用现有公检法合作平台,形成合力 通过加强资源整合,构建协作机制,合力推进和谐社会下的老年人刑事和解工作。要在审查批捕环节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环节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就必然要整理捏
9、合公检双方的资源,客观上也就要求要构建公、检两家的协作机制。因为刑事和解中必然涉及到衔接公检两家的工作,此时就需要建立资源共享和办案信息通报制度。对于老年人案件的进展情况双方机关都能有一个及时详尽的了解,并可以针对实际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对适用刑事和解案件的范围以及需要设置的门槛等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 (二)有针对性的进行案前介入,拓延刑事和解触角 这个制度一般是建立在审查批捕阶段。传统的审查批捕模式是“坐堂拍案”模式,即主要着力于公安移请批捕的的案件,以公安提请的材料为准审核案件。在推行审查批捕阶段的刑事和解之时,就要改变这种工作方法,将侦查监督的触角向前延伸,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老年人
10、刑事案件,以案前介入的方式,把和解的程序提前至前沿。比如对于老年人涉嫌的轻微刑事案件,由公安将案件信息提前会报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随即在案件报捕前介入。此时检察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犯罪诱因、犯罪金额、犯罪后果、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品性、家庭环境等进行综合界定,对于适合和解的案件就可以在提捕前就由公安检察两家机关共同做加害人以及被害人双方的工作。 (三)积极主动疏导,有效化解矛盾 在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两个环节中积极疏导老年加害人和被害人家属情绪,力促和解成功。国家公诉机关,主要职责在于惩处犯罪,从而你达到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但是惩处犯罪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鉴于之前提到的老年加害
11、人的人身危险性由于各种原因已经大大缩减,如果此时一味的强调刑事司法惩处机制,可能会造成玉石俱焚的情形,反而不能使有效的预防老年加害人再次犯罪。对于老年人这个特殊的犯罪群体的处理,需要检察机关转换自身角色重量,将国家公诉人的职责稍微削弱,而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具体案情具体分析,积极疏导,对双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教之以法,促使双方握手言和。 (四)建立和解案件的跟踪机制,有效巩固工作效果 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于老年人犯罪主体会从轻处理,根据案情及造成的后果对犯罪嫌疑人的悔改情况实行跟踪,并根据实际提出相对应的处理意见,扩展工作效果。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主动达成赔偿协议的,同时又可以
12、不作为犯罪处理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对于已经移送起诉且又拥有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可以由公诉部门主动斡旋调解,并依法从轻处理,作相对不起诉;对于已达成赔偿和解协议且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案件,可以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直诉,由公诉部门快审快结,缩短审查起诉周期;对于采取刑事和解的老年加害人应当继续保持监督。达成和解协议的老年加害人在被作出宽缓处理后,应当就其建立专门的案件档案,采取多种形式回访社会效果。四、引入多样的赔偿方式 我国刑事和解中老年加害人是一种特殊群体,鉴于其自身的经济条件以及身体条件,应当建立起多元化、操作性较强的义务履行方式。现实环境中,老年人进入老年期后,经济收入较之年
13、轻时必然有较大幅度的减少,如果强制要求老年加害人履行赔偿义务,进行一次性的经济赔偿性对困难,或可补充应用如下方法以增强操作性。 (一)分次、分期或者定期赔偿 赔偿只是对于加害人请求被害人原谅,实现自我救赎的一种方式。重要的是能改过自新,从性质上来看,一次性赔偿和分次、分期或者定期赔偿其实是一样的,都是加害人的悔罪表现。我们应当注重实际,对于那些确实存在困难的老年加害人,应当允许其作分分次、分期或者定期赔偿,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能有效防止加害人因无力在经济上进行一次性补偿而丧失和解的机会,更深层次的意义是,让人们走出一贯依赖认为刑事和解是专为有钱人设置的错误看法。 (二)公益劳动 对于经济上存在困难
14、,或者一些因特殊原因犯罪的老年加害人,可以责令其从事一定的公益劳动。通过公益劳动,让老年人感受到社会的存在,接触到社会的土壤,如此即能增强加害人的集体主义感和公益心,又能降低其再犯罪可能性,有利于老年加害人更快更好的融入社会。 (三)劳务补偿 除了以上履行义务方式外,还可以由老年加害人向被害人提供一定的劳务以代替经济赔偿的方式。事实上,很多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并不仅是在经济上陷入困难,相反的是自身劳务方面受到影响。目前社会发展程度很高,人类的寿命也随之增长,一些老年人还拥有比较充沛的劳动能力。此时如果让加害人为被害人适当分担一定劳务,既可以解决被害人的燃眉之急,又可以在劳动过程中通过与被害人近距离接触,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和包容,有利于人际关系的修复。 五、结语 刑事和解实质上体现了一种精神,即在刑事诉讼中给予犯罪人以及被害人更多自己处分实体和程序权利自由的精神。期望有关部门在成熟的经验基础上加快老年人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明确老年人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程序和其他相关规定,妥善处理老年人犯罪刑事案件的同时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