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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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赔偿标准摘 要 人身损害赔偿是一种维护受害人利益的法律条文,受害人在受到人身伤害时,总希望可以获得最大利益赔偿。因而,赔偿数额的确立时常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中艰难展开。相反,加害人在意识到自我身处逆境时,总希望以最小的数额赔付给受害人。国家以法律明文鉴定了受害人和加害人间赔偿标准,该标准一出台受到了社会各界热议,特别是法学界。他们开展了研讨,主要针对法理与实务关系分析,研讨会最终肯定了该标准在法律中的合理性以及科学性。进而透析了我国当下人身损害赔偿存在的不足和缺陷,为法律规范化、合理化提供行之有效的方法。 关键词 人身损害赔偿 人权 标准 作者简介:孟祥渝,兰州大学法学院

2、 2011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219-02 一、农村人口人身损害赔偿 当下,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仍旧存在问题,保障农村人口赔偿利益明显突出不公平性,农村人口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获赔标准低,保护和救济条件差,该法律条文对农民的权益没有起到保护作用,反而让农民的社会地位越来越低、自尊重视程度下降。加之,农民本身因为知识结构单一,对法律知识认识浅,自我权益维护意识淡薄,发生了自身利益受损事件之后,没有及时有效的进行维护,导致司法不重视农民人身损害赔偿法律问题出现,进而使得法律文献存在漏洞。因此,当下形成了不良

3、社会风气,如果在相同的条件下,让加害人选择加害对象,人们会不约而同的选择农民,因为农民在获赔中赔偿数额小。 有这样一个笑话:在一座施工工地上,有几位过路人不小心被高楼掉下的石砖砸到,在警察登记身份时,第一个说是某派出所所长,第二个说是某农业局局长,第三个说是某市市长,其实他们的真实身份是普通居民。虽然是个笑话,但是从中却看出了人身损害赔偿现状问题。这样的心理根源导致因素是:司法确立存在漏洞,司法在确定人身身份时,把农民、城市居民、以及拥有社会地位官员,潜意识间进行社会等级划分,等级高的人群在人身赔偿中获赔金额高,而社会地位低的人获赔少。这让人不得不思考,当下是法制社会,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

4、社会真的实现平等了吗?还是相对平等? 目前,农民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没有明确条文规定,许多雇主把最繁重、最脏乱、最危险、最廉价的工作分给农民去做。这主要考虑到农民在工作中出现安全事故时,按照赔偿标准,他们获赔金额会很低。很多用人企业,在选拔人才时存在侥幸心理,故意不给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不重视农民生命安全。该做法直接透露出:不尊重农民人权保障问题。这法律漏洞将给农民人身损害赔偿带来不平等,实现“人人平等”的愿景遥遥无期。 二、人权本质是平等性 人权顾名思义,指人在身体和精神上享有平等权利,这个权利包括人的教育权、生命权、政治权、劳动权和家庭婚姻权等一系列人身权利。人权强调人的自尊、人格与社会价值应

5、相辅相成,权利中的神圣性与平等性紧密结合。人权平等指我国任何公民在法律范围内人人平等,不会因为自然人的身份贵贱、社会地位、人们文化程度高低、贫富差距悬殊等不同而不同。实质性指的是,人权跟权利、身份无关,只跟平等有关。农民在历史发展中,形成了受户口限制和土地制度等方面因素影响,农村人口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专业能力弱、劳动报酬低、人口压力大、负担承重等现实问题。为了生存他们在土地上艰辛劳作,然而每天早出晚归的劳作也摆脱不了贫困局面,被迫离开故乡踏上进城打工之旅。在繁华的城市中,他们没有城市户口、没有专业技能、没有经济资源、没有社会保险,每天过着居无定所的生活,只能从事最脏最累之工作,他们用自己辛勤

6、的双手换来微薄的收入,一直生存在城市最低层。现在农民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核心问题,农民在城市中,属于弱势群体,尊重和保障农民人权迫在眉睫。 农民期待在法律演化中,自身权益得到保障。然而遗憾的是,司法文件是这样解释农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法律明确划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主体人,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两个等级。从解释中看出,农民的权益已经受到了不公正对待,暗示了法律的保障人们权益时,已经越过身份高低贵贱界限,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也因为身份不同而发生改变。农民的健康权、生命权以及社会价值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受到不同对待。这样的规定明显违背了中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平等权利条款。在法

7、律上,需要进一步完善农民人身生命安全条款,具体到人身损害金额赔偿标准,不应该因为社会地位不同,身份不同而划分等级,应更注重农民自身人权价值以及平等的维护。把立法工作,法律制度规范化、科学化,向务实、平等目标靠拢。从而实现城乡居民人权平等性。 三、制定公平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存在的现实问题分析,制定出公正平等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势在必行。然而,如何把立法工作的合理性、公平性在立法文献中展现出来,成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者面临难题,有关法律条文在进行整合优化,这让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有一定参考方向,尤其是对侵害生命权的经济赔偿有了详细总结,对完善我国立法工作有深远影响。 第一, 解释

8、条文对于农民死亡赔偿金的规定具有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特性, 解释条文指出,在人身损害赔偿金额上,对乡镇农民人口做了特殊对待,这一举措意味着,在同一起事故中,在对受害人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不会因为身份不同而获得不同对待。有人认为解释条文在对人损害赔偿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33 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其实不然, 解释条文中规定,赔偿标准是以家庭整体收入为基准来计算赔偿金额。由于,我国当下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平衡,存在地区发展差异。 解释条文在充分了解到我国国情之后,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在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上进行计算,得出赔偿数额。把“农村人均收入” 、“城

9、镇居民人均支配收入”作为计算标准,充分体现出法律逐渐转向“人人平等”趋势发展。当下,因为生产力水平低下,想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绝对平等可能性比较小,现在城乡差距在不断拉大,绝对平等暂时还无法实现。 解释条文强化了居民个人权利维护,把对受害者的人文关怀体现出来,这样的关怀程度在一定范围上符合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因而具有公正和公平意义。 第二, 解释条文在现有的赔偿标准上,有效遏制了“宁愿撞农村人、宁愿招用廉价农民工”等道德风险。在解释条文实施前,我国法律早已明确规定:生命权的损害赔偿,远远小于健康权的赔偿,特别是在侵害他人生命安全情况下,这样的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农民利益。由于死亡金额赔偿数比较低,特

10、别是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肇事者为了减少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在发生事故时故意逃离,或者加速受害人死亡进程。这样的行为应该受到道德谴责,应该受到法律处罚。但是因为法律不完善,农民在受到伤害时没能依据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过去,死亡赔偿是按照“平均生活费”作为标准,以人均消费支出作为计算数据, 解释条文把死亡赔偿金转化了计算角度,用“人均可支配收入来计算” 。例如,北京为例。在 2001 年时统计北京人均可支配收入为为 11577.8 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 8922。7 元。 解释条文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较过去有了明显提高。赔偿金额年限由过去的 10 年提升到 20 年,实际赔偿额比过去增加了一

11、倍,进而缩小赔偿差距,有效遏制了“撞伤不如撞死”道德风险。 第三, 解释条文未来发展将如何演变?它的适用性如何?在经济快速发展的社会里,法律和司法在制定法律条文时,都很注重经济发展水平和进程, “经济决定上层建筑”的哲学思想在现实发展中依旧可用。它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对数据进行统计,得出结果来做赔偿标准。计算公式实现标准化,不仅使得赔偿有了依据可言,也保障了人身损害赔偿合理性。因此,它适用以未来社会发展。 第四,制定科学地损害赔偿标准条例,应该适当考虑赔偿人的赔偿能力,应该实事求是。别错误认为加害人经济实力大,有很强的经济承受能力,就应该给予受害人更多赔偿金额,这样的赔偿标准显然不合理,违背赔偿

12、原则。实际上,要根据加害人经济承受能力,在赔偿的数额范围,裁量具体赔偿数额,以最高数额进行标准化计算。这样的标准看似对受害人不公平,但是它已经在现实中发挥了公正公平的作用。因为,假设赔偿数额超出了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能力,不能把赔偿责任落实,即使是倾家荡产也很难把赔偿额补齐。权衡了双方面情况,因此定义其具有公正性。法律不能因为保护了一方的利益而倾向另一方,所以应该适当的考虑双方情况,实事求是把农村人口人身损害赔偿工作做到位。使立法工作井然有序开展,虽然不能实现绝对公平和平等,但是可以努力的向其靠拢,把实现真正的平等作为立法目标。每个立法阶段结合实际经济发展状况,合情合理的制定出符合国情的法律,为维

13、护农民人身权益做努力。社会的进步,体现在和谐繁荣上,法律作为和谐的保障,应该要尽量体现出公平性及平等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推进,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和人之间的联系变得紧密,人身侵权事件发生频率也越来越高。因此,法律应该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漏洞,健全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特别是农村人口的生命安全保障。因为农村人口的特殊性,在经济发展中应该受到关注,应该及时的解决现实问题,切实维护农民人权平等。快速制定出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它对当下法律条文的完善和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推动作用,制定出公平的法律条文是立法者孜孜不倦追求的目标,立法者把自身智慧运用到立法中去,为我国法律事业奉献力量。农民本身也要不断提高法律意识,提高自身技能,在城市中用知识创造财富,用知识维护权益。 参考文献: 1盛舒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研究.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 2王静.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差别的法理分析.法制与社会.2009(19). 3邹文清,陈群久.农村居民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应受到平等保护.人权.2005(4). 4黄维娜,段海风,胡辉.试论现行立法中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缺陷及其完善.湖北经济学院学报.2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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