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路径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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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路径分析摘 要:让人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监督权,是督促帮助党员干部克服特权陋习、永葆公仆本色的重要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据,当前要发挥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威力,必须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主体认同、打通公众参政的良好进路,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能力提高、完善公民参与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权利保障。关键词: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 ;路径 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3-0290-02 收稿日期:2013-09-18 作者简介:韦丽娟(196

2、1-) ,女,江苏淮安人,党总支书记,高级政工师,从事党建与精神文明建设研究。 特权就是法律、制度规定之外的特殊的权利,是一般人不能享有的权利。特权的存在,无疑与公平、正义的要求相对立,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权力本质不相符。特别是当利用公共权力谋取不正当利益,也就是说公共权力变成了特权时,就会滋生腐败。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反腐败必须先反特权。那么如何“反特权”呢,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的经验时曾指出,防止国家政权机关为追求特殊利益从“公社的公仆”变成“社会的主人”的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对勤务人员实行公众监督。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加大反腐败的力度,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我们必须理

3、性地分析“反特权”中的社会公众参与问题,不断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渠道,真正形成有力高效的反腐败监督体系机制。 一、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社会主义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权、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中国共产党的法规、原则、决定等政策性规定要求社会公众参与反腐倡廉。 1.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法律依据 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建立使国家权力由少数人的权力变为人民共有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

4、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执行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事务的行政人员则是人民的受托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4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 2.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政策依据 一个执政党领导的国家,反腐败既是党的建设,也是国家政权建设,更是政府建设。中国共产党是用马克思唯物史观武装组织起来的党。中国共产党的力量基础是人民群众。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依靠自身力量和人

5、民力量是反腐败的主要途径和重要内容。江泽民同志曾反复强调“坚持党委主要领导亲自动手,实行严格的主要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坚持党政一起抓,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力”1。在党风廉政建设原则和精神指导下,从党做出的禁止党的高级干部经商办企业,禁止党的干部及其子女配偶亲属在公司兼职和利用权力关系为公司谋取利益、禁止党员和干部追求奢华享受,到建立预防、教育、惩治并重的反腐倡廉体系,都旨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人民性,保持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防止党脱离社会成为特殊阶层。党在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各个环节的宏观法律制度建设以及微观规章制度,都是“反特权”精神在国家政治监督领域的全面

6、实施,是政治社会化的表现2。 二、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现实制约 尽管法律和政策为公民参与反腐败提供了依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还存在着不少现实制约。主要表现为: 1.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能力不足 在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过程中,参与能力是最重要的。美国现代政治学家阿尔蒙德把公民能力划分为公民的主观能力和客观能力两种,并认为这两种能力是相辅相成的:主观能力是客观能力的基础和前提,如果仅有客观能力而不具备主观能力,公民参与的行为就无法产生;而如果仅有主观能力而无客观能力,则公民参与的行为及参与效果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当前中国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能力不外也体现在这两个

7、方面:一方面是主观能力表现出严重不足,即社会公众对腐败危害性认识不足,导致现实中参与能力与参与要求的不相符,影响了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行为及其参与的效果;另一方面是由于存在着信息鸿沟和技术鸿沟,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渠道还不畅通,相关平台建设还不健全。尽管近几年各地在民主参与问题上建立了诸如政策公示、政策听证等公民参与制度和形式,但这些制度流于形式的多,有实际效果的少,且缺乏创新。同时网络反腐也亟需批判地汲取国外民主参与的成功做法,结合中国实际,扩大其在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行动中的正能量。 2.政府对于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认识不足 虽然政府越来越注意到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力量,

8、但从目前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中国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受限制的原因之一仍是来自政府本身。主要表现在政府对社会公众参与反腐败认识不够:一方面,虽然政府职能在不断转换,但由于官本位思想的沿袭,也由于传统计划经济的影响,仍有政府官员认为无须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甚至认为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会添加不必要的麻烦;另一方面,政府即使感受到了公民参与反腐败的力量,但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公民也缺乏参与反腐败的动力3。 3.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制度供给不足 社会公众参与无论是作为一种民主机制,还是作为一种社会协调治理的方式,关键在于其运作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但是,目前中国社会公众参与的制度性供给不足,

9、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一个因素。而造成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制度性供给不足主要体现在:一是相关制度存在落实障碍。以“村务公开”为例,尽管在增加透明度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公众往往作为一个旁观者,其在在决策过程中所应发挥的作用却难以落实到位;二是相关的法律和制度有待完善。以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主要形式“信访举报”为例,由于缺乏相应的保障和救济制度,许多地方即便设立了举报奖励,举报人会因担心报复而不敢领取。 三、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路径完善 当前,公民参与反腐败是一种不可阻挡的趋势。因此,我们要突破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制约因素,拓宽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渠道,完善社会公

10、众参与“反特权”的方式、方法、运行机制和模式,保护“反特权”人的合法权益,将社会反腐倡廉行为纳入到政党主导、司法执行反腐败体系之中,与之有机结合并形成合力,从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1.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主体认同 一要加强法治宣传,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使人们透彻理解宪法条文,掌握群众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从而不断培养人们的宪政意识,增强维护自我合法权利的能力;二要大力宣传群众主动维护自我权利的行为和敢于并善于同腐败分子作斗争的事迹,引导群众在同腐败分子进行斗争中,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当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敢于对簿公堂,讨一个明确的说法。 2.打通

11、公众参政的良好进路,促进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能力提高 一是完善社会公示和听证制度,在制定与社会公众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时,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使政策真正体现公众的共同意愿。二是利用网络实施公民参与、公民监督。要以电子政务网为依托,推进公共服务信息化,为群众参与政治、经济、社会活动创造便利条件,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以互联网为平台,充分利用网络反腐透明性、快捷性、高效性和互动性等特点,积极鼓励社会监督主体利用互联网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对党和政府权力运行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切实加强新形势下反腐网络信息收集和处置工作,利用科技手段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反腐中的积极作用。 3.完善公民

12、参与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增强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权利保障 一要加强社会监督立法,保障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合法权利。目前,中国关于社会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的规定,还没有专门立法。党和国家应探索对社会监督进行立法,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确定社会监督的地位,明确社会监督主体的职权、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等,使社会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规定惩处打击报复、侵权行为的惩戒措施,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用法律保护群众参与反腐败的积极性和人身权利,营造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参与“反特权”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要健全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

13、”的激励机制和保护机制,强化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政策保障。最重要的是强化权利救济。权利救济既是给受损害的权利以补偿,又是对违法权力的一种抑制和监督。因此,要切实按照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群众参与反腐败设置和提供各种权利救济手段,维护公民的控诉权、辩护权、上诉权和申诉权,解除社会公众参与“反特权”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1 中央文献研究室.江泽民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专题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43. 2 白贵一.反腐败的社会参与: 理论依据、特殊性及其与治理、善治的契合J.广州大学学报,2010, (4). 3 钟莉.公民参与反腐败的路径分析J.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09, (4). 责任编辑 魏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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