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贸流通企业预防和规避出口退税骗局的探讨在外贸出口业务中,出口骗税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法花样百出,虽然国家加大了查处和打击力度,但只要出口退税政策存在,在利益的驱使下,不法分子仍会不断想方设法编织出口退税骗局,外贸流通企业预防和规避出口退税骗局已成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一、 外贸流通企业卷入出口退税骗局的现象值得重视 出口退税骗局虽然与出口退税政策相伴而生,但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一项重要的对外贸易政策,决定其还将长期存在。2011 年 12 月 7 日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对外贸易白皮书,对出口退税政策在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方面发挥的导向性作用予以充分肯定,指出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一项
2、重要的、长期的对外贸易政策,对稳定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出口退税政策相伴而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也必须得到重视。比如,出口退税造成了大量的国际贸易摩擦,使中国企业不断地处于国际贸易争端的风口浪尖上;出口退税政策虽然促进了产品出口,但其中有大量的出口企业没有创新能力,只有依靠出口退税才能获取利润;还有出口骗税犯罪屡禁不止,犯罪手法不断更新,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公平竞争环境。因为出口骗税犯罪的屡禁不止,海关关注的敏感商品、敏感地区不断增多,外贸流通企业经营的空间不断受限,稍不小心就可能触及税务局退税预警指标,进入税务局函调和核查过程,导致正常的出口
3、退税延迟,影响到正常的出口业务运转。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不少外贸流通企业屡屡被卷入出口退税骗局,不仅导致信誉危机,更遭受巨额经济损失。这其中,要区分被卷入的外贸流通企业是否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果是有预谋地故意采用各种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如今年 1-4 月某些外贸公司通过与香港公司合作造假,通过货物“一日游”等手法虚增贸易额,骗取出口退税等,应按照我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骗取出口退税罪论处;如果并无主观上的故意,而是由于疏忽或操作失误等被不法分子利用,则应按照税收征管法规由税务机关采取追缴等行为处理措施。 当然,区别企业是否有主观故意,在一些
4、实际发生的骗取出口退税的案子中会同时存在,也很复杂。例如,近年来破获的全国骗取出口退税金额最大的案件,即由上海税务、公安联合破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12 月 6 日终审裁定的 CPU 出口骗税案:查明王某及其控制的4 家涉案公司从 2005 年 1 月到 2008 年 12 月,通过循环出口等手法将价税合计 12.3 亿余元的 198 万余片 CPU 散片通过外贸公司出口至香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1.76 亿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 4 家公司涉嫌骗取出口退税案提起公诉。最终,王某因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被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其他从犯分别被判处 3 年10 年
5、有期徒刑。而被卷入其中的外贸公司非预谋参与,其所经手的出口退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 值得重视的是,在上述 CPU 出口骗税案例中,非预谋参与却被卷入的外贸公司多达 17 家,占到上海税务部门确定重点检查的同期出口 CPU的 58 家外贸公司的近三分之一。这 17 家外贸公司在与王某长达数年的合作中,没有发现以其名义出口的 CPU 来自非正常生产,而是王某通过非法途径回运的出口产品,直至案发。在整个 CPU 出口流程里,17 家外贸公司实质上只办理出运单据,并按合同金额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收益,而 CPU 出口至香港的价格、质量等均由王某自行商定,出口对象也仅为特定的数家香港公司,外贸公司从指定
6、的 4 家涉案公司中收购CPU,不承担购销合同中因货物质量、结汇等带来的风险,也不与外商见面,货物不入仓库直接报关,亦不详细检验出口货物。后经税务和公安查明,所谓的 CPU 出口业务,实际上是王某经 4 家涉案公司向国内供应商购入 CPU 后,一部分在境内以不开票方式低价销售,一部分在拆除原包装盒内的风扇和外包装盒后,事先与王某控制或指定的 21 家香港公司商谈并确定价格,通过 17 家外贸公司出口至香港,随后王某再通过非法途径将出口的 CPU 散片运回境内,上述 CPU 散片经多次循环出口后,再重新装上风扇装入原包装盒内以不开票方式在境内低价销售。内销货款进入王某和 4 家涉案公司部分职工个
7、人银行账户或王某指定的银行账户,再通过他人将该款非法汇兑至香港公司账户,用于支付外贸公司外汇货款。 由此案例可见,出口骗税具有这样的一些特点:(1)不法分子通常会虚构外商下订单、收货和支付外汇,如王某指定的 21 家香港公司并非货物需求商;(2)指定国内供应商“生产”货物,如涉案的 4 家公司并非有匹配能力的生产企业;(3)指定国内货运代理“办理”国内和出境运输手续;(4)指定国内报关行“办理”报关手续等。通过这些手段,不法分子制造了资金往来假象、生产经营假象、货物出运假象、货物出口报关假象等,实际上,资金只是经过外贸流通企业,走了一圈又回到不法分子的控制中。虚假生产是为了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8、或虚大生产能力;虚假出运和报关主要表现在虚构出口货物品名、数量、金额等。所有这些手法,都是为了制造出虚假的贸易,为其骗税服务。 二、 外贸流通企业卷入出口退税骗局的原因和结果分析 其一,出口退税机制不完善,使不法分子有隙可钻,想方设法骗入外贸流通企业。在目前的机制下,退税管理部门的审核工作主要集中在单证的审核上。在完整的单据流、资金流的包装下,即使业务流是虚假的,也只能在事后稽核时发现。在具体的退税环节中,税款直接退到申报的出口企业账户中,如果不法分子能够骗入规范经营的外贸流通企业,尤其是具有相关产品多年出口业绩的出口企业,其被关注、被稽核的机率较低,因此使其犯罪更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在上述
9、CPU 出口骗税案例中,到 2009 年 5 月上海税务局确定重点检查 CPU 出口业务,其骗税已历经 4 年。 其二,出口业务操作模式的现代化,使不法分子有机会将外贸流通企业骗入。出口贸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高度专业化、分工化、信息化。一笔出口业务从洽谈、接订单、落实供货厂商、跟踪生产进度和质量、订舱、出口报关、收汇结算等诸多环节,极少由单一业务员或单一公司全部操作完成。通过大型交易会、通过网络平台等,国外需求商可以和国内生产商直接洽谈订单,中介型公司利用信息媒介也可以直接从国外需求商处截获订单,因此越来越多的外贸流通企业从国外客商处直接自行承接出口订单的业务量不断下降,而和国内生产商、中介
10、型公司合作,分工操作,共同完成的出口业务量不断攀升。在这种模式下,某些出口业务环节会由合作企业协助完成,比如对国内供货厂商的挑选,比如对质量的把控和跟踪,比如对运输公司的选择等。不法分子正是利用这些机会,屏蔽信息,弄虚作假,将规范经营的外贸流通企业拖入泥潭。在上述 CPU 出口骗税案例中,王某向外贸公司介绍某香港客商(实为外汇货款代付商)需要 CPU 散片、某供应商(实为其控制的开票企业)正好生产符合需求的 CPU 散片,轻而易举地将货物流、资金流固化,再通过替代谈判等手法,找机会将真实信息屏蔽。 其三,出口骗税犯罪组织化、专业化、网络化程度越来越高,使外贸流通企业识别难度越来越大。在上述 C
11、PU 出口骗税案例中,参与骗税的有王某和其实际控制的 4 家企业,并有多家香港企业的配合。在已破获的其他案例中,甚至发现税务人员、海关人员、物流人员等的参与。这种跨地区、团伙式作案,伪装程度高,使业务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更难从全盘把握。 其四,片面追求经营规模,使外贸流通企业放松了警戒。外贸流通企业一味追求经营规模,忽视业务质量,管理不到位,操作不细致,甚至还有侥幸心理等,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钻营的温床。在上述 CPU 出口骗税案例中,从 2005 年 1 月到 2008 年 12 月,17 家外贸公司出口申报合计超过 1.5 亿美元,收益不过 1000 万元左右,可以说是只见规模不见效益
12、,在低收益情况下其工作也简单而粗糙。如果外贸公司及时对香港客商作必要的资信调查,对供货商的生产能力作实地考察,在 CPU 出口业务量攀升时,不盲目乐观,而是更细致地跟踪产品生产情况,就不难发现其中的弄虚作假。 综上原因,外贸流通企业必须提高警惕,走出严格筛选出口业务就会影响出口规模的误区,因为一旦卷入出口退税骗局,其不良后果是相当严重的。在上述 CPU 出口骗税案例中,17 家外贸公司必须先退回从税务部门收到的合计 1.76 亿元退税款,再向王某及其 4 家涉案公司追索,由此承受的资金压力和经济损失是不言而喻的。可以说,如怀着侥幸的心理经营这类无把握的出口业务,可能带来的损失绝对是得不偿失的,
13、规范经营的外贸流通企业必须引起警戒。 三、 外贸流通企业防范出口退税骗局的措施分析 (一) 提高防范意识,建立相关制度 外贸流通企业要清醒地认识到,只要从事出口业务,就有可能遇到意欲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分子,因此要警钟长鸣,时刻保持防范意识,不片面追求出口规模,不轻易相信中间人,要坚持规范经营,参与真实贸易,慎重参与收益与风险不对称的出口业务。 外贸流通企业要建立出口业务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在承接业务前,必须对国外客商进行资信调查,对生产企业实地考查。对“四自三不见”业务,即由“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出口企业不见出口货物、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情况下进行的 “出口
14、交易”业务,坚决不做。同时,要经常对业务人员培训,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出口退税各类文件的学习,提高业务人员素质,防止个别业务人员为了谋取私利而有意或无意地与不法分子串通或被其利用,给企业带来灾难。 (二) 做好事前审核工作 对第一次合作的境外客商,无论是通过何种渠道结识的,在签约前都必须进行资信调查,对其企业登记情况、股权结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行业声誉等进行了解。可以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委托中国银行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他往来银行在当地进行调查,可通过我国驻外经商机构调查,可通过外国工商团体或专业咨询机构调查,还可通过查阅国外出版的行业名录、厂商年鉴等刊物进行必要的了解,作为判断的依据。 对
15、第一次订购的出口商品,应及时全面地学习商品知识,了解其生产概况、出口概况、海关监管情况等。对海关重点关注的敏感商品的出口订单,必须加大前期业务调研力度,对未经全面调研的业务慎重决策。对必须异地采购、异地出运和报关的业务,应进行全面评估。是否能够派出人员异地跟踪质量和验货,是否熟悉异地货运代理和报关行,或可通过自有渠道找到可信的货运代理和报关行等,如做不到则宁可不做。 (三) 做好事中参与工作 签约后,在业务进行过程中,对业务重点环节的参与是把控业务的关键:对生产环节的把控,应根据订单要求的交货时间,要求生产厂商报生产计划,对产品的生产质量,保持定期跟踪;对订舱环节的把控,应尽量通过熟知的货运代
16、理租船订舱。如必须向指定的货运代理订舱,且与此货运代理是第一次合作,应在订舱前对其进行基本的资信调查,或安排人员现场验货;对报关环节的把控,应尽可能委托熟识的报关行报关。必须保证报关单上所填报的商品海关编码、品名、规格、数量等与货物实际出口情况一致,决不对外寄送空白报关单据,也决不委托中间人转交报关单据;对异地采购、异地报关出口的业务,尤其要注意对货物流的把控,不要因为路途遥远、出差成本高就轻易交给合作方代为操作。 (四) 做好事后收尾工作 货物出运后,认真做好出口退税申报准备工作。对生产商的增值税发票及时认证,要求发票上所显示的品名、规格、数量等与货物实际出口情况一致,与报关单填报的数据一致。不接受货物生产商因发票不够或其他原因而委托其他工厂代开的增值税发票。 总之,在目前的出口退税体制下,外贸流通企业通过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提高防范意识,建立相关制度,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踏实做好出口重点环节的操作工作,规避出口退税骗局是完全能够做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