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完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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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完善摘 要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的颁布,我国初步建立起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其实质上是一种司法审查程序。2012 年刑诉法的修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得规定更加明确、细化。但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在现阶段仍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如裁判的独立性、诉讼的效率、科学性等。本文通过借鉴外国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程序性裁决程序 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

2、3)07-051-02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现状分析 (一)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立法现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是对收集、调取证据的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排除而做出裁决的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属于程序性裁判程序,不是对案件事实的审判程序。具体包括以何种方式启动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裁判者以何种身份进行审理、对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对系争议的证据如何审查并做出何种有效的裁决的操作性规定。没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就会落空,程序设计的完善与否关系到整个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所起到的作用。因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实现程序正义,彰显程序之要义,也在

3、于通过宣告非法证据无效来警示控诉机关规范权力的行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减少司法实践中频频发生的暴力取证、刑讯逼供现象。根据 2012 年 3 月14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相比之前的规定 ,扩大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适用证据的范围,将非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都纳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非法证据排除的适用时间贯穿了整个诉讼过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都可以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审前阶段检察机关有对证据进行核实调查的职权,排除非法证据的职责。审判阶段,法院负

4、责对案件证据的合法性调查。明确了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并要求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如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总体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完善,从启动、受理主体、适用时间、处理结果、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存在的问题 首先,审前阶段,侦查取证活动往往具有秘密性,外界很难了解证据取得的过程。由公安机关对自己收集的证据进行审查,缺乏了第三方的有效监督,犯罪嫌疑人向取证者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阻力很大,难以保障其审查的公正性。由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案件移送至检察院之后,检察院与被告人相互对立变成了控方与辩方,且由于被告

5、人的权利不充分,处于不利的地位,对案件证据不能充分了解。 其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受到种种限制,调查取证更是难上加难,要求其提供非法取证的相关线索或材料的证明责任,显然加重了犯罪嫌疑人的负担,不可能实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 第三,案件审理过程中由庭审法官对争议证据进行审查,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规定在定罪量刑程序中,进行附带式的审查,不仅没有实现程序性裁判程序的独立性,反而使得参与案件审理的法官受到先前争议证据的影响,容易先入为主,难以确保对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四,二审程序对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不充分。仅规定没有提出非法证据的申请或者已经提出但没有被采纳的情况,在二审程序中可以审查

6、。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的域外考察 (一)英美法系国家 1.美国 在美国有权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主体是非法取证过程中的受害者。遭受到非法取证的受害者在审前以取得证据的方式违反美国联邦宪法为理由提起动议要求排除证据的程序,又称为审前证据禁止动议。采取审前排除的方式有诸多的作用。其一,可以避免陪审团接触到非法证据而影响裁判的公正性。其二,审前对非法证据进行审查,有利于控辩双方在事前了解到哪些证据可以被采纳,哪些证据不能进入庭审质证,从而提高了法庭审理活动的效率,便于控辩双方调整控诉、辩护策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受理主体是法官或者治安法官,主要是通过听审程序来完成的。在听审中,被告人经常需要作

7、证,因为被告方要讲话,如果被告不讲话,则这种排除的要求可能被驳回。听审程序结束后,法官或治安法官会根据听审结果,做出对证据的裁决和建议。证据禁止动议甚至可以在二审程序中提起,切实保障辩方在审前没有及时提起动议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2.英国 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往往发生在正式的审判活动过程中,对某项证据进行独立的审查,因而被称为审判中的审判。排除非法证据程序的启动者是控辩双方当事人。由于对非法证据的审理发生在审判之中,所以受理案件的裁决者是裁判案件的庭审法官。与美国一样,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通过上诉请求司法救济。由于两国法制传统的差别,英国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远没有美国严格

8、。英国对待非法取证行为有着其他有效的处理方式。当事人可以对警察的非法取证行为提出非法侵入、非法攻击、非法拘禁的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英国1996 年刑事诉讼和侦查法对中非法证据排除适用程序的时间的规定,也体现了对证据的合法性审查从庭审走向审前程序的趋势。 (二)大陆法系国家 1.日本 日本的声明异议程序是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适用程序。根据日本的法律规定,有权对证据进行调查申请的主体包括检察官、被告人和辩护人。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的证明能力问题进行争辩,法院应为检察官和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供争辩的机会。强调被告人的声明依依应当在法庭调查时当场提出,并要求其针对每个行为、处分或裁定简洁地说明理由。对于被告人或

9、其辩护人的声明异议,法院应当不可迟延地当庭做出裁定 。有着大陆法系职权主义传统的日本,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法官也可以依职权主动启动对非法证据的审查,做出排除或者不排除该项证据裁定。2.俄罗斯 俄罗斯通过庭前听证程序来实现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启动庭前听证的主体是控辩双方。控辩双方当事人都有资格在法庭出示的证据清单中提出排除任何证据的申请。俄罗斯的法律规定,申请人必须以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请。受理听证程序的主体是法官,一般进行不公开的独任审理,避免陪审团接触到被排除的证据。也赋予了对当事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救济,在对刑事案件进行实质审理时,法院根据一方的申请有权再次认定被排除的证据可以采信的问题。 三、非法

10、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在我国的完善 (一)设置一个独立的非法证据审查程序 现阶段,我国对非法证据的审查是专门性与附带性审查结合的方式。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独立于审理活动,专门审查,已经是各国对非法证据审查规定的趋势。根据我国现行规定,检察机关、法院都有权审查非法证据。检察机关对非法证据的审理往往难以实现排除的处理结果,对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往往可能再一次地向法院提起,加重了被告人诉讼成本,且检察机关作为控诉机关,承担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不具备对非法证据审查的超然性。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非法取证的行为应该有独立的第三方即法院从结果层面上对非法证据进行否定。由各级法院立案庭受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11、是我国现阶段比较可行的做法。负责受理非法证据审查的法官不能进入案件的事实裁判,真正实现案件的程序裁判与事实裁判的分离。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集中在审前阶段 庭前审查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避免在案件审理活动就证据的合法性进行较长时间的争论,使得法官在庭审阶段集中审理被告人有无犯罪及考察其量刑情形,便于控辩双方调整诉讼技巧,及时应对,辩方可以根据庭前对非法证据的裁决,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辩护。控方也可以根据自己掌控的证据来支持其诉讼主张,有利于保障诉讼经济、有效。在审前阶段由于证据被排除,而导致影响案件定罪的,公诉机关可以在庭审前撤回起诉,降低了诉讼成本,也提高了诉讼的效率。由于被排除的非法证据不进入

12、庭审,法官不会受到该类证据的影响,更能提高办案的质量,树立法院的权威,增强法院裁决的公信力。自立案庭在审查检察院移送起诉的案件时就可以向法院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双方当事人都应该出庭,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根据双方展示的证据,针对有异议的指控,由立案庭当庭进行审理,并决定是否排除。原则上要求非法证据的排除应当在审前程序中解决,但如果被告方要求排除某项证据的申请可能被法院采纳,或者被告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及时提出排除的申请,在审判过程中,如果控方使用该证据的,则被告人可以就该项证据提出排除的申请。法庭应该事先审查该项证据是否具有合法性,再进行案件本身的审查。 (三)减轻被告人的证明责任 在

13、我国,辩护方在侦查取证过程中没有权利或者权利虚置,往往无权取证。再加上缺少全程录音、录像、搜查、扣押无法受到司法机关审查的制约,申请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的被告人在很多情况下难以获得相关线索或材料。如果要求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取证困难,被告人防御能力低的状态下,反而使得被告人遭受到更深的迫害,与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应当规定只要被告人有合理的理由对控方的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时,引起法官对该项证据合理怀疑即可,控方就应该证明其证据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否则应该承担该证据被排除的风险。只有弱化被告人的责任,落实检察机关对证据的证明责任,那么杜培武、刘涌、赵作海等错案就会因为非法证据的合

14、法性欠缺被排除而不再发生。 (四)强化对被告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救济 纵观国外对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都辐射到了二审程序,二审程序如果发现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对案件的定罪量刑有影响的,应该做出撤销原裁判或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决定。应该完善二审程序对被告人的救济,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如果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被法院驳回的,可以通过上诉要求二审法院重审审查该证据的合法性。由于上诉法院往往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审查,上诉法院应该在收到案件后,首先审查是否有对证据合法性审查的要求,单独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专门审查。如果该证据是非法取得的,则应该就该案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事实问题。当然并非一律非法证据都要在二审中审查,为了防止当事人诉讼突袭、节约司法资源,被告人明知证据系非法获取而未在审前程序和审理程序中提出排除该证据的申请,而在二审中要求进行审查,二审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注释: 边慧亮.中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2(1). 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 参考文献: 1葛玲.论刑事证据排除葛玲.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 2杨波.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程序研究以庭审程序为核心的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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