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我国网络立法的现状及完善建议摘 要 目前我国与网络相关的立法呈现出位阶低,体系性差,且内容面窄,操作性不强等缺点,对日益严重的网络违法行为不能提供有效完善的法律救济。本文从梳理现有法律制度出发,参考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提出应将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作为网络立法的原则和核心,以更好地保护公民权利,规范网络社会。 关键词 网络立法 公民权利 公权力 网络规范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7-067-02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网络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网络监督随着自媒体的迅猛发展而掀起高潮,从微博慈善、微博打拐到微博反腐,
2、每一次微博事件的背后,总能彰显出网络不可忽视的正能量。但网络也给我们带来困扰,猖獗的个人信息贩卖、五花八门的网络诈骗、让人担忧的垃圾邮件、源源不断地推销电话、色情信息充斥着网络社区、以讹传讹的传闻让人真伪难辨。不适当、不正确、不真实的网络民意还会稀释公众对网络及政府的公信力,挑战公众的道德底线。自由与法治并不冲突,相反,二者是相得益彰,唇齿相依的。自由根植于法治土壤之上,法治成就于自由环境之中。没有绝对的自由,亦不存在自说自话的法治。同样,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社区也需要法律和秩序。 二、各国及地区网络立法经验及借鉴 伴随着网络普及化的近十年,在互联网管理立法实践中,各国掀起了一轮又一轮的新高
3、潮。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探寻我国网络立法的道路上,我们可以总结他国的成熟经验并借鉴到我国网络立法中。 美国是一个有着崇尚自由传统的国度,尤其是 1791 年作为宪法第一修正案的权利法案的颁布,更是为尊重和保障言论自由奠定了坚实的宪政基础。但即便是在美国,其面对网络时,也显得格外的谨慎不仅对国内网络信息实施技术性过滤,同时还承担了向世界各国提供网络屏蔽技术的“任务” 。而美国被称为是世界上起步最早、拥有网络立法最多的国家,先后出台了隐私权法 、 信息保护和安全法 、 防止身份盗用法 、 网上隐私保护法以及消费者隐私保护法等, “数十年来,美国国会及政府各部门已通过 130 多项与网络相关的法律
4、法规,数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等四大领域,涵盖了包括域名抢注、垃圾邮件在内的所有细节。 ” 如在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美国国会早在 1996 年就通过了通信内容端正法案 (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CDA) ,严禁任何网络营运商向未成年提供色情网络信息;此后又制定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 ,规范和限制以 13 岁以下儿童为目标客户的网站, “对这些网站收集 13 岁以下儿童的网上个人信息等进行限制,根据该法律,网站在收集、保存或使用儿童个人信息之前,必须获得其家长或监护人的同意。 ” 美国的网络立法保护做到了根据不同的
5、受众对象,提供不同的法律保障。 英国先后颁布了数据保护法 、 调查权法 、 通信管理条例和通信数据保护指导原则等;欧盟在 2012 年也修改 1995 年颁布的数据保护指令 ,对其中所规定的保护隐私原则和内容修改更新,此外还有电子通信数据保护指令 、 互联网上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一般原则 、关于互联网上软件、硬件进行的不可见的和自动化的个人数据处理建议等;韩国近年来陆续制定了促进信息化基本法 、 信息通信基本保护法 、 促进信息通信网络使用及保护信息法等法律。中国台湾地区, 个人资料保护法也于 2012 年 10 月开始正式实施,将备受关注的人肉搜索区分为公益和非公益之用,并规定超出公共利益范围的
6、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从以上我们不难看出,起步早、位阶高、范围广、数量多、体系性、逻辑性强,是上述拥有成熟网络立法经验的国家和地区在网络立法中的共同之处。 三、我国网络管理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 、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 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等。实际上,我国涉及网络信息保护的法条并不少,更多地散见于我国现行的众多法律法规之中,如我国的民法通则 、 刑法 、 侵权责任法 、
7、商业银行法 、 妇女权益保障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 护照法 、 居民身份证法 、 传染病防治法 、 国家安全法 、 保守国家秘密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 、 电子签名法等等,都在相关条款中涉及到了对互联网各方面的管理规定。以刑法举例,所涉及到相关罪名就有“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 “诈骗罪”等等。 虽然我国关于网络立法的法条不少,但仔细研究,就会发现现有的立法不能
8、解决现实问题的原因所在。 第一,我国的网络信息保护立法形散零乱、法律位阶偏低。 “现有的网络法规详细程度差,因而削弱了法律的适用性和操作性,这种凌乱的立法现象,致使规范的行为准则散落于不同的决定、条例、办法之中,既难以知法,又难以执法。 ” 而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中我们几乎很难寻觅到有关网络中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关于网络的基本法律暂时空缺,当个人信息遭到侵害时,又有多少能直接被运用于维权救济并产生立竿见影之功效?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在规范网民行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时会不会彰显疲软?无疑,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更高位阶、更具体系性的立法保护。 第二,在网络立法中, “维护公共利益和国家信息安全”成为了我国
9、网络立法的官方所确立的出发点,但事实上何谓公共利益?谁来界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能否被直观的标准予以量化?在尚未确立宪政基础的今天,在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法院尚未被全体社会成员所认同的当代中国,公共利益势必会演化为虚化、缥缈、空洞的代名词,甚至被有些别有用心之人的滥用,成为肆意侵害他人权利的“尚方宝剑” 。因此,若仅以此作为完善网络立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不能也不利于构建起有序、安全的网络法治社会的,也就造成了现在的立法众多,但网络社会中的违法行为仍旧突出,网络安全无法保证的结局。 第三,现有的网络立法内容单一,范围较窄,失衡较为严重,主要集中体现在个人信息保护和对网络运营商的规制上,但笔者认为,
10、网络立法的内涵绝不仅限于此。网络监督、网络反腐、网络暴力等方面也应纳入立法规制之中,更应建立起向美国那样有明确适用对象和范围的体系性的法律制度。 四、完善我国网络立法的建议 网络是公民来之不易的发出声音的平台,但不容乐观的网络问题也在预示着完善网络立法的紧迫性。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的网络立法,我们需要坚持的一个原则在于:在规范来自网络声音的同时更应注重尊重并保障公民正当的言论自由,在打击违法犯罪的同时发挥网络汇聚民意的功能,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制约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众所周知,公民权利非经正义法律之规定不可被限制剥夺,而公权力属于授权性的权利,非经全体公民通过法律授权不得行使。 “公民权利
11、至上是现代宪政以及行政法律制度设计的逻辑起点,现代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公民权利。 ” 具体来讲,公民权利是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享有权利是社会成员实现个体自主和自由的具体表现。立宪司宪是为了明确界定国家权力运行的范围和力度,从而赋予公民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大部分领域的权利,以及公民在授予国家权力时所保留的自然权利不被侵犯。 笔者认为,网络立法的核心至少应包括两个:保护公民权利和制约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权利一方面要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不受不法网络言论侵害,另一方面更要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而通过网络立法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则包括一方面将绝大部分的公权力的行使置于网络的
12、阳光下,从而防止腐败,另一方面公权力不能利用其公权优越性随意钳制公民的正当网络言论。正如伏尔泰所说的“我不同意你的话,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只要这个通过网络发出的声音没有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和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则不能屏蔽声音,更不能扼住发出声音的喉咙,哪怕这个声音指向地方党政机关的某些领导也不行。1.从保护公民权利的角度,网络立法至少应包含保护公民正当表达意志的权利和捍卫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重铸网络社会的安全感。一方面,成熟的网络平台应该让网民心声得到有序表达,应该让理性宽容成为舆论主流。因此,在网络立法中,应高度重视保障网络民意的表达,明确法与非法之界限,罪与非罪之区别。另一方面,
13、建议出台我国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法 ,明确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原则、保护范围以及保护的责任主体,强化法律监管。一切可被识别的公民个人身份信息以及个人隐私的电子资料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另外,对查询普通公民的身份信息和个人隐私的,应设置查询的条件和程序;打击恶意控制网络民意的不法行径,包括民间俗称的“水军” 、 “五毛党”及滥用公权力的网监删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优化网络民意表达环境,遏制网络暴力。 2.从监督限制公权力的角度,建立对官员、公众人物的网络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网络民主监督的正能量。在笔者看来,官员和公众人物因为其特殊的身份背景和社会地位,不能被视同为一般的普通大众而享受一般标准
14、的信息保护。虽隐私权人人有之,但作为官员、公众人物来说,由于他们享受到了其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因此他们的隐私权范围也应受到相应的限制,收入、财产,公开言行、生活作风等,理应接受公众监督。 为了监督公共权力,完善网络监督,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是建立长效的网络监督受理机制,引导依法、有序的网络监督,让网络反腐与制度反腐共同发力。二是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处理网络监督,规范网络举报信息的收集、处理和管理程序。三是设立网络发言人制度和指定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打击报复。 综上所述,作为一块公民素质的训练场,网络应当成为人人皆能参与的言论场所,成为监督制约公权力的强大阵地,成为安全、有序、开放与自律的交流平台。在网络立法中,我们应坚持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权利之间,在公共秩序的规范与个性化的体验之间,找到利益的平衡点,以保障公民权利和监督公权力为核心,完善我国现有的网络立法,建立起理性的、和谐的、有序的网络社会。 注释: 余晓葵.美国:网络立法起步最早、数量最多.http:/ 郭爽.美国:加强立法保护儿童上网安全.新华网.2012 年 12 月 27日. 马海群.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问题与发展对策.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1(4). 蔡爱平.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以行政许可法制度为视角的探讨.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