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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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之探讨摘 要 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立,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创造了有利条件和良好环境。但是由于该制度还存在缺乏详细的程序性规定、各部门配合难度大、不同法律之间有冲突等问题。对于封存制度的完善,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完善法律之间的冲突,还应考虑逐步将成年在校生纳入封存制度中来,以挽救更多人。 关键词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封存 启动程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46-02 此次新刑诉法修改中的一大亮点是创建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该程序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

2、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确立和完善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严格限制适用逮捕原则和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四个方面内容。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对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下简称封存制度)的适用对该制度进行阐述。 一、封存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新刑诉法第 275 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未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被称为“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

3、封存制度”。该制度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人一贯坚持的挽救、感化、教育的方针,体现了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建立封存制度有利于未成年犯顺利回归社会。未成年人由于其心志的不成熟,很容易在冲动之下犯罪,如果犯罪标签被贴上,就有可能伴随一生而无法摆脱,导致其在社会中受到歧视而难以实现人生价值。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盲目性和随意性大,主观恶性不深,对外界的重新认识和对内心世界的自我评价具有较大的可塑性,因此,将未成年人所犯轻罪记录封存后,既可以缓和、调节社会冲突,又有利于弱化未成年人的犯罪标签心理,保证其能够顺利复学、升学、就业等等,使其能够尽快树立重新做人的信心和勇气,尽快回归社会。 早在 20

4、03 年,石家庄市已首开先河推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实施办法 ;2004 年,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开始了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探索,并在 2006 年推广到了全上海市;2007 年,四川彭州法院及青岛市都相继启动了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相关制度,效果显著。由此可见,封存制度势在必行。 二、封存制度的内容及启动 根据新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的规定,封存制度包含了以下内容: (一)封存制度的要件 1.对象。根据刑法的规定,封存制度适用的对象应是犯罪时已满 14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即使被发现犯罪行为或是在判决时,该人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也不能因此改变对其进行犯罪记录封存的决定。 2.范围。除

5、了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外,由检察机关作出相对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案件,虽然未经法院判决,但此种情况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同样符合“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条件,应当予以封存。 3.内容。封存的内容包括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形成的卷宗、文书材料以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发生犯罪事实的信息。 4.效力。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一旦封存,不因任何原因终结。 (二)封存制度的启动程序 由于新刑诉法对封存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化,对于有权提起记录封存的主体、程序、犯罪记录保管等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刑诉规则中亦未对封存制度有更进一步的规定。因此笔者结合检察

6、工作实践提出自己的看法。 1.启动方式。根据新刑诉法的规定,只要符合年龄条件及刑期要求的,就必须封存犯罪记录。因此,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应由特定主体依职权主动开启。 2.启动主体。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能接触到未成年人案件的主体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学校及社会团体在案件的办理过程当中也可能接触到案件内容。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依职权启动封存制度的应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经由法院审判的案件,经审查符合封存条件的,由法院启动封存程序,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告知书 ,同时向法院内部相关业务部门和档案部门送达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通知书 ,做好相关卷宗档案封

7、存处理。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在收到告知书后,应当将相关材料及文书制作成卷宗,交由档案部门存档,电子档案应同时归档。如案件涉及到其他部门,也应告知相关部门进行记录封存。如案件涉及到在校生的,法院应同时送达告知书,要求学校将相关记录封存,不得将犯罪情况写入档案。 (2)检察机关作出相对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符合封存条件的,应当立即启动犯罪记录封存程序,参照法院的告知程序,向检察机关业务部门、档案部门、公安机关及学校或者社会团体发出告知书或者通知书,将相关犯罪记录进行封存处理。在实践中,各机关部门应注意时效性,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封存相关材料。 3.查询。已做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的机关,在面对查询主体的申

8、请时,应进行严格把关,严格限制犯罪记录查询。审核查询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查询条件、查询内容、对象、原因等。符合条件的,在查询之后发出查询情况结果书 ;不符合条件的,应答复其被查询对象无犯罪记录。 4.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各机关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情况进行监督。违反封存制度的,检察机关在发现后,可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制止违规行为。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有违规的情况,也可向检察机关反映。 三、封存制度完善的建议 虽然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在法律上已得到确认,但是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封存制度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较低,在实践中很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或者得不到落实

9、;该制度与其他诸多法律之间存在冲突,使得未成年犯在就业、就学等方面受到限制;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仅限于被判处五年以下徒刑的未成年犯等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该制度。 (一)封存制度的完善 两高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对于封存制度的提起、实施主体、检、法两家的职责、程序、记录及相关材料保管、监管等做出具体规定,避免该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互相扯皮、推诿的情况,同时让该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 另外,针对封存制度与我国现有法律规范,如与法官法 、 教师法等存在的冲突问题,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体系,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冲突问题,对我国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设置的未成年人犯罪规定加以清理和整

10、合,删除立法中剥夺未成年人某些资格或权利的绝对规定,使之与封存制度内容相一致、相统一,让未成年人犯看到新生的希望,使未成年人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 (二)多部门联合行动 公检法、司法局、教育局等相关单位应共同配合,可以参照“大三长” 、 “小三长”会议模式,多部门共同探讨封存制度的配套机制,在会上各方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提出可行性方案,共同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配套机制来,就封存启动时间、文书送达、后续帮教等问题进行细化明确。另外,对于这些失足少年,司法局、教育局等部门要继续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可联合卫生部门,聘用专业的心理辅导人员,加强对未成年犯的心理辅导工作,通过专人深入接触,了解其心路历

11、程和生活背景,提出可行性方案,帮助未成年人纠正错误价值观,告别过去,迎接更美好的未来。另外,还可以与社区合作,将封存制度与社区矫正、社会帮教制度衔接起来,利用三者的配合运转,使封存制度能够发挥出其最大的作用。 (三)全社会应该对未成年犯多一些包容心 笔者在网络媒体上接触到一些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发现,社会群体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往往缺乏包容和宽容。对于一些普通案件,社会群体很容易因为其名人之子的身份、其个性张扬称“我爹是某刚”的言论等原因,将该案件性质上升到十分恶劣的程度。对未成年人犯的关注度大大提高,从关注案件本身到甚至不惜挖掘出其过去的生活、学习上的种种。虽然这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公众的好奇

12、心,也满足了一些人所谓的对知情权的要求,但是这样的行为,无疑将对未成年人犯以后的学习、生活、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即使该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被封存,其犯罪记录也因为在之前被大量地关注、传播,而使封存之效果大大降低。因此,笔者认为,整个社会应转变观念,不妨对未成年人犯多一些宽容和理解,使其能够在一个平等、公正的环境下进行自身的改造。若一味地指责或者以异样眼光看人,可能使未成年人犯面临巨大的压力,甚至走向歧途。 (四)扩大范围,将成年在校生纳入封存制度中 2012 年至今,我院共受理未成年人案件 28 件 63 人,其中未成年在校生 2 件 5 人,受理在校生案件共计 13 件 29 人。根据以上数据

13、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与在校生犯罪二者的数据仅有一部分重合。也就是说,有相当一部分在校生犯罪是成年人犯罪,而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在校生是无法适用封存制度的。 在我院审查起诉工作中,为挽救、帮扶犯罪的成年在校生,往往对于犯轻罪及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会适用相对不起诉制度。一方面,能够帮助犯罪的成年在校生尽快返回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使其避免跟社会脱节;另一方面,此部分案件多为偶发性案件,大多由于成年在校生未能控制情绪引起。成年在校生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其大多为大专生、本科生,他们易接受、易领悟、易纠正错误。适用不起诉制度,有助于他们日后的改造工作,帮助他们扭转错误的思想和观念。我院公诉部门在做出相对不

14、起诉决定之后,会与学校共同制定合理有效的帮扶方案,纠正其错误思想及不良心理,防止其再次误入歧途。同时,为考察帮扶效果,案件承办人还会定期回访,了解该被不起诉人的近况,以根据情况的改变调整帮扶方案。 那么,由于未成年人轻罪封存制度不适用于这部分成年在校生,在对其进行不起诉之后,其犯罪记录仍然存在。虽然其在被不起诉之后,可以回归社会,继续学习、生活。但其犯罪记录的存在,必然会对其日后的学习、就业、工作造成一定影响,甚至有可能因为此次的污点断送其以后的人生之路,这就使我们对成年在校生所做的不起诉工作的效果大大降低。笔者建议,立法部门可考虑将该部分成年在校生也纳入封存制度范围中去,使相对不起诉制度之效果能够落到实处,也可以帮助和挽救更多的在校生回到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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