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之构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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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之构建摘 要 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对于加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和增进社会和谐有着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各地已经开始尝试对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工作提上日程。从理论层面探讨,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之构建,主要包括救助原则、救助对象、救助条件、救助范围、救助机构和程序、救助立法等内容。 关键词 排除条件 精神损害 国家救助委员会 立法模式 基金项目:河北师范大学博士基金项目:“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研究” (W2008B08) 。 作者简介:王丽华,法学博士,博士后,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硕士生导师,研究方向:刑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

2、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50-02 犯罪给被害人带来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对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稳定形成威胁。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权利救济的缺失与我们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举措是相悖的。虽然我国一些省市已开始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国家救助,但尚未建立统一规范的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豍当前,推进我国的刑事司法改革,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加强对被害人等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有利于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增进社会和谐。 一、救助原则 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国家构建的保护被害人的一项基本制度,其原则具有根本性、全局性、时代性、可操作性。一方面,原则内容不能过于笼统

3、,要突出制度的特色,要注重实效性;另一方面,原则规定不宜过细。因此,建议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原则 我们建设的是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实行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是帮助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修复被破坏了的社会正义,应遵循和贯彻这一原则。在实施救助工作过程中,对决定给予救助的,应当对被救助人、救助资金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同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将不救助的理由给予公开说明。将救助工作透明化,接受社会监督,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及时救助原则 英国有一句古老的法谚:“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 。被害人的身体、财产、精神受到伤害,为了减轻其痛苦,救助程序应当尽量

4、简化、便捷,对于那些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在案件长期不能破获、犯罪人不能归案的情况下,应对被害人进行临时性的救助。 (三)补充性原则 被害人的伤害是犯罪人的行为造成的,犯罪人赔偿是被害人权利救济的主要渠道,只有当被告人无力支付赔偿、赔偿不足,或犯罪人长期不能归案时,才启动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 (四)以经济救助为主,多种救助方式并存的原则 在国家对被害人进行直接的金钱救助的同时,救助机关还应综合考虑被害人不同的被害情况及他们的实际需要,采取灵活的救助方式。 二、救助对象 从理论上讲,救助的对象应该是受到犯罪侵害的所有被害人。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到社会因素和经济因素的制约,以及被害人本身的被害状况

5、、被害需求等的不同,并不是所有的被害人最终都能获得救助。量入为出,是各个国家在确定救助对象时坚持的一个原则。在我国当前的国力下,暂时无法对所有遭受犯罪侵害的被害人均予以救助。我们的救助是为了帮助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解决生活困难,无论是遭受哪类犯罪侵害,只要因犯罪行为无法生活下去,都应得到国家的帮助。因此,救助的对象是因犯罪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三、救助条件 救助条件是国家进行救助的重要依据,包括必备条件和排除条件。其中,必备条件包括:被害人对自己被损害的结果无过错或者承担很小的过错;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从犯罪人那里获得赔偿,也没有从其他社会救济途径获得救济;生活极度困难,陷入困境

6、;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追究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排除条件,也即不予救助的情形,包括:一是对于被害结果的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人或被害人的不法行为直接导致被害结果的。一方面,这是遵循“任何人都不能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这项古老的法律原则考虑;另一方面,也考虑到一般社会公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和国家救助资金有限。如果被害人过错较为轻微,可以适当减少救助金额。二是救助申请人隐瞒家庭财产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救助的。对于已经获得救助的,若发现救助申请人用欺骗手段获得救助金的,由救助金发放机关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怠于协助司法机关追究犯罪的。这是考虑到,如果被害人获得了救

7、助,他可能就不会主动报案,不会为追诉犯罪提供必要的协助。 四、救助范围 救助的范围包括人身伤亡、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当前理论研究的重点是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是否给予救助的问题。虽然我国的救助实践中,将其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但本文建议在今后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将其列入: 一是对被害人实施精神损害赔偿是完善我国人权保障机制的体现。犯罪是一类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有些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更多的可能是精神层面而非物质层面的伤害。 二是我国民事司法实践已广泛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刑事案件不确认精神损害赔偿,这与公正司法原则相悖,也与救助和抚慰被害人的初衷不符。 三是以立法的形式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被害人补偿在国外有先

8、例,如英国。 五、经济救助标准 我国理论界对救助标准的建议有: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法定倍数确定金额;设定救助的最高和最低限;不仅设定上下限,还应根据不同的被害情节确定救助数额等。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家的救助资金有限,且地区发展存在不平衡。因此,建议根据平均工资的法定倍数对救助的最高、最低数额作出规定,在对具体案件的被害人救助时,综合考虑被害人的实际情况、被害人的过错和当地的经济水平等因素。 六、救助机构与救助程序 (一)救助机构 在各地尝试的被害人救助实践中,救助的机关不统一,包括:法院救助、法院与民政局联合救助、政法委牵头的多部门参加救助、检察机关救助、公安机关救助等多种方式。综合

9、理论研究成果和救助实践,本文建议,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设置被害人国家救助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内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提出的救助申请,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与政法机关各部门紧密联系。二是从机构和人员编制来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与政法委合署办公,由公检法司、民政、财政等部门的主要领导兼任。这有利于被害人国家救助工作的组织协调、经费保障。三是从当前为的救助实践看,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都在尝试这一工作,基本上都是由当地政法委牵头组织的。四是被害人国家救助的专业性比较强,审查过程和内容涉及很多法律专业知识。同时,对被害人的救助是刑事诉讼

10、各阶段都存在的问题,由公、检、法其中任何一个机构作为救助机关,难以做到统一和规范,实现对其救助情况的监督难度也大。此外,为了精简机构,且使救助工作更好地让公众了解和接受公众的监督,在救助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上,建议既包括专职人员,由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委员会指派的公职人员组成,也包括社会兼职人员,即在社会上聘请一些具备法律知识、医学知识等的社会人员组成。 (二)救助程序 1.救助程序的启动。救助程序应依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申请而发动。救助申请需要提交申请书,明确请求的数额、事实和理由,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口头申请,由救助委员会工作人员记录。 2.受理和审查。救助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11、审查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对管辖、程序、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的形式审查;在形式审查通过后,由具体负责本次申请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主体、被害事实、损害程度等内容是否符合救助条件的实质审查。 3.作出决定。通过对申请事实和理由进行调查后作出是否救助以及救助数额的决定。 4.公示。将救助决定向社会公示。 5.救助金的发放和不服决定的救济。救助机关应该及时支付救助金,对于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救助委员会申请复议。 需要强调的是,为保证救助工作落到实处,以上程序应有明确的期限限制。 6.救助金的返还和追偿。上一级救助委员会在对救助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中,若发现救助决定存在错误,如救助机关错误给予救助等,可要求被害人返还

12、救助金。而且,救助委员会在支付救助金后,保留对犯罪人追偿的权力。 7.救助资金的来源与管理。没有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被害人国家救助制度不可能很好地、持续地推行下去。从我国各地的开展情况来看,救助的资金来源不同:有的由财政拨款;有的多渠道筹集,包括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基金孳息和其他资金;有的没有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靠社会募捐等。救助被害人,在本质上是国家的责任。但鉴于当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水平,单纯依靠国家拨款还难以实现,因此,建议被害人国家救助的资金来源应由中央财政安排、地方各级财政配套为主,社会捐赠、募集为补充的模式筹措。为了保证救助资金的使用,由审计部门每年度对救助资金的拨付、发放情况进

13、行审计。 8.追偿。若被害人获得救助后,办案机关发现犯罪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的,应当依法向其追偿。 9.办理人员的法律责任。为了更好地实施对被害人的救助工作,确保该工作落到实处,若救助机关工作人员在救助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七、救助立法 关于我国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的立法问题,目前主要存在五种观点:制定专门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制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法 ,即在立法中不但规定被害人国家救助的内容,也要规定犯罪人赔偿、被害援助等内容;将国家救助的程序性问题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等该制度形成体系后,再出台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法 ;阶段性专门立法,即先制定犯罪被害

14、人国家救助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被害人保护法或被害人援助法;分阶段建立我国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模式,即先施行救助政策后施行补偿立法的模式。 本文建议先制定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法,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法。这主要考虑到:一是目前我国被害人权利保障体系尚不完善,该立法模式可以尽快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二是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改革呈现出渐进性特点,直接建立被害人保护法会欲速不达;三是全国已有 20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130 多个地、市出台了具体实施刑事被害人救助的专门文件,形成了一定的工作机制,宁夏回族自治区、江苏省无锡市还出台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地方性法规。这为制定全国统

15、一的犯罪被害人国家救助法提供了借鉴;四是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犯罪人赔偿、被害人国家救助、被害人社会援助等多方面的内容,当前,我国尚未开展全国性的犯罪被害调查,缺乏统一、规范、完善的被害人援助机构,制定犯罪被害人保护法的时机尚未成熟。 注释: 当前我国学界很多研究文献将“被害人补偿” 、 “被害人救助” 、 “被害人司法救助” 、 “被害人援助” 、 “被害人救济”等概念混淆使用,本文倾向使用被害人救助这一词语。原因在于:一是救助一词内涵广泛;二是救助一词反映了国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帮助陷入困境的被害人渡过难关,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的体现;三是司法实践和地方立法中已经广泛使用救助表述。 参考文献: 1王瑞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研究.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1. 2陈彬.由救助走向补偿论刑事被害人救济路径的选择.中国法学.2009(2). 3张大辉.20 省区市出台被害人救助文件.检察日报.201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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