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执行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的法律干预【摘 要】在强制执行股权案件中,被执行人(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公司资产贬损,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以达到逃避个人债务的目的。法律应当通过否认公司人格制度限制股东和公司的行为,保全公司资产,阻却被执行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保障股东债权人债权利益的实现。 【关键词】执行股权;逆向否认法人人格;股权价值 一、问题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3 年修正,以下简称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
2、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这为股权强制执行提供了实体法依据,也为申请执行人(债权人)实现其债权提供了途径。在强制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的存款、担保物等财产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时,若被执行人在公司享有股权,法院可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公司里的股权。但在强制执行股权过程中,被执行人为了逃避个人债务、规避法院强制执行,常采取非正常交易、虚假交易等方式,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公司资产缩水,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甚至贬值的“假象” ,从而达到逃避个人债务的目的。 在强制执行股权案件中,如被执行人是一人公司的股东或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被执行人常会出现上述规避法院执行的情况。在现行法律制度
3、下,由于公司法人人格和股东人格相互独立,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只能先行冻结被执行人股权,继而拍卖或变卖被执行股权,以股权转让价款清偿债权人债权。但如出现上述被执行人(股东)利用公司这一载体,恶意处置公司财产,造成公司资产严重缩水,股权价值贬损,甚至出现股权价值被评估为零、无人竞买该被执行股权的情况,债权人的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因此,如何阻却被执行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反规避被执行人(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资产,逃避个人债务,规避法院执行,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课题。有鉴于此,本人拟从实体法角度和程序法角度,深入探讨被执行股权价值非正常减少的问题,以期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思路。 二、法律干预股权价值非正常变动的
4、正当性 1.股权价值与公司资产的对应关系 资产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的价值决定着股权的价值,无论是协议转让还是拍卖转让,投资者总会对公司资产价值和股权价值进行价值评估。在价值评估中,股权的价值大小取决于公司资产价值的大小,尤其是净资产价值的大小。资本价值理论告诉我们,企业价值是由资本创造的,评估企业价值就是要评估企业所拥有的资本价值或资本可能创造的未来价值。如公司资产在股东的操控下不断缩水,特别是实物资本的缩水,将会严重影响公司的价值,进而影响股权价值。在股权强制执行过程中,如股东利用公司恶意处置公司资产,就会严重影响公司的整体价值。虽股东
5、在公司的股权份额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股权价值却因公司价值的降低而贬损,甚至可能变得一文不值。法院在最后处置股东股权时,可能就无法将股权转换为执行款项,最终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将不能实现。 同时,公司的治理结构会影响股权结构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及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如果股东(被执行人)能够随意处置公司财产,表明该公司的治理结构不完全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人格不能独立,公司的财产容易被侵犯,因而其股权价值也必然相应贬损。因此,在强制执行股权过程中,为了保障顺利执行股权,
6、必须保证公司资产得到维持,不被股东恶意处置。如股东恶意处置公司资产,法律就要对股东的行为和公司的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 2.股权的内容允许法律干预股权行使方式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参与公司事务并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股权内容具有综合性,不同于强制执行股东的其他财产,如动产、不动产、存款等,执行该等财产,如同剥夺其所有权,法院以被执行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换取货币以清偿对债权人的债务。因公司人格和财产的独立性,公司不对股东的个人债务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股权,不能强制执行股权所对应公司的财产。 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是股东以实物、货币或知识产权等财产权转化为公司资本而换取的
7、对价,资本性使股权具有价值和价格。股权在转让时,受让人必须支付相应的对价,因此其具有典型的财产性。在强制执行股权的过程中,法院通过在登记机关冻结其股权,限制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权利,从本质上来说,是限制股东股权中自益权中财产性的一面。同时,股权又具有共益权的性质,共益权不是纯粹的财产权,但共益权仍是围绕财产权这一核心而设,股权总体上是一种财产权。根据强制执行理论,凡具有财产价值者,均可成为执行标的。 股权的财产性是股权可供强制执行的基础,法院在强制执行股权过程中,不仅可冻结其在登记机关的股权转让,还可向股东所在的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载明上述内容,并注明公司违反此法律义务的后果。如被执行人(股
8、东)在公司经营决策中实施了上述行为,债权人基于与股东及其所在公司的利益关系,有权请求法院宣告公司的上述行为无效,追回公司财产。至于受让人,因其属于低价或无偿受让,未按照市场规律支付合理对价,返还财产并不会给受让人造成重大损失。受让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可依据缔约过失责任向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如有证据证明受让人是为了配合被执行人(股东)逃避个人债务、规避法院执行,其受到的损失不仅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反而应为此受到法律的制裁。 3.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的真正涵义 公司以独立的财产、独立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依法不受任何非法干涉。股东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享有股权,但股东不得以其出资或享有股权为由,随意处置公司财产,否则即构成对公司财产的侵犯。因此,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独立,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