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实际运行体系的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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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实际运行体系的构建摘 要 案例教学法是高校法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提高的重要手段,本文采用例证法、实证法和归纳演绎推理等方法进行了研究,提出了“逆推式”案例教学法,改变了传统的教师“一言堂”即教师为课堂的主体,而是由学生经过独立思考对案例得出结论,然后展示推导结论的过程,教师予以适时引导和点评,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激发了学习的动力。 关键词 案例教学法 逆推 结论 过程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29-02 案例教学法为 19 世纪 70 年代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佛哥伦布兰戴尔所创,它是 20 世纪 20

2、 年代美国法学院协会著名的会员法学院进行系统性和评判性分析而采用的标准化教学方法。近些年我国高校日益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的应用。对于如何在法学教育实践中具体适用案例教学法,我国学术界提出了一些创新思路。有的学者提出逆向案例教学法,认为案例教学法实施步骤中案例呈现过程是逐层、多次地展现。有的学者提出“全景式”案例教学法,认为案例教学法不仅在选材上体现全方位,而且在教学方法体现多样化及教学内容上体现多元化。笔者提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并对其运行体系进行了系统研究。 “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包括四个步骤: 一、精选案例阶段 在实践教学资料中,案例方面的参考教材很多,电视、网络等媒体中的热点案件也不

3、少,国内外的历史经典案例也很丰富。教师如何选择用于“逆推式”案例教学法的案例,成为该教学法得以运用的首要问题。在选择案例阶段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一个指导思想 案例的选择要有一个总的原则,就是不能离开该课程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近些年随着高校实践教学的改革,对法学实践教学在法学专业教学中所处地位的认识已经大幅度提高,而且切实将其纳入到了教学大纲中,在法学专业课程的教学大纲中,对于实践教学都提出了具体的课时要求。通常比照面授教学而言,法学实践教学的课时所占比例较小,因为我国毕竟是成文法国家,系统的法学理论的学习是必要的,实践教学的安排也是为了更好地巩固和理解法学理论。实践中,有的教学工作

4、者易走向极端,要么本末倒置即将实践教学的课时远远超过了面授教学的课时,使得学生还没有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的前提下,匆忙适用实践教学手段而使学生不知所终。有的教学工作者则走向另一个极端,重视面授而忽视实践教学环节,加之每门课程总体安排课时较少,所以甚至将实践教学的课时改为面授课,这种现象较为普遍。究其原因,一是教师缺乏法学实践经验,因为在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实践的毕竟是少数。另一个原因是实践教学实施难度大。实践教学需要教师对法学知识不局限于书面的理解,而更需要如何运用抽象、枯燥的法律来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中有法律逻辑的运用、法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能力和语言表达等素养。第三个原因是教师备课的难

5、度更大,比照书面教授而言更复杂。法学实践教学手段、方式有很多,案例教学是适用较为广泛的一种。因此, “逆推式”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受课时所限,无论从质到量都不能偏离所授课程大纲的要求。 (二)一个核心内容 “逆推式”案例教学中,由于案例众多,内容各异,教学工作者从内容上如何选择案例是实现该教学方法宗旨的前提。选择学生关注的娱乐圈的案例,抑或选择电视、网络等媒体热议的话题,还是选择法学界认为的典型案例。笔者认为,在案例教学课前,教师应当根据该课程教学大纲对于各章节关于教学重点、难点的要求作为选择案例的核心内容,因为“逆推式”案例教学法是法学实践教学的手段之一,其目的和宗旨是为学生更好地学习和理

6、解法学理论中的问题而服务的,法学理论中非重点和难点的知识是学生能够自学来掌握的,运用“逆推式”案例教学法是为了强化重点和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不易理解的问题。 (三)一个具体实施依据 在教学大纲指导思想的引导下,依据大纲的内容选择适合、典型,具有可探讨性的案例之后,如何得以具体实施?具体而言,要通过教学工作者制定的课程教学进度中得以实现。在教学进度中,应当制定“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实施的时间、地点、方式、课时等方面的计划,对实现“逆推式”案例教学奠定坚实基础。 二、呈现案例阶段 展示案例有很多方式或途径,可以提前一周预留案例给学生,也可以提出典型案例的名称,让学生借助网络等多媒体现代化手段查找资料,另

7、外也可采取案例调研、情境重现、模拟等灵活丰富的教学方法,展现多维立体化、鲜活的案例,引导学生在参与案例的调查、重演的过程中对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及交叉的人文、社会学问题进行多层次、多角度的思考、分析及讨论。在案例呈现阶段应当注意的问题是: (一)案例的简短性 由于法学专业课程受教学大纲中实践教学课时安排少的限制,为了节省课堂教学的时间,布置给学生的案例素材应当简练,不宜过长,如果是典型的热点案例,但案情复杂的尽量由学生课下提前查好资料,为课堂的讨论奠定基础。 (二)案例的典型性 “逆推式”案例法所选择的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性,将活生生的实践问题与法律相结合,最终要通过案例来强化教学重点或难点的内容,

8、进而理解法律的相关制度。建议选择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经典案例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判例较宜,因为这些案例都有较丰富的历史渊源及判决理由的论证,其中蕴含了实践经验与较深刻的法学理论的融合。 (三)案例的可探讨性 “逆推式”案例教学法应当选择具有争论性的案例,正所谓真理不辩不明,如果很简单、明了的案例就没必要采纳逆推的复杂方法,也无法激发学生参与的意识,无法训练学生的思辨能力及法律实务综合素养的培养。 三、分析讨论阶段 “逆推式”案例教学法的重点体现了逆推”的特点,即以教师为总指挥,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学生的分析和讨论的进程。一般分析讨论案例的程序是先阐释、分析过程再逐步推导出结论。 “逆推式”案

9、例教学法体现在先有结论后有过程的分析理念。具体体现为:首先让学生展示其得出的案件结论,然后教师引导学生阐明其结论是怎样推导出来的,从而了解学生自我分析中的逻辑推理过程及运用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过程,从而分层次,分步骤地展现学生分析案例的全过程,在每一个层次和步骤中,学生会有不同的争执焦点,如果出现分歧,学生之间可以互相讨论和交流,教师也可与学生进行即时交流并有针对性地予以适时点评问题所在,纠正与法律及逻辑思维偏离之处,使学生明晰其分析案例过程问题症结所在,从而对症下药,引发思考。 为了进一步阐明“逆推式”案例教学法的分析讨论阶段的全过程,下面以婚姻家庭法课程为证。播放“三个妻子与一个丈夫的继承

10、纠纷”视频,主要内容是一个男人与第一个女性共同生活十余年(但未登记)并育有三个子女,之后与第二个女性登记结婚,婚后购买一房,离婚后与第三个女性结婚,后将该房屋以遗嘱的方式赠与给第三个女性,问题是:三个女性中谁有继承权? 在教学中,将一个班级分三个小组,每个小组分别代表三个“妻子”的代理人,各小组经过讨论,选出一名同学做典型发言。第一组讨论结论是第一个“妻子”有继承权,教师要求阐释理由即逆推法的运用过程,同学认为:虽然第一个“妻子”未与丈夫登记,但属于事实婚姻,其继承权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此时,教师可以组织其他两个组就此问题进行辩论,如回答准确则予以肯定,不对的,错在哪里,教师要予以及时纠正。正确

11、的法律适用应当是第一个妻子无继承权,问题在于第一组学生得出结论的逆推阐释中,关于事实婚姻的法律适用部分出现了问题。因为依据我国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自 1994 年 2 月 1 日后对于不再补办婚姻登记的婚姻不再认为是合法的婚姻。第二组发言得出第二个妻子有继承权这一结论。教师要求阐释理由即体现逆推法的运用过程,同学认为:因为该房屋是丈夫与第二任妻子在结婚后购买的,但离婚后对该房屋并未分割处理。教师此时可请一、二组的同学发表意见,教师适时指出二组同学对该案的结论是不准确的,正确的法律适用是:第二、三个妻子都有继承权。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所得为夫妻的共同财

12、产。那么问题出现在哪里?学生思考问题的症结出现在哪个分析步骤?在于分析中机械地适用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但未兼顾考虑到我国继承法中相关规定。本案中第三组对该案得出的结论是第三个妻子是合法的继承人。教师要求阐释理由即逆推法的运用过程,同学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优于法定继承,本案中丈夫为第三个妻子留有遗嘱即涉案房屋归第三个妻子所有。但其问题在于只是机械地适用了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而未考虑到物权法中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规定及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丈夫与第二个妻子离婚后,未分割该房屋,此时依法应当进行析产环节,即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分,即第二个妻子

13、对该房屋有一半的所有权,丈夫通过遗嘱只能处分属于其所有权的一半房产。 四、总结评述阶段 由教师就本次案例分析和讨论中学生的表现予以全面总结,肯定学生的成功之处,指出不足之处,对本案例中涉及的法学理论进行总结,突出该课程教学大纲中的重点、难点内容,适时进行法律思想教育,同时提出有待于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启发学生更深入地思考。这一阶段,教师应当充分展示法学理论功底和对实践教学的驾驭能力。 法学具有实践性,对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专业教育中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如何结合法学专业的特点及高校的学生基础、能力等实际情况,找到切实可行的案例教学法是高校教育工作者需要思考和研究的问题。“逆推式”案例教学法的提出,旨在为法学实践教学水平的提高贡献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美罗伯特斯蒂文斯著.阎亚林,李新成.付欣译.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宋玉萍.案例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模式探讨关于“逆向案例教学法”的思考与设计.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26). 3潘梦静.“全景式”案例教学法探析与实践.教育与职业.2010(27). 4夏雅丽.法学教育改革谈.中国大学教学.2007(7). 5杨中平,于永安,李涛.法学案例教学模式研究.思想教育研究.2004. 6程宏.法学案例教学的方法与运用.湖北社会科学.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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