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论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摘 要 中国司法发展到今天业已进入改革的关键时期,而司法改革的开展要遵循一定的规律,根据现实的需要进行。由于历史背景、基本国情的不同,中国的司法规律与国外相比有自身的特点,这些特有的司法规律是中国司法之所以能够在世界司法中占据一席之地的重要因素。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了中国司法具有人民性、政治性,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以及独特的检察制度。 关键词 中国 司法 司法规律 司法特征 作者简介:鲁宽,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主要从事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研究。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256-02 司
2、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规律是人类在进行司法活动过程中所内含的、稳定的、必然的能够适应并反映人类社会文明发展趋势的本质与特征。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和掌握我国的司法规律显得尤为重要。中国现代司法虽然时间较之西方国家不够长,但经过一百年的探索与实践,形成一些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规律。 一、司法的一般规律与特征 司法规律既然是司法活动过程中必然的趋势,就要体现社会意志的最高追求,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反映司法权的本质属性。对于司法规律的具体内容与特征,学界虽然存在不同的看法,但也形成一些共识。 (一)司法的独立性 司法的独立性是相对于立法
3、、行政来说的,任何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案件的审判活动,这一特性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而出现的。在封建社会,虽然也有法律,但那时的司法是维护皇权的工具,没有任何独立性可言,强调“朕即法律” ,达官贵人享有司法特权,中国古代的“八议”制度即“议亲” 、 “议故” 、 “议贤” 、 “议能” 、 “议功” 、 “议贵” 、 “议勤” 、 “议宾”为统治者干预司法提供了重要借口。随着资本主义思潮的出现并发展,民主成为人们渴望实现的目标,对人民权利的保护以及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成为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对政府权力限制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三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三者彼此独立,相互监督制约。中华人民共
4、和国成立后,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司法独立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我党在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独立行使司法权成为现代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与发展规律。 (二)司法的公正性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强调的是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程序公正主要强调的是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对待。司法公正是司法的
5、生命和灵魂,是司法的本质要求和终极价值准则。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永恒主题,也是民众对司法的期望。虽然在现实生活中,不是每个案件都能实现司法公正,但这并不影响司法的公正性这一本质属性地位,对司法公正的维护与追求一直贯穿于司法发展的整个历程。司法作为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其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正当权益能否得到救济,直接影响到社会纠纷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可以这么说,如果行政腐败,还有司法可以救济;那么,如果司法腐败,对现代社会来说将是一场灾难。 (三)司法的公开性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 。司法的公开性指的是在整个司法的过程中保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同时保障其他公民充分行使法律赋
6、予的知情权。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司法公开是促进司法民主的重要基础,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体现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履行宪法法律职责的必然要求,确保司法廉洁的有效手段。司法公开,不仅原被告双方之诉讼请求或辩护理由应当公开,而且法院的审判过程也应让社会公众和媒体知晓,这样才能确保程序上的公开和公正。在司法公开的过程中,要处理好司法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遵循“公开是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把握好公开的尺度;平衡好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关系,注意保护好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处理好司法公开与舆论监督的关系,营造理性、平和的法治舆论氛围和司法环境。可以肯定,司法公开能够减少暗箱操
7、作,杜绝行政干预,提升司法的公信力,故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纳。 (四)司法的效率性 “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 ,这句话虽有失偏颇,但从另一个方面说明司法不仅要注重公正,也要强调效率。一个案件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直到最后结案,法律都有明确的期限规定,如果过了期限,可能就会造成证据的丢失,导致嫌疑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或者其他正义得不到有效的救济。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效率也就等同于司法公正。波斯纳曾经说过:“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率。 ”虽然在一些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为了最大限度地还原案件事实真相,追求司法公正,经常会因为程序原因而牺牲司法效率,但司法效率与司法公正之间并不是绝对的对立,两者之
8、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五)司法的程序性 司法活动不是随意进行、毫无章法的,而是有一定的程序可循的,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进行。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结果上,还要体现在过程中,让当事人看得见,这样才能使其信得过。司法的程序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司法重要的特征。司法的程序性一方面限制了司法人员恣意的行为,规范了司法活动;另一方面使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依法参与进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偏听偏信,避免造成如“佘祥林案” 、 “赵作海案”这样的冤假错案。美国著名的“辛普森案”就以严格的司法程序而为世人所熟知,虽然引起了很多非议,使人们对美国司法严格程序产生了众多质疑,但其追求程序正义的精神
9、被传承了下来。在现代法治背景下,司法程序不仅具有保障实体公正的功能,而且具有相对于实体法及其公正结果的独立性价值,即它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部分和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达程度的直接标志。 (六)司法的终局性 司法的终局性是由司法的地位所决定的。如前所述,司法是司法机关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过程,而法律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就要求司法必须具有不同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终局性。所有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并经裁决,就是终局性的,不得被其他非司法程序所改动。司法的终局性不是说一个案件经过一次司法裁决就是终局性的,而是相对于其他非司法的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其是最终的,不容改变的,一个案件经过法定的上诉、申诉程序有可能得到
10、不同的裁判结果。也就是说司法裁判结果只能经过司法程序所改变,而不能被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所改变。这就是司法的终局性。 二、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 中国是一个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都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中国的司法规律与特征,除了如上所述的具有普遍意义与价值的规律和特征外,还有自己的特色。 (一)司法的政治性 司法不可能脱离政治而单独存在,在世界各国都是如此,中国也不例外。中国的司法体现出独特的社会主义政治性,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 ,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和宪法法律至上。 ”具体要求就是在司法工作中坚持以党的事业为中
11、心,坚决维护党的领导,建设社会主义社会;以人民利益为出发点,坚持司法为民;以宪法法律为准则,贯彻依法治国。这也是中国司法最为主要的特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凸显了党中央对法治国家建设的高度重视。 (二)司法受人大监督 在西方国家,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三者之间相互监督、彼此制约,这一制度是由其所在国家的具体国情决定的。同样,在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其它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人大对司法活动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以及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12、”所谓法律监督就是人大内设相关部门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的活动进行监督,纠正违法行为。工作监督就是对司法机关适用法律活动之外的其他活动进行监督,包括履行职能情况、执行人大决议情况等的监督。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就是人大对由其产生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廉政情况进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机关,接受人大的监督,这种监督关系在法律上是单向的,不可逆的,不同于西方三权分立制度。 (三)司法的人民性 司法为民是我国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司法人民性的重要体现。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前面都以人民冠名,更是拉近了司法与人民的关系。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司法的一大特点,是体现司法的人民性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我国的
13、司法审判活动通常都可以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基层人民法院在本辖区内通过一定程序选拔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数量由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准,上级人民法院可以从基层人民法院抽用人民陪审员。司法的人民性还体现在司法人员与普通群众之间的互动。早在 20 世纪 30 年代,马锡五法官创立“马锡五审判方式” ,就是将法庭带至群众田间地头,接近群众,用群众可以接受的方式解决纠纷。我国在强调司法独立的同时,还强调社会影响、民众的反映情况,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司法要做到案结事了,达到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二者的统一。 (四)检察权的司法化 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政治体制,有不同的司法体系。在西方
14、实行“三权分立”制度的国家,司法体系一般是指法院体系,所谓司法机关,也就是指法院。至于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关。而在我国,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均属于司法机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分工协作,人民检察院将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法院依据法律与事实,经过审判程序做出相应的判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如果对生效的判决认为有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从而引起再审程序。两者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冤假错案,促进司法公正。 三、结语 中国司法有着与世界其他国家一样的共性,如独立性、公正性、公开性、程序性、效率性和终局性等,但由
15、于具体国情的不同,中国司法也有自身的特点,如政治性、受人大监督、人民性以及检察权的司法性等。规律是客观存在的,遵循规律就会避免走很多弯路,违背规律将会受到规律的惩罚。规律发现的意义不在于证明其存在,而是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因此,我们对中国司法规律的研究不仅仅是为了说明中国司法的与众不同,而是通过对其梳理与分析指导我们的实践活动,并为我国的司法改革提供参考与依据。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司法改革、管理创新稳步推进。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司法程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司法权配置更加合理。毫无疑问,掌握司法规律有利于司法改革的顺利开展,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 注释: 波斯纳著.蒋兆康,林毅夫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年版.第 31 页. 陈薪.关于人大对“两院”监督的思考.北京人大.200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