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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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论青少年法律意识培养摘 要 青少年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正处在由未成年到成年转化过度时期,如果受到不良环境的熏染,加上教育失当,青少年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本文将从青少年犯罪的情形,特点,内在根源入手,探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必要性、紧迫性,以及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主要途径。 关键词 青少年 法律意识 权利文化 权利本位 作者简介:古丽努尔麦麦提江,伊犁师范学院法政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28-02 一、青少年犯罪探源 提起青少年犯罪这个沉甸甸的社会话题,我们的心情无比的沉重。面对铁窗内那一张张稚

2、嫩的脸,我们难以想象那些罪恶的事,就是这样一群未成年的孩子干的,事实不得不让我们去面对,也不得不让社会来关注青少年犯罪的内在根源。 青少年犯罪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从不良行为恶作剧发展到违法犯罪,由单差生发展到思想品德和功课的双差生,进而结帮逃学,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从冒险,游乐到离家出走,侵犯他人权益到违法犯罪;从娇生惯养到称王称霸乃至行凶打人;从被歧视,虐待到行凶报复,或被遗弃而流落街头,被坏人唆使而犯罪;从小偷小摸发展到盗窃抢劫;模仿影视里的暴力和色情镜头,从好奇到偷尝禁果而违法犯罪,等等。 据调查,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主要涉及盗窃、抢劫、伤害、寻衅滋事、强奸等罪名,农村的孩子主要以侵财

3、型犯罪为主,城里的孩子则主要表现在暴力型犯罪方面。而这些孩子的犯罪又往往以多名甚至 10余名孩子纠结在一起的团伙性犯罪为突出特点,暴力抢劫犯罪比例居首,由单独作案向集体性的共同作案转化。青少年喜欢三五成群,在学校容易形成“小团体” ,他们相信“一人胆小,两人胆大,三人什么都不怕”的信条,重“感情”讲“义气”崇尚“为哥们儿两肋插刀” ,容易受到外界不良环境的影响与诱惑,遇事不能冷静,行动不计后果,胆大妄为,往往犯罪时先“动手”后动脑,自我控制能力差。只要一人提议,不分善恶,共同响应,从而形成共同犯罪。此外,青少年犯罪还有一下新特点: 一是犯罪成员的低龄化,过去未成年人犯罪的平均年龄还在 17 岁

4、以上,而今青少年犯罪的平均年龄却只有 15 岁,有的案犯甚至才 14 岁。 二是犯罪手段成人化,包括犯罪起因的成人化。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内在根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心理不成熟。青少年大都十几岁,心理特点是半幼稚,半成熟状态,正处在心理上的“断乳期” ,是充满着独立性和依赖性、自觉性和盲目性错综矛盾的时期。此时,他们的知识不多,社会经验也很少,却自我感觉是“大人”了,想脱离监护人认独立行事,而有时又怀疑自己的能力,寻求他人指点,他们在心理上经常处于矛盾状态,境遇不好时更是如此。一些少年就是在这种心境下,找同伙“排忧解难” ,进而结伙犯罪。 二是情绪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差,少年男女的情感比儿

5、童期成熟多了,但他们的情感世界还很脆弱,极易受外界刺激而迅速变化,稚嫩的理智控制不住情感,激情导致行为上的盲从。一些少年就是在这种情感的波动下,骤然产生所谓“正义感” 、 “同情心” 、 “报恩”等主观意愿支配了自己,头脑发热, “挺身而出” ,不计后果,事过之后,冷静下来,才痛悔不已。 认识偏激,观念紊乱,侥幸心理作怪。初中阶段的青少年认识能力提高很快,能分辨一定是非,判断一些事物,但由于心理的半幼稚,半成熟状态,经常表现为认识上的片面性,表面性,因而失误,且固执己见,正是常说的“不撞南墙不回头” 。但他们在家庭、学校或社会上遇到难题时,只相信自己,信任伙伴,而听不进家长和老师的话,被身边的

6、不良朋友引诱的越来越深,愈陷愈深,不能自拔,一次两次得手的侥幸心理,更强化了他们的犯罪意识,直至陷入深渊。 我认为导致青少年违法犯罪,除以上内在根源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广大青少年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普遍淡薄。由于青少年正处在人生转折过渡时期,他们的知识不多,社会经验少,极易模仿,独断,受不良环境熏染,加上教育失当,青少年就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预防和纠正青少年犯罪重在法律意识的培养 青少年行为的选择与其所具有的法律意识具有密切的关系。法律意识是青少年关于法律的态度、观念而形成的心理状态。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意味着青少年是否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指引从事相关社会活动,意味着青少年是否能够

7、感受到法律的震慑作用,在形成不良动机和目的时,能否有效控制自身行为。 良好的法律意识能够使青少年以正当的方式实现自身权利,能够在权利遭受损害时以正当的方式实现权利保护,也能够使青少年形成对他人权利的正当尊重。这对于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将起到重要作用。对于已经犯罪的青少年,打击其犯罪行为并不是我们的目的。我们更需要对违法犯罪的青少年进行科学的教育,以实现犯罪的预防。这其中,法律意识的培养无疑是一项重要内容。 (一)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青少年是人一生发展中必经的成长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正是人生观、价值观逐步形成的过程。在这一阶段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对其一生的行为都将产生重要影响。法律意

8、识作为一种以自由、民主、权利为核心的法律文化,体现了道德的时代价值,体现了法律的基本精神。法律意识对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重要的影响。因此,邓小平同志早就说过,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讲的就是要注意从小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问题。 目前,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思想涌现出来。互联网的发展使青少年有机会接触到很多消极的言论和不健康的思想,容易对其人生观、价值观产生误导。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逐利的游戏规则也容易使青少年产生错误的行为。传统的思想教育形式单一、内容传统,越来越不能适应对青少年的教育。青少年在思想上、心理上容易出现问题,进而在行为上做出错误的选择。为此,对青少年

9、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既具有必要性也具有紧迫性。法律意识是融合了法律规则的理性思维,同时又能够与社会现实紧密结合更利于青少年学习和掌握。因此,预防和纠正青少年违法犯罪,需要加强青少年法律意识的培养。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工作。也是保障中国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根本策略。 (二)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方式和方法 法律意识的培养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要尊重文化发展的基本规律。讲求方式和方法,能够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并不一定要求青少年形成对法律的系统理解和掌握系统知识,而是要侧重对青少年法治精神的培育。 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的方式和方法要以学校教育为主,社会教育为辅,以家庭教育为

10、补充。学校是青少年生活的主要空间,是对青少年进行系统教育的主阵地。因此培育青少年法律意识,学校责无旁贷。学生会受到社会各种思想的侵染,因此社会上树立良好的风气,传播法律文化的理性精神,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文化环境也非常重要。同时,青少年在思想意识形成和行为习惯的养成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受父母思维和行为的影响。因此,父母在家庭中给予青少年正确的引导也事关重要。从法律文化层面上看,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重要的是培养入校的法律精神。 1.通过法律责任等基本法律规范的教育培育青少年基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信仰 法律责任是违法和犯罪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法律的作用来看,法律责任具有很好的震慑效果,能够更好

11、地实现教育、指引的规范作用。因此,在对青少年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让青少年通过对刑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民法通则 、 侵权责任法等基本法律的了解,熟悉违法和犯罪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同时要使青少年了解,违法犯罪行为的完成不仅需要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后果,对其人生发展,家庭、亲戚、朋友都会产生影响,以此帮助青少年端正意识、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2.以宪法为核心培养青少年的人权意识和权利思维 宪法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法律。培养青少年对宪法的了解和熟悉,是培养青少年主体意识的重要方面。青少年在宪法的学习中不仅能够对自身的人权和权利形成科学的意识,同时也能够培养对他人权利尊重的意识。这

12、对于建立现代权利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权意识和权利思维不仅仅是个体利益的保护,更是人际关系中相互尊重的体现。青少年人权意识和权利思维的形成,是一个逐步理解法律、认识法律、热爱法律的过程,是一个关爱自己到关爱他人的过程。这样的意识和精神不仅是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的必要,也是青少年很好地参与社会活动,积极贡献力量的需要。 3.以民法为主体培养青少年自由、平等、诚信的法律观念 自由、平等、诚信,这既是人们基于人权的呼唤,也是现代民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同时也体现为现代民法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相关要求。从一定意义上说,民法是社会生活中最鲜活的法律,它无时无刻不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从近代民法到

13、现代民法的发展演变也可以说是人们道德观念在社会实践中不断修正、调整的过程。和谐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民法对人们基本生活的调整。离不开民法精神的社会普及。因此,培养青少年法律意识也要注意对青少年民事法律制度的教育。 当然,民法的体系庞杂,在青少年发展的过程中并不能够进行系统的教育。但民法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民事法律实践虽然变化无穷,但都体现自由、民主、诚信的最基本价值。因此,培养青少年民法精神,重要的是结合实例,对青少年基本民法理论和思想的教育。 4.培养青少年科学的诉讼观念 诉讼是保护权利的一种重要手段,培养青少年科学的诉讼观念是避免青少年在遇到问题时采取不正当手段解决的重要内容。要使青少年认识到

14、法律的作用和价值,从了解、熟悉法律到相信法律,最终形成对法律的信仰。要让青少年养成以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意识,避免在产生矛盾和纠纷时以不正当的方式加以解决。 培养青少年科学的诉讼观念需要强化青少年的诉讼意识,避免传统文化中的“厌讼”心理,但并不是使青少年养成“好讼”的习惯。 “厌讼”和“好讼”都不是科学的诉讼观念。我们要让青少年认识到,诉讼只是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很多纠纷不经过诉讼同样可以以法律手段予以良好解决。诉讼本身也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产生时间、精力耗费,增加诉讼费用,增加司法压力的副作用。青少年应当形成对纠纷解决的科学心理,能够针对事件的实际情况,灵活采取法律手段,全面保障自身权利。 预防和纠正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除以上四种主要途径外,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为青少年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使青少年在和谐温馨的家庭中生活,在健康向上的学校中学习,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成长,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我相信在家庭、学校、社会的不懈努力下随着青少年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青少年犯罪一定会得到有效的遏制,而青少年也一定会更加健康茁壮地成长。 参考文献: 1王利明.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年版. 2美马丁R.哈斯克尔,路易斯牙布隆斯基.青少年犯罪.群众出版社.1987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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