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矫正与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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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矫正与预防摘 要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始终处于高发且仍呈上升的趋势,如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降低未成年犯罪率是摆在我们当前必须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通过对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阐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矫正与预防。 关键词 成年人犯罪 惩治 矫正 预防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48-02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民族的希望,但现阶段我国每年各个地区,无论是城市或乡镇都存在较大数量的未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进一步加剧之势。未成年人犯罪对

2、社会危害严重,不仅对家庭而且对社会造成了严重的人才资源损失,如果防治不到位,将贻害无穷。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仅是教育者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因此,在当下中国,正确、恰当地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价值。 一、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刑事实证主义者们通过实证研究与理论分析,一个时期犯罪的特征必定与这个时期的环境有相当紧密的关系。因此,可以从特定时期的社会环境角度出发认识特定时期的犯罪情况,而且,这种基于社会背景的解释也是较为根本的、可信的。这种方法具有较为宽阔的理论视野,可以避免在个人生活经验基础上的狭隘观念造成的错误判断与认识。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是一

3、个不存在争议的事实。在某种意义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过程,就是从漫长的传统农业社会走向现代工业社会。这个过程正在持续着,并且还将持续较长时期。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物质生产方式发生巨大变化的同时,人们的观念与意识也在发生巨大的变化。由于这个过程较为漫长,具体到每个人身上,就会发现存在诸多观念的断裂。这一时段人们的生活状态往往是不稳定的,旧的生活方式以及观念意识被动摇了,而新的生活方式与观念意识却并未形成。 这一过程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上,主要在于未成年人的教育和预防机制的不稳定、不成熟,这种状态必然导致诸多教育的失败。教育,不仅在于学校与家庭的教育,更关键的在于社会环境的影响,这是一种间接

4、的教育。 具体来说,在家庭教育方面,一些家长没有遵循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征和成长规律,教育方式不当。有的对子女娇宠溺爱,有的对孩子简单粗暴,有的对孩子放任自流。另外,单亲家庭和离异家庭中情感交流失衡,未成年人易形成孤僻、冷漠、反叛等不良性格特点。同时,父母自身的言谈举止、态度等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未成年人,有的父母有赌博、酗酒、盗窃等不良行为,给子女以不良暗示。由于孩子自身认知水平不高,缺乏正确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很容易形成犯罪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在学校教育方面,近年来学校的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严重滞后,只重视学生的在校成绩,忽视了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心理教育。有的学校只追求升学

5、率,对老师的考核标准就是看这个班的考试成绩好坏,升学率高低等。至于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根本放不到重要位置,针对未成年成长的心理咨询课更是一片空白。更有甚者,动辄把有轻微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推向社会,使其过早接触社会不良习惯,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在社会影响方面,现阶段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中,一些书刊、音像制品,尤其是网络上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暴力、色情及其他有损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未成年人缺乏辨别能力,而学习、模仿心理比较强,在“金钱至上” 、 “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想观念的诱惑下,将书籍、影视中的犯罪手段应用于现实社会中,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矫正与预防策略 我们理解了未成

6、年人犯罪的原因,那么,现阶段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矫正与预防的策略就应当是在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视野下,站在保护与教育未成年人角度,以矫正与预防为主,以惩罚为辅。 第一,惩罚方面。惩罚是刑事司法过程的最重要特征。基于教育的目的,给未成年犯罪人以必要的惩罚也是教育的良好手段。只有通过一定的心理震慑,才能让未成年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性,警醒自己,汲取教训,改过自新。过度的宽容,是变相的纵容,会造成许多恶性后果,是软弱的表现。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过程要给予充分的保护。 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严格把握逮捕条件,建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听证制度,提高对未成年犯不捕或少捕比例,尽量避免

7、对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的伤害。尝试对于已经达成刑事和解的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指“检察机关对于已经达到提起公诉标准的违法行为,基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和公共利益,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一些特殊群体的人在一定期限内暂时不提起公诉,等期限届满后,视犯罪嫌疑人的认识、悔改情况等作出最后处理决定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对于审判机关来说,尝试暂缓判决制度,暂缓判决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已构成犯罪并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被告人,经开庭审理后,根据其所犯罪行和悔罪表现,暂不判决刑罚,而是做出延期判决的决定 ,让其在法院设置的考察期内,回到社会上继续就业或者就学,或者司

8、法机关指定社会福利机构对其进行考察帮教,考察期满后,再根据原犯罪事实和情节,结合被告人在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判决。 ” 第二,矫正方面。目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主要有监禁矫正模式和社区矫正模式。对于监禁模式来说,未成年犯较长时间生活在监禁环境中易于形成“监禁人格” ,在心理等方面造成更大伤害,监禁的负面效果不利于未成年犯重新融入社会,也不利于提高未成年犯的改造质量,未成年犯出狱后会做出更多的犯罪行为。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正方面,尽量采用社区矫正的方式,充分发挥社区矫正的优势。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

9、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是通过将犯罪的未成年人置于社区内,使其改变原有的不良思想和行为,接受正确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同时从生活、学习、心理等方面给予帮助,使其尽快回归社会。目前,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五类罪犯:被判处管制的,被宣告缓刑的,被暂予监外执行的,被裁定假释的,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2003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1 年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加以明确,但系统的社区矫正法尚未出台,

10、矫正过程中司法机关权利、对矫正对象的监督、奖惩等相关问题未予以明确,尤其是缺乏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特殊规定,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预防方面。未成年人是我国未来的建设者,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更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司法等各要素的不断优化和合力。首先是加强家庭、学校的协同教育。家庭和学校共同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增强沟通,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强化未成年人的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违法犯罪和自觉抵御犯罪的能力。其次是净化社会环境。加强对网吧、游戏室、成人娱乐场所、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

11、杜绝色情、暴力、迷信等不良信息侵蚀未成年人。同时加大对青少年活动场所的建设和开放力度,改变中小学生沉溺于网吧、游戏机房的现象。三是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公安、检察、法院、司法部门形成预防机制。政法各部门采取有效措施,齐抓共管,形成关爱、教育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合力,以消除和防止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和蔓延。要加强对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服务中心、帮教办等维权机构的建设,落实人员、装备和经费,为预防青少年犯罪提供保证。充分认识到争创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是新形式下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将未成年人有关法律、青少年自护教育、净化和维护校园内外环境、提供司法保护、打击犯罪、感化教育、法制教育等维权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 注释: 孙立平.断裂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年版. 孙喜峰.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的探讨.湖南社会科学.2007(1). 陈建明.未成年被告人暂缓判决的实践和思考.青少年犯罪问题.2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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