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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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对策【摘 要】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而又十分有限的资源。土地资源的供需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一定的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科学、土地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很困难、土地征收权滥用较严重。针对出现的问题,文章提出要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现有法律规定,确保土地权利人实质参与土地征收程序、影响征收结果;逐步扩大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司法救济;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法律问题;对策 在各种资源中,土地资源是十分有限而又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而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人

2、们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度又不断上升。因此,土地资源的供需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土地征收现象越来越普遍。应当肯定的是,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看,形成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符合当时经济的发展和产业政策的需要,发挥了积极的历史作用,具有历史的必然性和必要性。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以及各项改革的深入展开,原有的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已经显得不能适应新的客观情况,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进程和各项改革的实践需要已经很不适应,在征收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方面,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需要越来越多的土地供应,政府不得不通过征收农村集

3、体土地来满足用地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传统文化中农民对土地具有特殊的感情,加上征收补偿通常不能达到农民的要求、社会保障制度没有跟上等原因,农民对土地征收普遍不配合、不服从。 由于城市化一般首先在离城市最近的城市郊区进行,所以这种征收与不服从征收的矛盾在城市的郊区表现得尤其突出,并成为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因素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 “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 ”这是征地制度改革内容首次写进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重视和回应。因此,客观地了解和分析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提出相应的对策和立法建议,对于顺利推

4、进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城市化进程、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立法制度,保障土地权利人应有权益、使之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 1.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不科学。征收程序中土地权利人不能实质性参与,不能实际影响土地征收结果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之一。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可见,我国土地管理法只是规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至于如何公告和听取并没有明确规定

5、,公告、听取后是否采纳也没有没有提及。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征用土地方案依法批准后,由被征用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的乡村公告” ,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 、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

6、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虽然规定了公告和听证,但是公告在土地征收程序中只是一种后置程序,是征收方案批准之后的附属程序,征收之前不需要和土地权利人协商,也就谈不上土地权利人的参与。征收方案批准之后的“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很多时候成了一种摆设,土地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国家都可以先征地,土地权利人没有发言权,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完全处于弱势一方。 2.土地权利人寻求司法救济很困难。在征收土地的纠纷中,土地权利人寻求司法救

7、济非常困难,也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主要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纠纷的救济途径,而不包括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处理。发生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后,法院往往不予受理,土地权利人难以寻求司法保护。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各方不能对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准部门裁决,而且该裁决为终局裁决,相对人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批准征收土

8、地的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方案的批准者,又是有关争议的裁决者,也就是说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公平性就难以保证。同时这种纠纷解决机制也容易使政府陷入征地纠纷,不利于政府威信的确立和形象的维护。 3.土地征收权滥用较严重。土地征收权滥用较严重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较为突出的法律问题。我国宪法第 10 条规定:“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我国物权法第 41 条也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可见,我国目前对农村土地征收限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9、“公共利益”是土地征收的基本要件之一。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收并给予补偿。但我国法律并未对“公共利益”概念作出严格、明确具体的表述,现实中,由于立场和角度不同,各种解释主体对于“公共利益”都有不同的解释。2011 年1 月 21 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实施,它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共利益的范畴,但它只在城市房屋征收中适用,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并不适用。这就给某些地方政府由于利益驱使任意解释“公共利益” 、随意扩大征地适用范围提供了空间。某些地方政府常以“公共利益”需要作为堂而皇之的借口,滥用土地征收权,以获取经济利益,导致土地征收范围普遍过宽,

10、绝大部分征地都严重超出“公共利益”的范畴。调查显示,80%的土地征收是基于商业目的进行的,而实质上并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收制度的法律对策 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关键是立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从根本上而言还在于从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征用制度,做到有良法可依,有良法必依。在我国宪法 、 物权法 、 土地管理法等宪法和基本法律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时代发展规律和特点的农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对解决当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非常必要和紧迫。 1.通过立法完善土地权利人参与程序。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现有法律规定,确保土地权利人实质参与土地征收程序、影响征收结果。首先

11、,确立集体土地征收前的协议价购程序。除战争、军事等重大且紧急的公共利益外,不得动用国家强制力强行征收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重大且紧急的公共利益外,在土地征收方案拟定的过程中,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方案拟定之前,负责征收土地的当地政府应当应该向土地权利人公告,广泛征求土地权利人对征收方案的意见和建议,书面告知其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在补偿方面,增设征地补偿安置协商程序,即可先由用地者与被补偿者充分协商补偿的标准,征地补偿方案要与每一个被征地农户充分协商,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权利人协议以价购方式取得土地。立法的基本思路和原则是最大限度地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使土地权利人不因土地被征收而降低生

12、活水平或者社会保障水平。只有经过充分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之后,确实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强制征收土地。 2.通过立法赋予土地权利人司法救济权。通过立法探索建立解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纠纷的新机制。立法应逐步扩大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的司法救济。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主体,不能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 ,立法应尽可能避免政府参与甚至主持对征收土地纠纷的裁决。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征收土地的范围和土地征收的补偿方案等有不同看法和意见,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复议或申诉,对其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相应的行政诉讼。也可以在民间性质的土地征收争议仲裁机构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也可以不经过申诉、复议或仲裁,直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法上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土地征收补偿纠纷的司法管辖权,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对征收补偿项目、地价估价报告的证据效力等依法进行审查,据以做出裁决,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征收秩序,从而充分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司法救济权。 3.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通过立法或者修改相关法律规定,在我国宪法 、 物权法 、 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中清晰、严明地界定土地征收和征用的区别和范围,详尽阐释“公共利益”的内涵与土地征收的权限范围,以防止土地征收权的滥用。 “公共利益”的事业是符合全民利益且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事业,而且一般只能由国家投资

14、。为防止土地征收权滥用,在立法上可以采取列举加概括的方式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情形:第一,军事用地;第二,国家机关用地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地;第三,公共能源、交通用地;第四,公共设施用地;第五,公益及福利事业用地,如公立学校、公立医院等;第六,水利、环境保护用地,如水库,防护林等;第七,其它符合公共利益实质或法院裁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非公益性用地,不应通过征收获得农村集体土地,而应以市场价格向土地权利人购买。 参考文献 1魏桂林.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的问题及其化解思路J.陕西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2836 2孔祥智,王志强.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补偿J.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4(5):6065 3刘静,付梅臣,杜春艳.集体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安徽农业科学.2012,40(4):23702372 4罗莉.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理论与当代.2008 (12):2830 5吴志良.略论土地征用的公共利益目的C.2001 年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论文集 6黄东东.土地征用公益目的性理解J.中国土地.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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