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的认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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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的认识【摘 要】本文通过对法律局限性的分析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指出在现代化建设中,为了推动我国法制建设能够更加高速、健康的发展,应只有在不断改革、创新中,从立法层面提升立法者整体素质、在执行层面不断完善立法程序、接收社会反馈意见之后科学论证,提高立法前瞻性、 “法制”与“德治”相互配合,才能够最大限度的解决纠纷过程中,法律局限性的缺陷,提高我国法制化水平。【关键词】纠纷解决;法律局限性;对策 关于法律局限性的论述,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文献资料对其进行系统的阐释,其中最为典型的要数柏拉图,这位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在其作品政治家篇其中经典的对话录部分,一

2、针见血地向读者指出,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其不可能在实施的过程中既可以对所有人的行为进行约束,同时又保证每一个人在接受法律命令之后,获得最有利的后果,无论是在什么时代环境中,法律都不可能实现对善恶的精准定义。人们个性的千差万别以及行为的多种多样,是导致没有任何一种“技术层面”上的东西能够“万金油”似的通用在人们日常活动中的各个方面。因此,他认为作为一种由简单、抽象思维形式构成的法律,根本就无法解决人们生活中所面临的各种复杂事物。必须承认,柏拉图的论述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在现实运用中,尤其是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的确对于司法公平造成了一定的障碍。然而笔者坚信,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稳

3、步推进,最大限度的降低局限性带来的困扰,是可以预见的一种发展结果。 一、法律局限性的分析 法律局限性在现实操作过程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立法过程中所不得不面临的局限性问题。从意识与物质的辩证关系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作为人们主观认识的一种客观产物,它是人们认知世界的一种外化的表现形式。然而,由于时代在不断的向前发展,而在这一过程中,生活在特定时代中人们的认知水平与能力实际上是十分有限的,这就导致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要准确、完整、真实的对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反应,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各项的问题,举例说明,在我国上个世纪中后期,刑法制定过程中,对于“投机倒把罪”规定的笼统规定,知识改

4、革开放初期许多对于“创业致富”的社会公众望而却步,直至上个世纪末,这条罪名才被废除。其次,法律本身也是有着巨大局限性的。法律学家萨维尼有一句名言:“法律自制定并公之于众的那天开始,便已经与时代脱节。 ”清华大学教授徐章润在研究中认为,这是因为立法者自身无法对将来准确预知以及法律必须在相当长时间内保持稳定的客观现实决定的,这是法律自身特点决定其存在客观局限性。除此之外,在社会生活中,社会对于法律赋予的规范性功能,也致使法律具有模糊性特点,想要针对具体案例进行判定,存在着巨大的困难。第三,司法执行过程中的僵化性特点,也是法律局限性的典型表现,在张艺谋的代表作品秋菊打官司中,秋菊与村长的纠纷并不是村

5、长被抓走就能够解决的,相反的,这样的结果反而为秋菊带来了更大的疑惑,这是由于司法执行过程中,执行者并不考虑具体行为性案件特点使得法律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局限。 二、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的具体表现 在纠纷解决中,仲裁制度属于一种相对常见的形式,诞生于七个世纪之前的仲裁制度,最早是由英国发起,在经过数百年的发展之后,当今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使用频率最高的一种解决民商事领域纠纷的方法。笔者在承认仲裁所带来巨大优势的同时,也看到了其实施过程中的局限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由于仲裁程序的局限性。在纠纷案件中,被申请仲裁的行为人能够相对轻易的对程序权利进行滥用,以至于申请人的程序权利受到侵害

6、。仲裁具有十分明显的自主性特点,正是这一“优势”为其程序能够相对灵活执行,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础,在实际案件处理中,仲裁的出发点是依据当事人意愿而进行自治,因此当事人是有权利对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员选择的,不仅仅如此,当事人还可以对仲裁范围以及仲裁地点进行影响,换句话说,在仲裁中绝大部分事项,都是能够实现当事人自己决定的。这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利方式解决问题的同时,也无意间伤害到了仲裁被申请一方权利。一旦被申请仲裁人滥用权利生,仲裁申请人权利就难以得到保证,更为严重的是,仲裁委员会以及仲裁庭来讲,绝大部分情况下是找不到有效措施对此进行补救的。举例说明,在2012 年的某次纠纷中,使用仲裁方式解决,然

7、而在对仲裁员制定的环节中,当事人选择的是根本就不在本地的仲裁员,导致第一次指定无效,最后重新进行一次指定,以至于耗费大量时间。第二,仲裁法不存在对于第三人参与的仲裁内容,第三人无法像诉讼程序一样进入到仲裁程序中,一次性就解决纠纷难以实施。仲裁协议目的就是为了实现自治,因此其有效的范围也只是在协议人之间,对于协议之外的第三人是没有实际约束力的。这就导致在裁决结果中尽管可能会使第三人实际利益受到影响,但是仲裁庭也没有权利让第三人参与到仲裁中。行为人和第三人的纠纷解决方式,只可以在仲裁金歪选择诉讼方式解决,这就导致耗费时间长的同时,对司法资源造成极大的浪费。第三,运用仲裁程序处理纠纷,一旦发生错误纠

8、正十分困难。仲裁使用的方式是一裁终局制,而不是像诉讼程序那样有着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等程序。尽管我国仲裁法从法律从面上赋予当事人有撤销仲裁的权力,然而撤销权在时间上是有严格限制的,一旦超过了这个时间,想要撤销就完全不可能。不仅仅如此,撤销还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否则人民法院是没有权利裁定撤销的,人们法院审查也往往只是进行程序性事项审查,进行裁定之后,当事人便不能申请再审。诸多麻烦规定使得仲裁程序一旦错误,将会带来很大的问题。第四,仲裁结果的稳定性上难以尽如人意。假如一方当事人并不满意仲裁结果,行为人不仅仅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同时也可以申请不予执行。无论申请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可能引发仲裁结果没有任何

9、效果,纠纷解决只能以重新仲裁或者诉讼的方式进行。 三、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的有效规避方案 (一)重视立法者自身的专业素质 在以往提升法律人员素质的论述中,绝大部分重点是集中在提升司法者素质上,关于立法者的综合素质论述相对较少。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越来越多的人逐步认识到,只有从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才能够真正的为建设法制化社会做出有益的探索与努力。立法人员素质得到保证,是处理纠纷解决中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手段,必须对此高度重视。现今公众普遍认为,一个高素质的立法者,不仅有着过硬的专业修养,同时必须还兼具优秀品德以及良好意志品质。这就要求,在立法人员选择上,必须选择那些专业知识过硬、积极学习研究

10、新情况提升自身职业水准法律专家的同时,关注到那些真正肯为民请命,而不是将立足点放置在自己社会地位、为了某些集团利益而说话的法律专家。除此之外,在进行立法人员选择的同时,还应当关注那些具有高瞻远瞩眼光、能够对社会发展趋势进行科学预测的人员,确保在这一类高素质人员的参与下,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将会降到最低,实现公平。 (二)对立法程序进行不断地完善 完善的立法程序是确保立法活动能够顺利进行的重要前提,也是保证各种法律提案有机会被充足的讨论、审查最终实施的基本要求。我国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将体现人民一直作为总指标,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作为最终目的,采用多种形式确保人民能够有机会参与到立法活动中。尽管在立法

11、程序中,并不是所有的意见或者建议都是会被最终采纳的,然而,我们必须承认,只有在听取民意的基础上,立法才能够有效的弥补立法者认知的不足,才能够真正的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因此,笔者坚信,在今后的立法程序中,随着法制化建设的日益深入,我国政府必将采用更加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展相关渠道,为广大群众参政议政提供必要的途径,尤其是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政府可以通过采用网络问政等方式,将法律草案公布出来,让更多的人讨论,这样不仅仅能够将立法过程中立法者感到困惑的地方展现出来,从而寻求到有效地解决办法,还可以为法律长期、稳定使用奠定必要的保障。因此在完善法律程序过程中,必须抱着谨言慎行的态度,而不能够简单

12、的为了追求速度上的快、通过上的迅速而草草了事,只流于表面。 (三)尽最大努力保证立法前瞻性 认识是有限的,我们无法否认认识对于社会关系以及可能发生现象的局限性,立法滞后的情况是无法避免的,这是一个客观现实,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此就无能为力。为推动我国立法工作的规范化进行,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大下苦功:首先,吸收西方先进立法经验,并对其进行批判性的吸收。由于我国现代化起步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处理能力依然处于相对落后的水平,然而西方世界在经历长期发展之后,他们已经有较为成功的处理问题经验,我国可以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的法律史,从而为提高立法制定科学性上做出有益的尝试。其次,要根据我国的社会发

13、展状态,对现有法律及时有效的采取“立、改、废”手段。举例说明,随着我国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商之间的“战争硝烟味”已经越来越浓,京东、亚马逊、淘宝这些网商在经济上的纠纷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立法机关,必须对这些情况及时的调研,并针对出现的新问题,及时有效的在法律中寻找解决策略。 (四) “法制”与“德治”结合起来 现实生活是多种多样的,为了规范现实生活中的人际关系,出现了“硬性”法律手段以及相对“软性”的思想道德教化手段。众所周知,许多问题一旦发生,单独用法律无法解决,用道德却又显得“软绵绵” ,不具有强制力约束。纠纷作为一种常见的形式,它涉及到的问题并不一定非要用“法律”的硬性惩罚,才可以实现,

14、必须辅以必要的道德教化手段,才可以顺利的实施。在推行“法制”与“德治”综合处理纠纷案件的同时,不仅仅要求执行人员对双方进行教育,更应当重视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像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的配合等等,都是必要的推行方法。 四、结语 由于法律自身的局限性,在进行案件处理过程中,其不可避免的会出现各种不尽如人意之处,本文通过对纠纷解决中仲裁这一种典型处理方式中常见的局限分析,有针对性的指出,要解决法律局限的具体办法,向广大读者传递出,完善立法程序、保障立法质量的同时,有效的对“法制”以及“德治”进行融合,才是合理解决法律局限的有效措施。 参 考 文 献 1钟驰名.法律解释实现法律确定性的路径探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5):152153 2张崴琳.对法律局限性的思考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6):182185 3张紫微.“见危不救”与“见危救助”的道德与法律思考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5):19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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