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探讨【摘 要】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个人收入分配差距逐渐拉大的现象,对社会稳定以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文章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如何优化提出了建议,我国应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模式,并且需要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确认方法和费用扣除标准。从而使个人所得税征收真正成为调节个人收入差距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混合税制 1.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主要存在的问题 1.1 现行税制模式选择不科学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方式可以选择综合征
2、收制?p 分类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其中综合征收制更有利于贯彻“量能负担”的原则。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从确立起一直沿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分类所得税制,是将同一个纳税人的所得按性质和来源分为若干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每一类都要按照单独的税制规定(如费用扣除、不同的税率等)分别计算纳税。此后不再对各项应税所得汇总纳税,也不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担能力。我国之所以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主要是基于客观的经济发展水平、税收征管手段、公民纳税意识所决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和渠道呈现多样化,分类所得税制的弊端日益显露。这种计征模式,虽然能够简化税额的计算手续,并便于对纳税人的不同应税
3、项目分别进行“源泉扣缴” ,但是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税所得总额较大但分属若干税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税所得总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体现税负公平。 1.2 现行税制模式下纳税人的认定存在问题 我国参照国际惯例,按照属地和属人双重原则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既包括中国境内有所得的居民,也包括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非居民。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居民纳税人的定义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但是,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居住时间为 183 天,这就造成了我国税源一定程度上的流失。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我国
4、的居民纳税人确定应当向国际标准趋同。在纳税申报上,我国要求每一个取得者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申报纳税。但是,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家庭是最普遍?p 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家庭成员的经济利益很难完全独立,取得同样所得的个人,所处的家庭情况差异很大。家庭申报更能体现税负公平与“量能负税”的原则。 1.3 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设计的缺陷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影响纳税公平另一个重要方面。在我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单位为个人,这样对于收入相同,家庭负担不同的纳税人也需要缴纳相同的个税,没有准确全面的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这种“一刀切”的扣除模式,没有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忽略了家庭人口结构?p
5、 婚姻状况?p 医疗养老等因素,标准制定过于简单。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税一些征收项目,例如劳动报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一次性收入,降低每次的收入额来逃避纳税义务。 2.进一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2.1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征收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 “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之一。按财政部官员的具体解释,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是指将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有较强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制定统一适用的累进税率;对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
6、、股息等其它所得,仍按比例税率实行分项征收。 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在一段较长的时期内采取以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为过渡是我国当前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必由之路。即对各类所得,先课以分类所得税,然后再综合其一年所得,对在一定限度以上的数额课以累进税率的综合所得税。课征时,分类所得税己缴纳税额允许在缴纳综合所得税时申报扣除,以免重复课税,税法设计中可考虑,自然人在一定时期内经常而正当发生的所得且有费用扣除和易控管的(如生产经营、劳务报酬所得等)归并为综合所得。除此以外均作为分项所得。这种作法兼顾了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可以说是我国现阶段的较好选择。 2.2 对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确定进行优化 放宽居
7、民纳税人的时间认定标准,参照国际通用标准将居住时间定降低为 183 天,这样更有利于对外的交流及维护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以家庭为单位确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家庭是基本福利单位,家庭成员的收入具有共享性,有收入来源的个人要赡养资助低收入者和无收入者,以家庭为纳税人,才能更加科学合理地衡量这个基本生活单元的福利水准。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应是家庭,应该以家庭人口多少来确定基本生活费及其他合理费用扣除标准,以家庭应税收入多少来确定适用税级税率,计算应纳税款。但需指出,在确定以家庭为纳税人时,仍可实行夫妇联合申报纳税或个人申报纳税,只不过对两种申报形式需要分别制定基本生活费标准和适用税率,使两种申报形
8、式下的税负大体平衡合理。在采用个人申报时,年终也应对夫妇和其他成员的申报情况进行汇总清算。 2.3 合理确定费用扣除标准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扣除中,根据不同的征税对象主要有必要生活费用的扣除,生产经营成本的扣除以及其他费用的扣除等。广大居民最为关心的仍然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固然可以减轻工薪所得者个人所得税负担,但以当前我国居民收入水平情况看,在 3500 元基础上较大幅度的上调,最大的受惠群体可能并非中低收入者,而是高收入者。如果必须实行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我认为 5000 元是比较合理的。我国工薪阶层的月收入大部分是小于 5000 元的,这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同时并没有大幅度降低高收入者的税负,保证了税收的稳定性。但我认为,在时机成熟的时候,将征管权限下放是最科学的。在国家确定的扣除标准基础上,允许省?p 自治区?p 直辖市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工作水平?p 物价水平及各种保障因素,相应的上下浮动,这样既符合实际情况,也更有利于调节个人收入水平。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 郝如玉,曹静韬.当代税收理论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3 刘虹.基于公平视角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探讨.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0, (25).P19.