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藏社会矛盾纠纷及其预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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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前西藏社会矛盾纠纷及其预防摘 要 西藏社会中存在的矛盾纠纷,除具有一般民族地区矛盾纠纷的共性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新的利益纠纷和社会矛盾不断显现,只有提高法律意识、完善纠纷处理机制、提高执法监管效能、完善民族地区自治权,才能逐步有效地预防和解决西藏社会中的矛盾纠纷。 关键词 西藏 矛盾纠纷 法律意识 作者简介:马小龙,西藏民族大学法学院 2013 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地区法治问题。 中图分类号:C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1-167-02 2015 年 8 月中央召开了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议,习近平总书记发表的重要讲

2、话从战略高度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做好西藏工作提出了根本要求,并提出“富民兴藏” 、 “改善民生” 、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建设目标。贯彻落实这些建设目标,就不能忽视社会中存在的矛盾纠纷。由于西藏地区平均海拔超过 4000 米,地域广泛,人口稀少,社会经济发展程度较低,民风习俗差异很大,宗教影响深远,社会环境差别迥异,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触发社会矛盾的因素较多。虽然随着西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援建,西藏社会在政治文化、经济建设等各个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在这发展的背后,除了敌对分裂势力的敌我矛盾之外,在社会的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不同的社会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影响了人们正常生活,破坏平稳

3、的社会秩序,影响西藏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西藏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一是由土地、草原、山林、矿藏等自然资源引发的纠纷日趋频繁。西藏地区地理位置独特,大部分地区属于典型的高海拔、高寒地区,人们主要以农牧业为主,工业化程度较低。在这些地区,人们对于环境的依赖更加强烈,对于环境资源的攫取,更加的积极,由于地理位置偏远,历史上管理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山林、牧场、水利资源权属不清,村与村之间、牧场与牧场之间、人与人之间因为环境资源的占有问题产生的矛盾纠纷,在整个西藏地区占有很大的比例。历史当中还有一些产权归属不清、承包合同不明确的情形,也极易导致矛盾纠纷,甚至有些过去的承包合同和现在的法律相违背,从而

4、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也会导致各类纠纷时有发生,这些纠纷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给社会造成不安定的因素。 二是环境及生态问题。随着西藏农牧区工业化、城镇化的推进,道路的改建扩建,矿业的开采、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等,经济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明显,人们对于环境及生态问题的重视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因生态环境的利用和保护而触发的矛盾纠纷也时有发生。尤其是西藏地区,作为高海拔高寒地区,环境异常脆弱,有的地方放牧业依赖过度,造成草场退化严重,群众的认识不清与政府的宏观干预形成矛盾,还有的地区旅游业过度开发,导致生态与开发之间的矛盾,也始终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三是市场经济多元化

5、背景下的利益冲突。随着社会经济交往的密集,经济活动愈加频繁,商品交换形式丰富多样,在商品交易当中因为交易主体、交易内容以及合同履行等随时会在人际交往中产生,这种人与人之间、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群众之间引发各种矛盾纠纷,随着农牧区市场化的进程也将逐步增多。 四是传统婚姻家庭关系引发的人身及财产纠纷、以及相邻交往中产生的矛盾纠纷。由于西藏地区尤其是广大农牧普通百姓法制意识的不强,缺乏自我的法律保护手段,导致自我权益受损后不能依靠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及其容易产生一定的矛盾和纠纷。 二、当今西藏社会矛盾纠纷呈现的新特点 作为以藏族为主要民族的少数民族聚集地,西藏民族地区社会纠纷具有一般少数民族地区纠纷的共

6、性,由于地理环境、生活方式、经济类型结构以及宗教信仰等方面的不同,西藏社会纠纷仍有自身的特点。 一是民间矛盾纠纷发生了新的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逐步演化为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等为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渐突出。 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增多的趋势。随着社会发展,分工的逐步细化,交往的密集,各类矛盾呈现逐步增多的趋势,具有关统计,2010 年西藏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18518 件,2014 年西藏各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24075 件,5 年之内增加 5557 件。 三是纠纷参与人的数量呈规模化趋势。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有的群体

7、性纠纷事件。 四是部分矛盾纠纷借助网络媒体平台进行鼓吹和歪假宣传,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 三、矛盾纠纷产生的主要根源 (一)部分人思想陈旧,缺乏法制和道德观念 由于西藏地区法制宣传和教育仍处于发展阶段,历史残留的不良习俗在较长时间内还不能彻底根除,全区广大农牧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亟待加强。在西藏农牧区大量的婚姻纠纷、家庭纠纷也是基于此种原因而产生。 同时,西藏地区传统民间习惯法中消极的因素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消除,仍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作用。 (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跟不上形势需要 我国的经济社会已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新时期,但是仍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已在较大程度上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形势变化需要,尤其是很多民

8、族自治地区由于各种特殊性,需要变通执行,这就更增加了建立相应法制的难度。在民族区域自治法背景下,民族地区立法工作,能否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符合民族地区发展的实用性法规、条例,以及民族地区司法工作人员综合素质的培养、提高,都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中重要的内容。 (三)工作机制滞后于形势的发展,致使矛盾纠纷调解无力 西藏地区纠纷调解工作,在维护民族地区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并且形成了相应的调解机构,但是从长远的发展来看,目前的调解方式,仍有一部分还与实际脱节,调解的手段不高,方式过于死板,运用政策的能力不强。作者曾在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区参加强基惠民驻村工作,工作期间曾参加过村民的矛盾调

9、解,调节的过程虽然比较顺利,但是政策的讲解上和运用上,仍没有发挥实际效果。甚至有些地方调解工作点到面为止,没有继续深入,对于矛盾的深层次解决,没起到关键作用。还有的地区人们的思想意识上对于纠纷和矛盾的调节重视不够,群众认识有偏差,致使一些矛盾纠纷潜在存在,甚至引发出刑事案件,对社会稳定形成了较大的压力。 (四)社会应对机制不畅,矛盾潜在存在 建设和谐文明新西藏,必然要对矛盾提前做出预防和排查,对于小的问题,能够及时发现解决,将潜在的矛盾消灭在萌芽中。这对整个西藏社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有合理的纠纷排查机制,有相应的纠纷应对措施,有充分的行政管理资源,有针对性的矛盾解决方案。各环节相互联系,

10、相互制约,形成整套矛盾纠纷应对机制。 四、完善西藏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建议及对策 第一,法制树权威。重视民族地区法律意识的培养,加大普法的力度,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树立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增强用法律维护自己权益的信心。这其中司法机关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只有让人们感受到司法能够维护社会正义,能够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有效的维护人民的正当利益,他们才愿意诉诸于司法的帮助,人们法律意识的树立对于社会群体事件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排查是关键。建立新形势下的全面的矛盾排查、逐级逐层化解机制。化解社会矛盾,必须及早排查出存在的社会矛盾,并及时的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以防止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的稳定。

11、对矛盾纠纷排查要做到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制定详细可行的化解措施。同时,要注意发挥广大群众的作用,积极开展横向排调活动,也要做好系统纵向的排调工作,形成排查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社会立法为保障。加强藏区社会保障立法,解决广大农牧民后顾之忧。西藏自治区关于社会保障的很多法律和政策也在逐步完善中,有些在实践中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和实施。在这种形势之下,农牧区社会保障办法等相关政策的进一步出台,更显得意义非凡。它向农牧民提供社会保障,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农牧民的关心和支持,为减少社会矛盾起到一定的作用。 第四,自治权建设是重点。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施行

12、以来,在民族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方面,取得良好的效果。民族区域自治,自治权是关键,不仅是民族区域自治的根本表现,同时对于加强本民族地区管理,维护本地区和谐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西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要克服一般自治条例笼统性、原则性的规定,增强具体的操作性和可行性。当前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自治权内容中,应该重点考虑它的经济功能,把发挥本民族地区经济建设作为一项仅次于政治安全的重要任务来抓,通过制定本民族本地区可行的经济发展政策,把广大农牧民的注意力引导到经济建设中来,只有经济基础巩固了,农牧民生活水平提高了,民族权力得到保障了,社会也会相应的稳定。 第五,宗教来引导。充分发挥宗教在促

13、进社会稳定与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宗教在西藏历史社会发展中曾起着重要的影响,我国实行的宗教自由政策,既保障了少数信教群众的宗教自由,同时也更好的发挥了宗教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推进作用。西藏宗教氛围浓郁,普通百姓信教人士较多,对宗教进行合理的引导,也才能发挥宗教在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中的引导作用。但是也不能忽视,对于借助宗教活动对社会进行干预、对经济秩序进行破坏的,应该严惩不贷,予以取缔。 第六,高素质民族干部队伍是依托。培养和造就适应新时期西藏发展需要的民族干部,不断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管理能力,建设一支用得上、下得去、留得住的民族干部队伍,这不仅是少数民族在政治上权利的体现,同时也是民

14、族区域自治的根本体现。西藏和谐发展,离不开广大干部的担当奉献,尤其是身处在高原特殊的环境,建设一支高素质的西藏的干部队伍,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托。 第七,强基惠民是契机。充分利用强基惠民政策,解决农牧区各项矛盾。随着西藏自治区开展的“强基础、惠民生”驻村工作的进一步深入和开展,驻村人员深入基层一线,充分了解当地民情,通过协助村委、街道办事处开展各项工作,充分排查矛盾隐患,化解纠纷。同时通过开展系列帮扶活动,宣扬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引导当地人民树立健康、积极的生活观念,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向。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命题。2015 年 8 月党中央召开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

15、会,对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专题研究,并提出建设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和谐新西藏,这对社会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当前,我们要充分认识到西藏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新形势、新特点,增强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方法,健全各项制度,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多途径、多形式,并针对矛盾纠纷做好相关预防措施,只有这样,才能有效促进西藏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焦佩峰.关注社会矛盾,共筑和谐西藏.西藏研究.2013(4). 2统计数字来自西藏自治区人民法院 2010 年、2014 年工作报告. 3韩宏伟.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社会功能及其考量.思想战线.2009(1). 4 唐小民、佘毓惠.西藏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解决.西藏发展论坛.2011(4). 5吴卫军、范燕萍.现状与走向:和谐社会纠纷调处体系的构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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