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启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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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德国“双元制”对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启示摘要:我国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 和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多次重申产教融合、集团化办学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各地各行业、地域性质的职教集团层出不穷。运用比较分析法,在德国学习“双元制”职教模式和参与职教集团亲身经历基础上,对国外职教先进做法和我国目前职教集团化办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同时从职教立法、发挥行业协会和企业作用以及提高职业教育师资水平等四个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双元制;职业教育;集团化;启示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22016202

2、 1 问题提出背景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对今后一个时期推进产教结合、校企合作作出了专门规定,明确将“调动行业企业的积极性”作为未来 10 年推动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和强化企业参与作为重点,明确要按照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要求,以办学模式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校企合作开发课程和教材、密切产学研合作等工作。 应该说,目前我国职业教育体系框架已初步形成提出,但要实现教育规划纲要中提出的到 2020 年实现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设目标还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

3、在上文中提到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方面存在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相距甚远的突出现象。笔者有幸亲自前往德国学习职教界知名的“双元制”教育模式先进做法,并参与国内与自身专业相关的职教集团相关活动。本文试图就德国“双元制”的基本做法及对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启示做一点粗浅思考。 2 德国“双元制”教育模式简要介绍 2.1 基本做法 “双元制”是德国非常成功并为世界各国争相效仿的一种职业教育模式,它的起点是中学毕业生或未成年人,他们通过与“职业教育企业”签订职教合同,在联邦职教法和行业条例等文件的约束下,在行业协会的监督下,由企业和职业学校共同施教,学生在此过程中以徒工和学生双重身份。 参与学习,每周 3

4、-4 天在职教企业或企业培训中心,由经验丰富、具有培训资格的培训师指导安全事项和实践操作,每周 1-2 天在职校进行理论学习,最后通过考试发展成为专业工人就业或进入更高级的学业阶段。在“双元制”模式中,行业协会和企业及其雇主无论是从宏观的制度层面还是微观的实施层面,均不遗余力地参与其中。 2.2BIBB 协同各方开发职业教育条例的过程 BIBB 是德国联邦职业教育研究所,是德联邦政府的直辖机构,主要从事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的研究与推进,在德国乃至世界享有盛誉。受联邦政府领导,BIBB 协同各方从顶层设计入手,共同开发各职业资格教育条例。通过图 2 可以看出,职业资格教育条例首先由企业和行业在自身

5、需求和调研基础上提出,工会和雇主协会也参与其中,共同决策,政府部门提供协调服务,BIBB 专家委员会则提供专业指导意见,从德联邦层面制定各方认可的职业资格教育条例,同时 BIBB 还指导各州结合自身实际,围绕职业教育条例开发框架教学计划 。可以说,企业、行业主导制订的职业资格教育条例效力更高于各州依此制订的框架教学计划 ,各州职业学校则依据框架教学计划实施教学。具体见图 2 开发职业教育条例的过程。 2.3 企业和学校在协调一致中担负各自的责任 德国政府经过严格考核选拔出有职业教育资格的企业,他们构成“双元制”非常重要甚至是主导地位的一方,企业具有培训师资质的师傅遵循联邦职业教育法,贯彻承办职

6、业的教育条例,在企业实际工作岗位、实习车间及实验室或者企业内设课堂中为签有培训合同的学徒提供职业培训,并且支付一定的费用。培训结束,还将按职业资格教育条例规定对学徒进行严格的考试。 “双元制”的另一方是州属职业学校,它们在学校教室或校内实验室按照框架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通识课程或职业基础课程常规教学,履行各州学校法规定的学校教育义务,并组织课程考试。在此过程中,每周企业和职校双方会就学徒(学生)近期培训(学习)情况进行交流,并协调一致。具体见图 3 培训企业、职业学校双方协调一致共同育人。 通过上文的简要介绍,不难看出双元制具有以下明显优势: (1)企业熟悉工作内容,由企业决定学徒受训内容,人才

7、培养针对性很强。 (2)学生接触的是最新的设备和技术,师傅的知识和技能也在不断更新,理论与实践无脱节现象。 (3)学生在企业各部门轮流实践,可以适应多岗位要求,学徒毕业后可以马上工作,真正的无缝对接。 (4)考试内容由行业协会主导制定的职业资格教育条例统一标准化,学生的培养质量标准化,就业范围较广。 3 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现状 3.1 发展现状 职业教育集团化是指通过各种形式、多元主体的联盟,借助规模效应、资源优化、品牌效应和对口效应,从而实现人才培养的高质量和集约化、集团实力的提升,同时使得联盟各方利益共赢,共同发展。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实践起步于 20 世纪 90 年代,其组建和

8、运作方式吸取了县级职教中心的运作思路。目前职教集团已初步形成“津、豫、苏、鲁”四种典型模式。 近年来,随着国际交流不断增多,加拿大、美国、新加坡尤其是德国“双元制”职教模式为我国职业教育提供了诸多经验和借签,无论是哪个国家,企业、行业的参与是搞好职业教育的必备条件。我国在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和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多次重申产教融合、集团化办学的重要性。在此背景下,各地各行业、地域性质的职教集团更是层出不穷。 3.2 集团化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3.2.1 多数职教集团组建模式松散,企业成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限 职教集团根据成员间的关

9、系可分为紧密型、松散型、半紧密型三种组建模式。其中,松散型是目前我国职教集团的主要组建模式。这种形式成员之间没有实质性的捆绑和约束,集团活动希望建立在各方利益共享的基础上,不会对企业成员个体形成发展障碍,企业成员进出集团自由,对集团不承担长期的义务和责任。这种模式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由于集团对企业成员的约束力非常小,企业成员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十分有限,其与职业院校在人、财、物等方面很难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集团将处于不稳定的状态,难以进行长远的发展规划。这些问题可能会导致职教集团有名无实,流于形式。 3.2.2 行业协会所起作用十分有限,政府在职教集团组建与发展中起主导作

10、用 在职教集团起步阶段,职教集团的调控能力、办学自主权、资金等均有限,如果缺少政府支持,将直接影响集团的生存和发展。另外,由于集团参与单位的多元利益需求和集团面临的众多制约因素,需要政府指导和协调。此外,为职教集团提供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是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尽的责任。但是,实际工作中,也有政府过度干预的现象存在,比如,很多职教集团是由政府撮合的,甚至是用行政命令强制推动的,这样势必造成集团的凝聚力、向心力不强。由于我国行业协会作为民间组织,对企业和专业院校先天缺乏制约力,话语权较少,导致其应起的桥梁、纽带作用十分有限。 3.2.3 职教集团基本由职业院校牵头,但龙头学校发挥作用

11、不明显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职业教育由中高职院校主导,企业虽然是用人单位,但在人才培养过程中缺乏主动参与意识。出于自身利益考虑,职教集团成立后,由于缺乏经验与不够重视,一些龙头学校对于集团事务投入精力与财力不多,而且集团的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对于集团其他成员之间的合作关注很少。这样一来,龙头学校的领导成为集团的实际负责人,有些教育集团内部存在多个核心,导致龙头学校无法有效地发挥作用,还有些职教集团成立大会群情激奋,会后则冷冷清清,很多工作设想不了了之,工作目标成一纸空文。 4 对我国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启示 4.1 加强职教立法,建立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标准 德国“双元制”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联邦

12、职业教育法和各州学校法两个法律支撑系统,而且由于德国人一贯的严谨作,职业资格教育按标准化实施。我国职业教育实践近年成果累累,在国民教育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职业教育国际交流活动也日趋频繁,从事职教理论研究的专家学者积极借鉴各国先进做法。我国职教立法相对滞后,尤其是如雨后春笋般成立的职教集团缺乏标准化管理办法,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和职业院校在职教集团中的主体地位和社会责任 应如何明确、合理界定值得深入思考。 4.2 发挥行业协会在职教集团中的作用,从顶层设计做起 德国手工业协会和德国工商会在“双元制”教育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每一个职业的确立和消亡需要经过由行业协会参与的反复的市场确认和职教专家严

13、谨的科学论证。各职业框架教学计划(含学校教学计划和企业培训计划)由企业、行会、政府、研究机构共同协商制订并标准化,实施者无权随意更改,并严格在行会监督下按此计划进行考核,行会参与职业培训的评价过程。我国应该强化各行业协会对于所辖企业的约束力,比如要求每一个企业必须加入某个行业协会,并履行会员义务。职教集团中各行业协会应在企业和院校合作育人过程发挥重要的监督和联结作用,同时行会组织企业专家参与我国职业教育专业目录的设置与增,参与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过程,从顶层设计做起,提高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4.3 引导企业突显其职业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履行社会责任 德国职业教育特点是企业强,学校弱,企业

14、的社会责任感很强,捐赠行为很多,学生能接触到最新的设备和技术。相比之下,我国职业教育教是学校强,企业弱,企业参与意识淡漠,捐赠行业就更少,将技术最新的仪器设备损赠给学校则少之又少,因此培养出来的人才市场适应性相对差些。我国应该从立法要求、正面舆论宣传、税收减免优惠和人才引进等多方面引导企业主动参与职业人才的培养。学习德国经验,在职教集团组建之初,遴选出有较强教育主体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参与其中,引导更多的捐赠行为,实现共赢。 4.4 提高职业教育师资的执教水平,加快专业标准建设进程 培训师的好坏直接关系职业教育中学生的质量,德国法律对于培训师资质有着严苛要求。培训师不仅要有过硬的专

15、业技术,还要有较高的道德水准,较好的教学方法以及教育心理学各方面的素质。目前国内职业教育师资一方面双师比不高,另一方面对具有“双师素质”教师没有形成长效回炉再提高的机制,学校更无法很好地吸引企业的能工巧匠作为兼职队伍参与教学。职教集团应该利用自身企业资源优势,加大对集团内院校师资的实践能力培养,并引导集团内职场能工巧匠进上讲台,走进实训室,充实改善现有题资队伍。此外,我国目前很多专业标准正在形成。在集团框架内,整合资源尽快形成相关专业教学标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应该列入职教集团工作目标之内。 参考文献 1刘义等.职业教育体制与职业综合能力开发Z.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14, (7). 2刘风云,高建宁.集团化办学职业教育办学模式的战略选择J.中国成人教育,2007, (4). 3方华.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实践与思考J.教育发展研究,2006, (5). 4匡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模式的国际比较研究J.外国教育研究,2008, (6). 5郭苏华.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政策问题研究J.职业技术教育,2007, (10). 6洁安娜姆.德国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体性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7,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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