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试议农村村民自治法律制度提要 村民自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一项特色制度,是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作为农村民主政治实践的产物,有其自身固有的鲜明特征和基本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不断加强,它将在基层民主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村民;村民自治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 年 11 月 6 日 当代“村民自治”的提法,始见于 1982 年我国修订颁布的宪法第 111 条,其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 ,这也是第一次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概念。它的出现是适应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和政社分开的体制改革的结果。1982 年宪法明确
2、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名称、性质、组织和产生办法。据此,全国各地有计划、有安排地开展了建立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事实上,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直接民主的具体体现,一方面因满足了农民的民主需求而受到农民的普遍欢迎;另一方面因满足了国家的秩序重建和稳定治理需要也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村民自治作为国家法律确认的对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种制度安排,已成为现阶段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最基本的形式。 一、村民自治的概念 村民自治是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第 2 条规定可以得出其核心含义是:有关村
3、集体生产生活的各项事务,均由村民自治组织进行解决,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非依法不得进行干预。自治的内容为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即村务。自治的目的是使广大农村居民在本村范围内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处理好与村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事务,保证国家对农村基层社会的有效管理。 二、村民自治的特征 村民自治作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农村的民主政治实践的产物,是具有特定内涵的基层自治,因此具有其自身的固有特性和基本特征。 (一)村民自治具有民主性特征。村民自治的主体是全体农村居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3 条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4、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因此,作为村自治组织的成员,都可以平等地参加该自治组织,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此外,村民自治的民主性不仅体现在选举环节,还体现在为决策、管理、监督等环节。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9 条规定了对村内重大事项的决定程序;第 30 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可见,村民自治主要依靠广大村民,也只有依靠广大村民才能得到更好的利用和发挥,因此具有民主性特征。 (二)村民自治具有自治性特征。法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委会和乡级政府
5、的关系是:它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工作,而不是对乡政府或者任何一级政权负责;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如果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进行非法干预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党组织对村委会的领导主要体现在确定村委会的工作方向、工作方针、工作规划这类大事上,而不是表现在一些具体琐细的执行事务上。村委会的自身职责是只能忠于法律和它的选民,管理本村事务,从而充分体现了农村自治组织的自治性。 (三)村民自治具有直接性特征。村民自治组织在管理相关事务上,都是直接参与、直接决策。例如在选举上,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 11条规
6、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第 15 条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第 16 条又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可见,农村基层的选举是直接选举而不是间接选举,村民享有直接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同时,直接性还体现在民主决策中,广大农民和村干部一起直接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相关事项,村民直接参与和管理村内事务;实行村务公开,村民有权监督村委会工作和村干部的行为。 (四)村民自治具有时代性特征。村民自
7、治制度是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是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群众的直接民主制度。在历史已进入 21 世纪的新时期,新形势给村民自治提出了新要求,只有充分明确村民自治的历史意义,加强和推进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才能把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三、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村民自治的核心内容是“四个民主” ,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其中,民主选举是村民自治的基础,民主决策是村民自治的关键,民主管理是村民自治的根本,民主监督是村民自治的保证。实现村民自治,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化的关键,是要加强落实“四个民主”的制度化建设。只有把村民在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用制度化形式
8、固定下来,才能使村民自治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才能提高村干部和村民的民主政治素质。村民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如下:全面推进以直接选举村干部为主要内容的民主选举制度;全面推进以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全面推进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为重点的民主管理制度;全面推进以村务公开为主要内容的民主监督制度。 当然,实行村民自治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在具体实施中,村民自治肯定会遇到各种难题。既有工作经验和工作方法的问题,又有人的意识观念和文化素质的问题。因此,实行村民自治任务将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村民自治在发展中,要不断进行探索和摸索,逐步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广成功做法,正确处理自身与乡政府、基层党组织的关系,确保该项民主制度在基层生活中发挥起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